法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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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3078-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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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儒家道德观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的影响 下载:44 浏览:347
  • 尤陈俊 《法学学报》 2018年5期
  • 摘要:
    若论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影响之直接与明晰,当首推儒家道德观。儒家道德观体系中有三个主要的伦理准则——克己、忠恕与中庸——与大传统诉讼文化气质相通,其对传统中国诉讼文化的气质模塑途径,最主要的则有两条:儒吏们的理讼实践;以儒家道德观为底色的家法族规的潜移默化宋代以降商业文明在不少区域的兴盛,使得儒家道德观无法再像以往那样能够强有力地统摄诉讼文化的不同层面。儒家道德观根源于农业文明并与之深度契合,而以"无讼"为价值追求的大传统诉讼文化,亦是缘自于对农业文明这一经济基础的回应。从宏观上将不同的文明类型、道德观念和诉讼文化加以对应讨论,对其间所透露的那种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选择性亲和性"加以洞察,不失为我们做进一步深入研究之前必要的框架性认识。
  • 劳动合同法与民法适用关系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劳动合同法》修改和民法典编纂为背景 下载:57 浏览:329
  • 刘绍宇 《法学学报》 2018年5期
  • 摘要:
    民法能否适用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个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尚无定论的问题。理论上的争议与法制上的模糊造成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各行其是,严重减损了法律的确定性,对之确有必要尽快确立通说。无论劳动合同法如何定位,劳动合同都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适用民法,只是不同定位下适用民法的模式有所不同。若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民法,劳动合同适用民法则有事实与规范形式相适应而实质不相适应之虞,对此可通过客观目的的探究进行目的论限缩加以解决;若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劳动法,劳动合同可以通过类比适用实现从劳动法到民法的跨部门法的法律适用。出于对官方法律部门划分的尊重和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转制成本,我国宜将劳动合同法定位为作为社会法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并通过类比适用实现民法在劳动合同中的跨法律部门适用。在此基础上,有必要通过授权式类比和劳动法判例制度来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而夯实类比适用的确定性。此外,要真正实现民法在劳动合同中的妥当适用,我国应牢牢把握民法典编纂和《劳动合同法》修改之契机,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进行体系性整合。
  • 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及其保护——兼评“乔丹商标案”和相关司法解释 下载:45 浏览:248
  • 孔祥俊1,2 《法学学报》 2018年5期
  • 摘要:
    "乔丹商标案"再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姓名权可以成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但却是以保护姓名权为名,行保护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之实。此种名实不副的状况必然导致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现有立法格局和客观实际,进一步厘清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品化权益的相互关系。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虽均以姓名为客体,但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民事权益,有着不同的保护路径和条件,现行法律也将其纳入不同的保护序列,故应将其区别对待并使其各得其所,将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利益。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构成功能与目的的转换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业标志的转换,应将由此产生的在先法益定性为商业标志性的商品化权益,而不适宜将其归入姓名权。姓名的商品化权益既要遵循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逻辑,又要注重政策考量。商品化权益保护与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传统息息相关,我国的商品化权益保护不能简单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以及仅从概念出发,而是须符合国情、立法状况和实际需求。
  • 刷单炒信行为的规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径 下载:74 浏览:240
  • 叶良芳 《法学学报》 2018年5期
  • 摘要:
    将刷单炒信行为定罪,是将立法没有犯罪化的行为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予以刑罚制裁,因而是一种司法犯罪化。然而,基于法条主义的视角,反向刷单炒信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建立网络平台为正向刷单炒信提供信息交换帮助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在充分运用非刑法手段之前不得率先动用刑法,能以特定罪名评价的行为不得任意选择其他罪名。协同共治是治理刷单炒信行为的当然选择,但应强调电商平台的管理责任,鼓励其积极寻求民事救济,制定合理的行业规则,消除诱发商家炒信的社会因素。
  • 我国基本养老金“入市”的风险及法律应对 下载:64 浏览:367
  • 尹迪 《法学学报》 2018年5期
  • 摘要:
    我国基本养老金"入市"采用信托投资模式,在本质上,其属于兼具自益性与他益性的公益信托。该类信托内含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与信托法律关系的复合性,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养老金市场化运营的内部风险,另一方面也对养老金投资法律规范的构建提出了制度需求。在当前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法律规范存在疏漏以致对市场化投资风险规制不足的背景下,要实现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的收益性与安全性的统一,就须在正视参保人之受益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中的管理权、投资权以及监督权的权义结构及其分配重新加以审视,以便能更好地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民生保障功能与经济促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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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年份 201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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