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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侵占:贪污罪的解释方向 下载:76 浏览:468

王彦强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0期

摘要:
立法与司法解释对贪污罪入罪标准的修正,导致贪污罪与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之间产生严重的罪刑失衡。为解决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竞合论方案,包括想象竞合说和特别关系法条竞合从一重处断说,虽然简单易行,但这一方案或者因为理由不充分,或者因为混淆了功能、性质迥异的罪量、罪质因素,破坏了行为类型(定型)的统一性,甚至引发同一行为类型内部产生罪刑失衡,而难以采行。因此只能尝试互斥论方案,即坚持贪污罪应为单一侵占行为类型,将盗窃、诈骗等行为方式排除在贪污罪之外,从而从一开始就否定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竞合关系。无论从罪刑均衡的角度看,还是从体系解释、法条文理、语义解释、目的解释的角度看,互斥论方案都是能够成立的。

司法行为确定力的价值基础 下载:39 浏览:218

李海峰 季金华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10期

摘要:
司法行为确定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其贯穿于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整个司法程序。司法行为确定力以理性选择为价值基础,个体和群体的理性选择价值理念根植于司法行为确定力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司法管辖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历史形成;程序设计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制度安排;事实判断确定力立基于理性选择的价值理念;法律适用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最直接体现;裁判执行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最终结果。

基于刑法修正案罚金刑适用的实证分析 下载:52 浏览:447

马琳娜1 张明新2,3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5期

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分则的罪名新增了大量的罚金刑,确认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规定了罚金刑的延期缴纳制度,但其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机关,也没有规定执行时效,可操作性不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另外,其主要规定于故意犯罪中,而在过失犯罪中鲜有涉及,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且多数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没有规定限额,对判处罚金刑的单位犯罪中没有任何数额的规定,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罚金刑的适用上相对成熟,将"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刑法格言落到实处。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罚金刑的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继续完善罚金刑,保持刑罚体系的一致性。

“新的情况”应限于法律过时——以《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与第104条为分析基础 下载:38 浏览:272

汤善鹏 《法学学报》 2019年5期

摘要:
《立法法》第45条第2款第2项规定,如果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在第104条明确了"两高"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学术界对"新的情况"的理解存在"过严"和"过宽"的立场,它们都忽略了法律过时和法律滞后这两种"新的情况"的区分。实际上,《立法法》中"新的情况"应当限制在法律过时领域排除法律滞后。由于法律过时在认定依据上具有复杂性,在处理时应当诉诸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和"两高"应当认真对待《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提案权,以便协同应对当下中国日益突出的法律过时现象。

非常时期涉疫情犯罪教义学的重要问题 下载:68 浏览:366

姜涛1,2,3 《法学学报》 2020年6期

摘要:
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需要建构特别的涉疫情犯罪教义学,这是一个融贯政策把握、刑法法理、解释方法等的综合存在,产生一些重要命题。司法解释对涉疫情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面向的体现,亦对刑法解释提出了新要求。把"疫情防控秩序"作为新生法益,可以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提供法理基础,亦对涉疫情犯罪之定罪与量刑的解释形成内在制约,需要在入罪与出罪、重罪与轻罪、重刑与轻刑的选择上灵活运用目的论解释,充分发挥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

法官责任制度的司法化改造 下载:50 浏览:70

方乐1,2,3,4 《法学学报》 2019年3期

摘要:
中国的法官责任制改革,尽管在制度的设计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内容。这种"司法化"不足的改革局面,不仅会制约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也会影响改革方案的后续推出,还会使得制度改革的意义被冲击甚至被抵消。要确保法官责任制改革积极效果的发挥,就必须要正视当下中国法院的制度角色和制度功能,并在此基础上始终坚持以司法化的标准和方式来解决法官责任的制度配置问题,通过法官责任的司法化认定以及问责机制的司法化改造,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性因素和激励性机制来调整以往司法责任管理过度依赖惩罚性资源的模式,才能将法官责任从司法责任的整体性裹挟中适度剥离出来,建立起既符合当下中国司法国情又能够确保司法权有序运转的法官责任制度。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类型化方案 下载:84 浏览:468

方乐1,2 《法学学报》 2018年8期

摘要:
"差异化"既是各级各地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基本特征,也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所整体呈现出的现实状态这虽然反映出不同的法院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但这并非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所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因各个法院内部利益诉求的矛盾冲突所导致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法院审判权内部运行秩序混乱,才是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践所展示的最大风险。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的问题并不是每个法院之间存在差异,而在于一个法院内存有明显的差异。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制度功能,就必须要忽视这种整体上的差异性,转而通过建构类型性的、差异化制度和机制来消除审判权运行的不确定性,通过"差异差异化"的方式来使得制度运行得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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