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 索
学术期刊
切换导航
首页
文章
期刊
投稿
首发
学术会议
图书中心
新闻
新闻动态
科学前沿
合作
我们
按学科分类
Journals by Subject
按期刊分类
Journals by Title
医药卫生
Medicine & Health
工程技术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数学与物理
Math & Physics
经济与管理
Economics & Management
人文社科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化学与材料
Chemistry & Materials
信息通讯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地球与环境
Earth & Environment
生命科学
Life Sciences
我要投稿
查看投稿进度
学术期刊
按学科分类
Journals by Subject
按期刊分类
Journals by Title
医药卫生
Medicine & Health
工程技术
Engineering & Technology
数学与物理
Math & Physics
经济与管理
Economics & Management
人文社科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化学与材料
Chemistry & Materials
信息通讯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地球与环境
Earth & Environment
生命科学
Life Sciences
在线客服
客服电话:
400-188-5008
客服邮箱:
service@ccnpub.com
投诉举报:
feedback@ccnpub.com
人工客服
工作时间(9:00-18:00)
官方公众号
科技成果·全球共享
请选择
目标期刊
首页
期刊
文章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具体适用分析
下载:
92
浏览:
1112
邱毅荣
《争议解决研究》
2023年7期
摘要: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设置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第二个阶段是2007年12月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参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为一般劳动仲裁时效和特殊劳动仲裁时效两种,一般劳动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特殊劳动仲裁时效仅限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从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年。笔者在具体仲裁实务中发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中,存在简单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的倾向。
[1/1]
|<
<
1
>
>|
在线客服::
点击联系客服
联系电话::
400-188-5008
客服邮箱::
service@ccnpub.com
投诉举报::
feedback@ccnpub.com
人工客服
工作时间(9:00-18:00)
官方公众号
科技成果·全球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