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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超级平台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 下载:59 浏览:399

陈兵 《法学学报》 2020年1期

摘要: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线上线下的市场要素和市场力量不断集聚,超级平台从市场要素发展为要素与市场的联合体。在互联网市场动态竞争的场景下,现行反垄断法规制的目标、逻辑及方法正面临巨大挑战。建议引入多元利益动态平衡机制,更新反垄断法规制理念,关注互联网市场生态竞争系统的健康运行,主张对超级平台施行"强监管、早监管、长监管"的规制模式,探索建立审慎科学的"预防+事中事后+持续"的规制逻辑,革新SSNIP和CLA,结合SSNDQ和SSNIC,强调非价格因素和用户体验在超级平台反垄断法适用时的实际价值和作用。与此同时,激励超级平台自身建立和完善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积极主动参与由政府主导的反垄断合作规制项目,培育和提升超级平台的自治能力和社会责任。在此过程中,应总体抱持对超级平台包容审慎的规制态度,既要持续激励超级平台的竞争动能与效能,也要防治超级平台走向竞争固化所带来的弊病,最终实现互联网市场上开放型生态竞争系统的稳定运行。作为新兴科技产业与新兴经济业态的典型代表,超级平台还需特别关注竞争规制与产业促进之间的互动,以增进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论平台经济“猎杀式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下载:436 浏览:2376

王诗涵 《经济与管理学报》 2023年6期

摘要: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平台企业实施并购,并在并购后将其关闭以达到消灭潜在竞争威胁的目的,这种危害竞争健康发展的并购手段称为“猎杀式并购”。猎杀式并购具有破坏市场竞争、抑制创新创业、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危害。对猎杀式并购的规制应秉持审慎包容的理念依法监管,加强事前监管、完善审查机制,提升初创企业法律保护水平等方式来加强对平台企业猎杀式并购行为的规制。

结构主义在我国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制中的法律意义 下载:503 浏览:2542

陈俪元 《法学学报》 2022年10期

摘要: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借鉴了当今国际主流观点——行为主义规制,在实践中可以发现,其不足以应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出现的问题。互联网垄断的特殊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必须重视对该领域的结构规制。在此种情形下将传统的哈佛学派结构主义引入到互联网行业反垄断规制中,有利于在保持市场效率的情况下维护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可见哈佛学派结构主义对当代法律仍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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