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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类型化——来自司法判决的启发 下载:78 浏览:470

邓矜婷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0期

摘要: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项下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实践中对下游犯罪、"明知"的把握缺乏明确标准,并且对帮助行为本身较为关注。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应依其危害性和独立性进行分类,确立不同的入罪标准。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的促进作用程度与网络帮助行为的危害性、独立性直接相关,据此可将网络帮助行为分为三类: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有极大促进作用类;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有部分促进作用类;帮助下游犯罪前后期类。第一类对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第二类对应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犯罪,第三类对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第一类,可以独立评价帮助行为的危害性;对于第二类、第三类,仍要求对帮助下游犯罪应具备"明知"要素以及应查实下游犯罪的不法性。

商事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研究 下载:64 浏览:410

罗贤东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对于仲裁的性质有多种观点,最典型是的准司法性和民间性,我们认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是由私人行使"司法权",故借鉴合同的自立法性质,仲裁的性质应认定为自司法性质。全国现有255家仲裁机构基本上按照事业单位来设立和管理,多数观点认为应该成为民间组织,仲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仲裁机构定性为具有行政因素的为公益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对于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方式,规范仲裁机构的会员和职能,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将仲裁机构重组为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商事裁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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