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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限制音乐专有许可的正当性 下载:67 浏览:488

王迁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于其传播通常需要借助音乐表演的录音。欣赏音乐的主要渠道在前网络时代主要为购买音乐表演的录音制品,在网络时代为点播或下载音乐表演的录音。如果大量音乐作品的权利人对于录制、发行和通过网络以交互式手段传播音乐录音的权利发放专有许可,会影响人们欣赏风格各异的音乐表演,从而损害音乐文化的多样性。通过非自愿许可对此种专有许可进行限制具有正当性。同时,要提供音乐录音的点播和下载,还需要针对表演和录音取得许可。如果各录音制作者向一家数字音乐平台发放数量占绝对优势的音乐录音的专有许可,人们欣赏音乐的主要渠道就会被垄断。基于我国实体唱片市场几乎消亡的现实,对此种专有许可进行干预具有正当性。与设定非自愿许可相比,为表演和录音的专有许可规定法定期限更具有可行性。

音乐作品出版著作权问题的窥察与反思 下载:66 浏览:429

王英杰1 刘宇然2 《中国音乐学报》 2019年1期

摘要:
音乐作品或音乐理论文稿以出版物的形态出现在人们的日常音乐文化之中,对我们的音乐表演、教学、研究、文化遗产传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要发挥好出版物的这种作用,就必须处理好这其中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那就是关于音乐作品出版"著作权"的问题。本文从音乐编辑的角度,对音乐作品的出版,音乐作品出版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等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对著作权维护的现状进行反思性的分析。

实用艺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上之独立性 下载:86 浏览:486

冯晓青 付继存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是实现著作权法保护和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之立法宗旨的重要方面。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缺乏内在一致性。在二十余年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立法的模糊处理、理论上的争执、司法的摸索以及学理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始终纠缠在一起,影响人们的认识及司法裁判的合理统一。为了明晰保护逻辑、界定保护对象与范围、规范法律规则的适用、促进实用艺术作品相关产业的发展,应当在著作权法上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独立地位,即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中一类独立的受保护的客体,并将其界定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实用功能与审美意义整体产生的空间艺术作品,以彰显其独立于美术作品的特质。在著作权法语境下,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不受保护,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为人们自由地使用,这是法律评价的结果,并成为艺术部分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价。

卡通动物形象应用于互联网企业标志设计研究 下载:25 浏览:263

林志亮 《中国设计》 2019年12期

摘要:
应用卡通动物形象设计互联网企业标志,能有效吸引用户,传播企业文化,也符合大众的审美需要。在设计标志时,要创新表现形式,融合自身的价值理念,满足用户的需求,也要避免陷入著作权风险之中。运用多种设计手法,创作出符合时代潮流的标志。标志所富含的卡通动物形象,可为企业的品牌推广助力。该方法的设计原则和设计手法可为互联网企业在设计企业标志和产品标志时提供参考。

论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下载:66 浏览:405

王悦莹 《新闻传播研究》 2018年8期

摘要:
在媒体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时事新闻需要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时事新闻的定义以及相关规定仍较为模糊,导致在实际运用时出现诸多争议,因而许多媒体得以将此作为屏障,进行剽窃、抄袭、非法转载等侵权行为,严重扰乱新闻的传播秩序。因此,对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与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进行区分以及有关时事新闻的合理使用制度具体如何适用,是当前我国《著作权法》针对于新闻保护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形塑 下载:56 浏览:438

熊琦 《法学学报》 2020年10期

摘要:
著作权合同领域的实质公平争议,因我国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著作权法专门合同规则的匮乏而日趋凸显。同时,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融合所带来的新旧产业主体利益分配矛盾,也因颠覆了发达国家的既有立法经验而使得本土立法无章可循,导致创作者弱势地位的传统认知和在此基础上构建的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体系亟需调整。基于我国现阶段版权产业的特点,本土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不应建立在普适性地将创作者视为弱者的前提上,也不应效仿民法体系中专列消费者和劳动者并以专门法设计特殊规则的做法,而应在不改变我国既有著作权法体系的前提下,通过规范解释《著作权法》第27条重塑其法源属性和解释路径,以合同目的和授权条件的具体化和强制性排除创作者在缔约中的弱势地位而引发的实质公平问题,同时将公开义务纳入缔约阶段的实质公平规则类型中,围绕《著作权法》第24条第4款关于许可合同付酬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加以具体化。

媒体融合背景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逻辑思考 下载:58 浏览:420

伊志慧 《当代市场营销》 2019年2期

摘要:
媒体融合背景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已成为制约各媒体融合发展的巨大瓶颈。在新的发展环境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应重新界定其客体、本体以及主体,对其存在的保护难度大、顺畅使用难等问题,我们不应仅在理论层面进行探讨,更需通过立法予以保护。

著作权合理使用司法认定标准释疑 下载:75 浏览:375

熊琦 《法学学报》 2018年1期

摘要: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设计源自对《伯尔尼公约》中"三步检验法"的本土化。然而,由于制度移植仅停留在立法条文借鉴而非解释规则上,这使得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自身的理解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规则,甚至直接引入判例法国家法官造法的结论解决相关案件,导致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标准丧失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为调和著作权合理使用穷尽式列举立法与扩大解释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需要在解释论上围绕"三步检验法"梳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逻辑。通过对国际著作权公约中"三步检验法"权威解释的分析,可将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的12项合理使用类型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的两个判定标准分别对应"三步检验法"中的三个认定要件。首先,在解释顺序上应遵循将法定列举类型作为法源基础的原则,排除超出法定类型的法官造法。其次,以两个一般判定要件进一步界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通过前者可保护著作权人的可期待利益,通过后者可设定法院在判定可期待利益合理范围上的自由裁量标准。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下载:61 浏览:484

付文刚 《当代音乐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音乐是属于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更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中国有着灿烂的音乐文化,但是从步入现代社会以来,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却没有做到全面的保护,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随处可见,极大损害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音乐著作权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不断创新,也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智力成果。目前,对于音乐作品的保护已经开始了新的征程,国家不断采取各项制度措施,在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笔者认为可以探索寻求一套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层面立体完整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下载:33 浏览:1483

杨子 《当代艺术》 2025年1期

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特征,是《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客体之一。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应当将其纳入独立客体, 为中外权利人提供平等保护。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研究 下载:137 浏览:1325

李同 《人工智能研究》 2024年6期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也引发了学界的激烈讨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等问题学界观点不一。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所创作的作品在各国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人工智能很长一段时间里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但是人工智能作为自然人创作中使用的工具,其所生成的内容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从我国现行有效的著作权制度出发,结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点,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相关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身份属于人工智能的用户,应该以人工智能的用户为版权人为原则,对法人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别条款进行补充,并考虑到双方的意思自治。

大数据时代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下载:75 浏览:1248

邹伟 郝星展 宋天翔 《数据与科学》 2023年12期

摘要:
随着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式步入了数字时代,作品出版也由线下单频迈向全平台、全渠道的融合出版.而关于网络作品侵权的问题也变得突出,公共文化资源共享与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初现端倪,如何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使网络作品为数字时代网络文化的发展起到作用,又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作品的主体权益,就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需要彻底解决的问题.本文深入探讨了数字时代背景下网络作品的特性、著作权保护范围,以及现阶段存在的侵权问题及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保护策略,不仅有利于保护网络作品作者本身的合法权益,还能为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发展提供帮助.

著作权视野下AI绘画的法律保护 下载:423 浏览:2596

刘冠男 《法学学报》 2023年8期

摘要:
人工智能是网络信息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问题也成为著作权领域所关注的重点。AI绘画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其涉及到的版权侵权纠纷问题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涌现,如何对以AI绘画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合理保护与规制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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