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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构合署合设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 下载:41 浏览:428

喻少如 刘文凯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9年12期

摘要:
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使党的机构直接参与到了国家治理过程中,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党政融合主体,这对我国传统的"诉讼主体模式"的行政主体理论造成了冲击。实际上,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是新公共治理时代党政关系深度调整的产物,其内在的逻辑是党政协同治理。面向公私合作治理实践和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宜采用"治理主体模式"发展行政主体理论,实现行政主体理论向组织结构、制度网络关系的必要拓展。研究作为塑造权责关系的治理主体法、作为规范组织场域的治理责任法,方能处理好党政机构合署合设改革所衍生的新旧问题。

权责清单软法属性的证成及规制 下载:32 浏览:403

曾哲 曾心良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9年1期

摘要:
权责清单制度已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但权责清单的法理定位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伴随制度实践不断展进,权责清单的软法特征逐渐得到学界的认知和挖掘。事实上,作为内部行政规则,权责清单既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也不具备足够的法规范效力,理应归于软法范畴。将软法运用于行政体制改革不仅是政府提升自身管理能力的需要,更是回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为了保证照单行权与依法行政的并行不悖,权责清单对行政职权行使的规定必须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为了弥补权责清单形式理性的缺憾,应当以行政等级体制为脉络加强纵向管理和横向激励;软法实现具有典型的"非司法中心主义",因此权责清单的监督主体应由司法转向社会。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合理扩充 下载:59 浏览:355

陈建平 《法学学报》 2020年5期

摘要:
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立法监督体制不适应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其立法事项范围扩展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和司法行政等事项,既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也符合设区的市社会治理的需要,同时也契合《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保留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权的情况下,建立省级人大对其批准的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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