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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解释原则在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下载:78 浏览:472

彭岳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期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了一致性解释原则,意图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促使行政行为符合国际条约特别是WTO协定的相关规定。出于国际主义政策考量,该原则要求国内法院承担职责,积极整合国内法与国际法体系。司法实践表明,在条约适用、解释和履行制度尚不成熟的国内法语境下,中国法院通常回避适用一致性解释原则。即使在适用该原则的案件中,相关判决也因缺乏方法论意识而难有启示意义。究其原因,第9条项下的一致性解释原则片面强调国际主义理据,忽视了国内法体系中解释权限的分配现状。为切实发挥该原则的体系整合功能,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体系的良性互动,应将一致性解释原则嵌入司法遵从原则之中。

支持理论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 下载:28 浏览:252

冯晶1,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2期

摘要:
传统研究重视"法的供给"视角,致力于创设"良法良制"。通过转向"对法的需求"视角,本研究基于支持理论和法律意识理论,访谈了142名四类常见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本研究发现,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分为"特定支持"和"普遍支持"两个维度。负面的诉讼经历仅会降低当事人对主审法官(法院)的评价(特定支持),尚未削弱他们对法院系统及司法制度的评价(普遍支持)。此外,当事人可以被进一步分为"门外汉"和"入门者"。前者不信赖法院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法律意识与司法制度间存在巨大的冲突和矛盾;"入门者"的意识则限定于法律体系内,只在意法官的审判质量。随着司法系统的日渐完善,"入门者"对司法的信赖有望逐步提升。但"门外汉"则需要通过"知情(法)受益"这一过程先转化为"入门者"。

司法审查中的滥用职权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观察对象 下载:81 浏览:489

周佑勇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2期

摘要:
分离型裁判逻辑立基于形式违法性审查,根据"职权"或"滥用"单一要素进行判断,使得任何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都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结合型裁判逻辑立基于实质违法性审查,认为构成滥用职权必须具备"职权"与"滥用"双重要素,滥用职权的实质是偏离法律目的行使裁量权。分离型裁判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用语更为接近,结合型裁判中的滥用职权更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滥用"的主观过错难以认定,影响了滥用职权标准的司法适用性。应以功能主义立场取代规则中心主义,借助均衡性的法律原则与功能性的自我规制技术,化解"滥用"之主观动机认定难的问题。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以刑事诉讼为例的分析 下载:87 浏览:483

褚福民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8期

摘要: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是指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有关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规则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真实性审查规则没有区分三个层面以及明确三个层面之间的审查顺序;对各个层面的审查规则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对不同层面同类问题的规则没有作出区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保障措施和审查方式亟需完善。未来相关规则的完善,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区分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三个层面,并明确审查顺序;针对不同层面建立系统、明确的审查规则;明确区分针对不同层面同类问题的规则;实现技术措施与程序规则的有效配置与衔接,并确保电子证据在庭审中通过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质证。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 下载:86 浏览:473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7期

摘要:
民法总则作为私法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的功能。民法总则施行后,在法律适用上应协调好与公司法的关系。民法总则有关法人、营利法人以及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均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公司决议的成立与撤销、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与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上,应处理好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与民法总则一般规定的补充适用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规范,应以类推适用的方法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填补该项漏洞。同时,以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填补公司法上的其他漏洞时,应充分关注法源适用的顺位,使有关公司的商事习惯法优先于民法适用。公司法在被民法总则提取共同性规则后,出现诸如公司法总则的空洞化、民法总则一般规定抽象不足而引起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难度,以及民法总则个别规定造成体系违反等问题,对此需要重新整合。

逮捕制度再改革的法释义学解读 下载:86 浏览:472

李训虎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5期

摘要:
在我国,面对逮捕条件难以把握、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难获实质性突破、短期内难以通过修法对逮捕制度进行根本变革的复杂情势,逮捕制度再改革应超越过度依赖立法式刑事司法改革的思维定势,寻求借助法释义学开拓改革空间。通过宪法维度的法释义学分析,实现逮捕由强制措施到基本权干预的转换,这不仅能为逮捕条件的再解释提供理念支持,而且有助于证成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的正当性;运用法释义学思维,可以对逮捕三要件进行阶层化重构,建构以社会危险性为核心的证明对象体系,并重新厘定证明标准。

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的生成与效应 下载:86 浏览:475

顾培东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司法实践中,各主体自发运用判例参照比附待诉、待决案件的现象,正在我国悄然而广泛地兴起。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有其自身的一系列特征。这种现象生成的外部因素在于裁判文书上网所形成的"互联网+"效应,而内在因素主要包括我国司法中规范资源的不足与缺失、司法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广泛形成、诉讼特征的重要现实变化等。在这种自发性运用中,判例与待决案件情境的匹配性、诉讼主体运用判例的利己激励、主体在运用中的竞争与博弈、对案件处理合理性的趋从,能够有效地促进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水平的提高,尤其是能够有效地汇聚和运用人民法院整体智慧与经验,随机地解决各种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并为人民法院的整体发展开辟新的路径。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对法学理论研究的转型与深化,对法律规范体系及法律规范生成机制的改善,亦能产生重要影响。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 下载:86 浏览:475

朱晓喆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民法上实物货币或现金货币原则上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则,货币"占有即所有"仅发挥有限的推定作用。存款货币是存款人根据存款合同而对银行享有的债权,与现金货币一样发挥着记账和支付结算的功能,因此很多学者和法院将现金的"占有即所有"法则转用于存款货币,以解决存款的归属和返还问题。对我国司法实务中采用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解决纠纷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可归纳出借用账户、错误转账、专户存款三类案件。在这三类案型中,无一需要借助"占有即所有"法则即可解决相应的问题。借用他人账户存入资金案型中,根据账户户主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即可认定户主为存款货币权利人,原权利人不可主张物权性返还请求权。在错误转账案型中,受款人根据银行转账而没有法律根据地取得他人财产,错误付款人针对受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商事金融交易领域中的保证金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根据专门账户、资金特定化来判定该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存款货币的权属认定和返还请求权不宜作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就不同的存款货币纠纷案型,依各该领域的具体法则判定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及其返还请求权的相应效力。

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 下载:86 浏览:477

丁勇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现行公司法资本规则仍以实缴制为模型,无法适应认缴制后公司仅享有出资债权的资本结构。主体规则上,应将债权人限定为公司。到期规则上,应取消由股东事先对出资债权设定期限的要求,交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自治。对于公司非破产条件下的出资加速到期,组织法方案和代位权方案均有根本缺陷,应采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处分规则上,禁止出资债务免除、延期、更新或替代履行,禁止股东并限制公司抵销出资债权,转让、质押和强制执行出资债权不应有足值的要求,董事依勤勉义务独立地判断出资债权的价值。计量规则上,改变实缴制下仅以实收资本作为分配标尺的做法,在股东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或约定出资期限时,应对出资债权作减值处理并阻却公司利润分配,回归注册资本责任担保本义。

公众意见影响法官决策的理论和实验分析 下载:86 浏览:494

陈林林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2期

摘要:
真实世界的法官决策受三种动机激励并追求多个目标,这些相互协作与对抗的因素构成了一张激励与抑制并存的联结主义认知网络。在其中,公众意见既可以作为情境性因素直接参与决策,也可能藉由法官态度等个体性因素间接地影响决策。实验表明,当被试法官在不受干扰的实验环境中裁判影响性案件时,公众意见对案件结论几乎不产生影响,对相关决策理由的激励或抑制效果也不明显,但能显著影响法官对利益衡量性质理由的评判。与个体性因素相关的测试还表明,因公众意见而调整决策的少数法官倾向于考虑更多因素,这体现了政治型法官的思维模式,他们在认知风格上更接近于"狐狸型"。其他法官动机和目标更明确、简约,动机和目标体系的融贯性更稳定,也更能抵御公众意见的影响,这体现了技术型法官的思维模式,他们在认知风格上更接近于"刺猬型"。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下载:85 浏览:475

孙长永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围绕应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产生了一定争议,而多数试点地区出台的实施细则实际上降低了证明标准。在美国的答辩交易制度下,因法官对有罪答辩"事实基础"的司法审查过于宽松,导致一些没有实施犯罪的被告人受到有罪判决。德国关于认罪协商的立法和判例并未降低定罪证明标准,但实践中有法官基于司法便利忽视对被告人当庭认罪真实性的审查核实。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法庭上的举证责任及其证明标准被显著降低,但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心证门槛不能降低。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并不妨碍检察机关就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也不意味着法院不可以根据案件特点、证明对象的不同进行灵活把握,更不意味着把法庭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简单地适用于审前阶段。法庭应当一并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与真实性,确保法定证明标准得到落实。

司法行为确定力的价值基础 下载:39 浏览:218

李海峰 季金华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10期

摘要:
司法行为确定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其贯穿于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等整个司法程序。司法行为确定力以理性选择为价值基础,个体和群体的理性选择价值理念根植于司法行为确定力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司法管辖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历史形成;程序设计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制度安排;事实判断确定力立基于理性选择的价值理念;法律适用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最直接体现;裁判执行确定力是理性选择的最终结果。

基于生成对抗网络的控辩焦点识别 下载:28 浏览:333

杨亮1 周逢清1 张琍2 毛国庆3 易斌1 林鸿飞1 《中文研究》 2020年1期

摘要:
近年来,随着深度学习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语言处理作为人工智能的一个重要分支,在许多垂直领域有了广泛的应用,如司法、教育、医疗等。在司法领域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往往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持有不同观点,而该焦点也是影响案件最终判决和量刑的关键所在,该文旨在识别并生成电子卷宗中的控辩焦点。由于控辩焦点的构成大多依赖对案情文本的分析概括,受此启发该文尝试将文本摘要的思想迁移到该任务中,结合生成对抗网络构建控辩焦点的生成模型,进而获得案件的控辩焦点。在裁判文书网的真实司法数据的基础上,开展了相关的实验。实验结果显示,所提出的模型对控辩焦点的识别精度有了一定幅度的提升。因此,该文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庭前预案及案件审理有着一定的辅助作用与应用价值。

对乒乓球比赛中节奏变化影响因素的几点探讨 下载:61 浏览:256

张民 《体育学报》 2020年4期

摘要:
随着我国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逐渐变得越来越高,加上我国提出体育强国的口号,全民对于体育锻炼的重视度也在不断增加,乒乓球运动普及范围广,适合各个年龄阶层的人们参加,乒乓球入门简单,具有很强的娱乐性。在正式比赛中,由于乒乓球的球速快,距离短,具有很强的观赏性,而且比赛中体现了节奏的变化,给乒乓球运动带来了更多的趣味。本文主要简单介绍了节奏的定义,探讨了乒乓球赛事里节奏的内涵、特点和运动所的表现形式,结合个人的工作经验,对影响乒乓球节奏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仅供相关人士参考。

商事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研究 下载:64 浏览:407

罗贤东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对于仲裁的性质有多种观点,最典型是的准司法性和民间性,我们认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是由私人行使"司法权",故借鉴合同的自立法性质,仲裁的性质应认定为自司法性质。全国现有255家仲裁机构基本上按照事业单位来设立和管理,多数观点认为应该成为民间组织,仲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认为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将仲裁机构定性为具有行政因素的为公益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对于仲裁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方式,规范仲裁机构的会员和职能,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将仲裁机构重组为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商事裁决机构。

我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研究 下载:52 浏览:411

韩红俊1 杨蕾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2017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文件,以维护仲裁裁决的正当性、规范司法权的运行、实现仲裁与司法良性共进。本文从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分析为基础,认为应建立独立的非讼性质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缩短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期限,对报核制度规定明确的期限,建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有限上诉制。

仲裁司法审查中邮寄送达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探析 下载:60 浏览:370

张建1,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将仲裁文件有效送达至当事人,对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当事人适当地陈述及申辩意见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依法对仲裁送达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如果仲裁送达违背仲裁规则或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将导致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作为对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的补充,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引入了推定送达等替代方式。对于仲裁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存在发出主义、到达主义等不同观点,应在综合考虑仲裁程序效率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提升邮寄送达的实际效果。

论民事司法数字化的前景与限度 下载:60 浏览:393

孙记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我国民事司法案多人少矛盾的缓解,需要引入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技术作为人类的创造物,是一种客体,始终要服务于人,为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作用。数字化技术运用在民事司法中,有助于方便当事人等参与诉讼,有助于保质保量地加速审判流程,有助于辅助裁判。无论数字化技术如何推陈出新,其作为技术也仅仅起辅助审判的作用,不能替代法官的理性、逻辑、经验作用而直接作出裁判。数字化技术中的"算法"所依托的数据具有制约性,"算法"的黑箱操作不能满足司法的交涉性,"算法"的程序推理不能对疑难案件的复杂性进行个案权衡。

论民事智慧司法建设应当把握的四个维度 下载:62 浏览:380

黄宣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民事智慧司法建设是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深化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新的重要任务,民事智慧司法建设应当把握好政治、技术、法律和社会四个维度:政治维度是民事智慧司法建设的前提与保证,技术维度是其存在与运行的基础与核心,法律维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对民事智慧司法建设的法律规制要求,社会维度是其运行的效果与评价要求。民事智慧司法建设的这四个维度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偏废。

民事诉讼智能化与信息化的反思 下载:70 浏览:378

王亚明1,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下热点,而人工智能介入民事司法领域则是对旧有的司法体制的冲击和改革,在这日益高涨的司法智能化的过程中,我们应秉持中立原则,审慎对待,在肯定人工智能便捷价值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人工智能对民事司法裁判体系造成的冲击及其带来的司法伦理困境,需要明确法官在智能化司法中的主体地位,廓清人工职能及信息技术的工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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