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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议”源流与腹边文化互动 下载:78 浏览:469

苏亦工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期

摘要:
"八议"律条自曹魏入律以后,经晋唐以迄明清,成为中国固有法律的鲜明特征之一;但近世西学东渐以来,亦曾饱受訾议。"八议"语源出自《周礼》"八辟",或许在某种抽象意义上反映了两周时代的礼制精神。申言之,"八辟"可能是出自君臣之礼,或君臣之礼的某一环节,以示君主对臣下的体恤和优抚。从两周时代的国体、政体和君臣关系考察,这种君臣之礼的存在也是可能的。本文进而比较了中原王朝与边疆诸族政权在君臣关系和政治伦理等领域的差异,指出前者是尊卑关系,后者是主奴关系,伦理亦然。源于八辟的八议律条是中原政权的独特创造,有赖于农耕文化的支撑;在以游牧、渔猎文化为主导的边疆政权入主之时,便难免会发生种种变异。

拉萨市城关区学龄前儿童乳牙龋患病情况调查分析 下载:69 浏览:478

德吉 赵文菲 阿旺 多吉土 邓他巴 志华塔 郎色吉 董海 《中国科学研究》 2018年2期

摘要:
目的:了解拉萨市城关区学龄前儿童乳牙龋患病情况,获得流行病学基础数据,为拉萨市龋病防治提供参考依据。方法: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从拉萨市城关区幼儿园中随机抽取3所幼儿园,对在校3-6岁儿童进行口腔检查,对儿童监护人进行问卷调查,采用SPSS23.0进行数据的录入和统计分析。结果:570名学龄前儿童乳牙龋患病率为52.11%,龋均为1.70,填充率0%,龋失补牙数为970颗;儿童乳牙患龋率随年龄增长而升高,藏族儿童乳牙龋患率大于汉族,民办幼儿园儿童乳牙龋患率大于公办幼儿园,但不同性别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家长文化程度越低儿童乳牙龋患率越高。结论:拉萨市城关区学龄前儿童乳牙龋患病情况严重,填充率低,建议加强口腔健康宣教,培养儿童健康的口腔卫生习惯,提高家长的儿童口腔保健知识。

法学研究目标受众选择的大数据分析 下载:21 浏览:209

周翔1 刘东亮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2期

摘要:
文章为谁而写,是法学研究需要解决的基础性命题。从近二十年约2.5万篇法学核心期刊文章的大数据机器学习分类结果看,我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呈多重目标格局,其中近三成服务于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同时也有为立法者、执政者建言献策的成果。经检验,目标受众类型的选择与论文的传播能力以及获得基金支持的机会之间有显著相关性。这一决定成果影响力大小的机制迟早会被个体习得并不断强化,成为研究者选择目标受众类型的重要因素。该机制良性运转的关键是处理好学者和实践受众的关系,保持学术研究必要的自主性,警惕学术研究在追逐发表、经济支持时被有关主体"认知俘获"。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合作治理 下载:78 浏览:495

陈越峰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2期

摘要: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网络安全治理的重中之重和难点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具有公共属性,在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机制由私主体独立提供的情况下,政府规制具有正当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治理对象需要系统分类指定和审慎动态调整。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主体架构上,层级制与部门化的政府组织结构局限性明显,合作是必然的选择,这就需要在高效统一的领导和广泛深刻的政府协同基础上,形成紧密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需要系统性的过程控制,事前审批和事后处罚等传统行政活动方式的实效性不足。为更好实现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目的,需要综合运用"规制—担保—给付"等多元行政活动方式,基于公私合作采取全过程风险治理措施。

谈中日传统居住建筑空间结构形式的差异性 下载:25 浏览:257

刘北光 袁莹 《设计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本文出于对不同地域及文化对人居环境产生的影响的思考,结合中日两国不同民族的地域文化、生活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对比分析中日传统居住建筑在院落空间形态、室内空间结构及空间序列等方面的特点,发现中日传统居住建筑在空间组合方式上存在着围合与聚集、内向与外向的有趣差异。

城市治水提质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管理 下载:63 浏览:360

陈冬杰1 陈运初2 张慧1 段华波1 孙佩文1 刘建1 《建筑与工程管理》 2019年11期

摘要:
以深圳市茅洲河治水提质综合治理项目为例,基于多个子项目的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分析和总结出治水提质项目的特点,阐明了治水提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及影响,评估了相对应的管理措施和成效;同时还总结了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并针对城市治水提质项目,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环境管理对策及建议。明确城市治水提质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问题并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能够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并能更好地实现治水体质项目的综合目标。其结论可为其他城市治水提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无追偿权论 下载:68 浏览:341

崔建远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期

摘要:
同一个债权被数个担保措施保障,应当区分情况而定担保人相互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在共同保证、共同抵押的场合可存在追偿权,在混合共同担保关系中,物上担保人之间、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相互间不应享有追偿权,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反对此说者,在解释论层面不合中国现行法及法理,在立法论层面不宜被采纳,因其未能证成担保人相互间存在着各项义务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关系,利益衡量时未能全面而平等地照顾到担保人的全体,不当地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作用的发挥,未把债的相对性和自己责任等原则及规则纳入权衡因素,将目光局限于单一的交易关系,忽视了系列交易、一组交易中各个子交易之间环环相扣、处处衔接的特殊安排。其所谓公平理念及标准以及当事人预期,明显带有解释者的主观偏好,似不中立。至于将降低交易成本作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享有追偿权的根据,更是偏离了路径。

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 下载:78 浏览:497

高丝敏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1期

摘要:
在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下,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智能投资顾问取代自然人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意见,主要以金融从业者为规制对象的传统法律体系实际上被架空,从而导致义务主体虚无化和义务体系失灵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重构相关主体识别制度及其义务体系。智能投资顾问是运营者(投资咨询机构)延伸出去开展业务的长臂,运营者及其内部智能投资顾问的监管者应当被识别为受托人,承担信义义务和合规义务。智能投资顾问的研发是投资咨询行为前置为算法的过程,是对自然人投资顾问行为的模拟。程序研发者区别于研发过程中提供交易和决策模型的金融从业者,前者仅是投资顾问的辅助人,不承担投资顾问的义务;后者应当被识别为投资顾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下义务的设定需要穿透到算法层面,基本的原则是,既要避免以算法黑盒为由逃避和减少义务,导致责任缺位,也要充分体现人工智能的发展,避免过于苛责义务人。

论藏文格结构体及其语法功能 下载:88 浏览:478

才华1 群诺2 欧珠3 《中国科学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藏文传统语法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从自然语言处理角度来讲,藏文传统语法存在重义轻形,不便于形式化等问题。文章通过Fillmore格语法与藏语传统语法的比较研究,提出一种新的藏语语法单位即格结构体,并证实格结构体才是藏语句子最直接的组成成分的观点。该研究对藏语语法研究和藏语自然语言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共犯人关系的再思考 下载:32 浏览:216

张明楷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期

摘要: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硫酸法烷基化装置仪表选型设计 下载:47 浏览:367

董爱娜 郑水成 《中国仪器》 2020年4期

摘要:
随着国家汽油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各炼厂相继新建烷基化装置。硫酸法烷基化装置采用浓硫酸做催化剂,工艺介质含不同浓度的硫酸。硫酸腐蚀是影响该装置安全、长周期运行的主要因素。结合某烷基化装置的设计实例,主要列举了该装置含酸介质不同类型仪表材质的选择,希望能为同行提供借鉴和参考。

自来水厂自动化生产中PLC的应用 下载:57 浏览:359

杨超1 刘忠祥1 丁查明2 王俊杰1 《中国仪器》 2020年3期

摘要:
随着PLC的出现,为自来水的生产提供了全新的自动化手段,自动化的生产,使自来水公司的生产过程更加智能,节省了大量人工操作,也使控制的过程更加准确。本文结合PLC在自来水厂的实际应用,对现阶段自来水厂的自动化生产进行了分析。

房地产企业财务危机预警实证研究 下载:58 浏览:367

王楠子1 吴霁峰2 何云3 王欣怡4 《建筑与工程管理》 2019年10期

摘要:
房地产企业财务危机预警管理能力在企业经营活动风险控制中占据重要位置。建立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具有高相关性和高维性等特点之上,提出了基于主成分分析与Logistic分析相结合的危机预警方法。运用逻辑回归分析方法,得到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能力的6个主成分综合因子,构建科学合理的房地产企业财务危机预警决策模型。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该模型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变量信息丢失情况下实现多变量的降维处理,同时解决原始数据各变量之间彼此高度相关的不足,对于预测企业经营失效与否具有很好的识别预警和推广能力,为我国上市房地产企业制定后期发展战略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 下载:78 浏览:464

马长山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0期

摘要:
智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很多革命性后果,形成了双层空间—虚实同构、人机共处—智慧互动、算法主导—数字生态的时代特征。这使得既有法律规范对其难以进行有效涵盖和调整,既有规则逻辑的解释力日显困难,既有司法解纷机制也遭遇了明显障碍,因此,必然会引发深度的法律变革。一是在法律价值上,会出现新型的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和算法正义观;二是在法律关系上,权利与义务关系面临着根本性的重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转向;三是在法律行为上,形成了立足双重空间、人机混合、行为协同的复杂行为模式、因果关系和社会后果。这样,就需要确立适应智能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的时代法律理念,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探索新型的代码规制方式,塑造高度自主的精细化治理秩序,促进执法司法的智能化发展,并嵌入风险控制的制度机制,进而推进法律制度和规则秩序的转型升级。

含水原油动态自动计量系统研究与应用 下载:56 浏览:414

贾炜镔 《中国仪器》 2020年3期

摘要:
针对华北油田开发进入后期,油田生产设施老化、工艺落后、原油处理能力过剩的现状,油田公司提出了实施整体功能整合与流程再造工程,配套"适用、实用、够用"的数字化建设、地面工程系统整体瘦身、升级、提效的构想,将冀中油区按照一个功能单元配置地面系统,实施低含水油输送。厂际由纯原油交接调整为含水20%原油计量交接,建立含水油计量交接标准体系,研究应用一套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计量准确、操作简便的适于用含水原油油量自动计算的方法。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 下载:84 浏览:483

崔建远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9期

摘要: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之间可能构成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更改、反对合同、代物清偿、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多种样态的关系。后续合同即使名为"补充协议",也不可望文生义地理解为变更了先签合同或是二者呈现主从关系。先签合同和后续合同可能仅因缔约行为而单纯外观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互不影响各自的权利义务。此种合同联立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先签合同和后续合同可能虽然各自独立、标的物不同,但依当事人的真意二者在实质上互为因果。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可能虽然各自独立,但后续合同所生担保权担保先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后续合同约定的内容还可能是先签合同被违反时如何计算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于此场合二者间的关系是后续合同关系为先签合同关系的变形,或是转化关系,或是部分补偿关系。至于阴阳合同现象,则或为合同变更,或依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模式处理。由上述多样关系决定,合同解释不仅应承继单个合同的体系解释,而且要联系合同周边予以交易的整体解释。

论歌唱表演者艺术创作之“三步曲” 下载:70 浏览:415

吕英华 《中国音乐学报》 2019年4期

摘要:
歌唱也是一种创作,是典型的再创作艺术,其再创作过程由表演者自己来完成。歌唱的创作方法是表演者在为演唱一部作品时所做的一些工作,是歌唱者对歌曲的研究过程,即三个阶段。表演者要善于挖掘作品中的创作因素,生活的体验,充分发挥自己的音乐潜质,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高自己对作品的理解,使自己的演唱水平尽善尽美。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中环境气体监测仪表的设置 下载:55 浏览:372

吴辰 邓金颖 张怡 郭韬 卢晔楠 《中国仪器》 2020年2期

摘要:
通过对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结构特征分析以及环境气体危害的讨论并结合规范的相关要求,系统地阐述了目前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中环境气体监测仪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环境气体监测仪表设置的必要性、环境气体监测仪表监测类型、仪表监测形式、仪表监测点选择等多方面内容,并提出了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中环境气体监测仪表的应用方案。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 下载:86 浏览:479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7期

摘要:
民法总则作为私法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的功能。民法总则施行后,在法律适用上应协调好与公司法的关系。民法总则有关法人、营利法人以及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均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公司决议的成立与撤销、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与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上,应处理好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与民法总则一般规定的补充适用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规范,应以类推适用的方法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填补该项漏洞。同时,以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填补公司法上的其他漏洞时,应充分关注法源适用的顺位,使有关公司的商事习惯法优先于民法适用。公司法在被民法总则提取共同性规则后,出现诸如公司法总则的空洞化、民法总则一般规定抽象不足而引起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难度,以及民法总则个别规定造成体系违反等问题,对此需要重新整合。

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下载:86 浏览:479

高富平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但个人信息保护权并不是一项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传统的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理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下,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而且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新环境和新方式。这预示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我国应当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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