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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 下载:78 浏览:508
摘要:
无效的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自始至终不产生效力,在救济法上当事人可随时在任何相关的程序中主张其无效。无效是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权衡后的结果,难以从法规范的逻辑演绎中得出判断。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立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符合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功能需要,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在个案中对系争个人权益大小、有无第三人、法的安定性、行政效益等具体价值进行衡量。鉴于现实的复杂性,应当允许法院在这一判断标准的实质精神的指引下,对并非明显违法的特定行政行为作出无效认定。根据诉权保障、正当程序原则等要求,只有在确认无效诉讼中,才有必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无效。
司法审查中的滥用职权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观察对象 下载:81 浏览:503
摘要:
分离型裁判逻辑立基于形式违法性审查,根据"职权"或"滥用"单一要素进行判断,使得任何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都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结合型裁判逻辑立基于实质违法性审查,认为构成滥用职权必须具备"职权"与"滥用"双重要素,滥用职权的实质是偏离法律目的行使裁量权。分离型裁判中的滥用职权与日常用语更为接近,结合型裁判中的滥用职权更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滥用"的主观过错难以认定,影响了滥用职权标准的司法适用性。应以功能主义立场取代规则中心主义,借助均衡性的法律原则与功能性的自我规制技术,化解"滥用"之主观动机认定难的问题。
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无追偿权论 下载:68 浏览:349
摘要:
同一个债权被数个担保措施保障,应当区分情况而定担保人相互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在共同保证、共同抵押的场合可存在追偿权,在混合共同担保关系中,物上担保人之间、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相互间不应享有追偿权,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反对此说者,在解释论层面不合中国现行法及法理,在立法论层面不宜被采纳,因其未能证成担保人相互间存在着各项义务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关系,利益衡量时未能全面而平等地照顾到担保人的全体,不当地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作用的发挥,未把债的相对性和自己责任等原则及规则纳入权衡因素,将目光局限于单一的交易关系,忽视了系列交易、一组交易中各个子交易之间环环相扣、处处衔接的特殊安排。其所谓公平理念及标准以及当事人预期,明显带有解释者的主观偏好,似不中立。至于将降低交易成本作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享有追偿权的根据,更是偏离了路径。
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 下载:51 浏览:294
摘要:
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既体现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环节也体现在事实认定环节,而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人工智能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介入,需要将证据数据化、对数据进行运算整合、输出人可以理解的结论。在证据数据化环节,需要对证据进行结构化的数据改造,并克服语言障碍。在数据整合环节,人工智能主要以概率推理而不是因果推理作为逻辑推理方式,其算法也需要面对可计算性与复杂性两大难题。在结论输出环节,需要解决机器学习如何深化、信念如何建立与机器如何表达等难题。人工智能融入案件事实认定所面临的这些主要难题,可以尝试通过"小数据"训练,逐步构建人工智能"心智微结构"去慢慢攻克。
共犯人关系的再思考 下载:32 浏览:225
摘要:
刑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参与人,刑法对共犯人如何分类(参与类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虽然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情形,但不能据此认为这四种情形就是对共犯人的分类。刑法理论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根据,确定刑法总则应当规定哪些参与类型。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正犯,所以,只有当刑法总则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时,才能扩张地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共同正犯不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所以,如果对共同正犯按照正犯处罚,就必须有刑法总则的明文规定。主张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与正犯是交叉关系、递进关系或者等同关系以及双层次区分说的观点,都存在缺陷。刑法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该规定贯彻了"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教唆他人犯罪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属于(共谋)共同正犯,按正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是狭义共犯中的教唆犯,应当按从犯量刑。基于实质标准,对起次要作用的实行者,也只能按从犯处罚。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原理 下载:78 浏览:509
摘要:
立法者在引入动产抵押时,只借鉴了相对粗陋的规则,既未考虑到担保物权在担保人破产、遭受强制执行时的作用,也未考察声明登记制的公示原理,使其不仅难以发挥预期功效,而且在理论上屡遭误解。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要件并非用于解决无权处分时的所有权归属,而是具有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的消极公示、分配清偿顺位、防止欺诈的功能。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仍具支配权属性,但其优先受偿顺位在破产、强制执行程序中都处于相对劣后的地位。若抵押人将其未经抵押登记的动产无权转让给他人,未登记的抵押权命运应视物权法第106条而定。
故意伤害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机制 下载:21 浏览:285
摘要:
赔偿作为一种酌定情节,对量刑有重要影响。通过对近3000份故意伤害案件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赔偿对主刑量刑结果和缓刑适用均有重要影响;随着案件严重程度的增加,赔偿对量刑的影响相对下降,谅解对量刑的影响相对上升;赔偿时间对主刑量刑结果的影响不显著,但可显著提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缓刑的适用率;谅解时赔偿数额的确定机制兼具理性与非理性的双重因素。受法院功利主义量刑思维的影响,故意伤害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机制的运行存在失范风险,如赔偿谅解后"量刑剪刀差"的出现、赔偿谅解中的"贫富差距"问题、谅解时赔偿数额的确定中非理性因素的放大等。为防范上述风险,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完善故意伤害案件中赔偿影响量刑的机制。
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及其突破 下载:75 浏览:494
摘要:
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规范体系中存在"基本原则——例外突破"的基本结构。其基本原则是,对待给付风险负担于给付义务完全履行之前均应停留于债务人方面。它立足于双务合同上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体现了交换正义的法理思想。例外突破则包括交付行为完成、债权人迟延状态出现、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因素导致履行不能时,对待给付风险负担提前移转或自始由债权人负担。这三种例外规范对于双务合同上给付义务之间牵连关系的打破均有其各自的正当性。交付导致风险负担提前移转的规则亦可用于寄送买卖。债权人迟延制度风险移转功能的规范前提则包括: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与履行意愿;履行的实际提供或者例外情形的口头提供,少数特殊场合则可免于履行提供;债权人未履行配合行为。就可归责于债权人因素的判断,根本基准在于合同内容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在其具体展开上,债权人违反保护义务与给付义务、不实施必要的协助配合行为、因特约或特殊交易关系承担额外获取风险时,均能将履行不能归入债权人负责的范围,令其自始承担风险。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对待给付风险负担的规范设置上还存在很多缺漏,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应当予以增补和完善。
技术侦查证据使用问题研究 下载:76 浏览:484
摘要:
2013-2016年的司法实践状况表明,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的技术侦查证据使用条款面临法律适用难题。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该期间内73例样本案件的分析,揭示了上述法律适用难题。要实现平衡技术侦查权效能与公民权利保障的目标,需完善一系列基本的技术侦查证据使用制度,包括:技术侦查材料用作证据的,必须事先告知辩方并经辩方质证方可作为定案根据;技术侦查证据的形式应当是原始的实物证据,使用传来证据的,应当适用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法官可以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庭外核实,但仍应保障辩方的质证权。为保护技术侦查方法与过程不被泄密、国家秘密、公民的人身安全,应允许在证据使用过程中设置若干变通措施,比如:使用证据替代品、衍生品;对证据来源予以保密;设立特定律师代理制度,由特定律师而非被告人本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清代州县讼事中的国家与个人——以巴县档案为中心 下载:86 浏览:495
摘要:
学界以往比较强调社会与国家在清代纠纷解决中的互动,对国家与个人关注不多。在清代州县讼事中,"状不轻准"是国家的基本立场,词讼的开启主要依赖于个人的艰难行动。当讼事进入候审以后,可能会因国家的消极理讼而陷于停滞,但个人仍试图通过诉禀对抗来推动诉讼进程。在讼事的审断阶段,国家往往希望"一讯而结",倘若个人对讯断结果不满,会拒绝具结,进而复禀乃至上控。但是,这类再审的请求同样会受到国家的压制。由于讼事对国家和个人而言,都是一种"不能承受之重",所以,在争讼的任何阶段,个人都没有停止和息的努力。一旦成功,国家也会乐观其成。国家对讼事的压制和消极,与个人的困难和积极,共同构成清代州县"压制型诉讼"的一体两面。"压制型诉讼"的解说,一方面意在强调清代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容高估,另一方面也在提示国家的司法能力应该更加强化和开放。
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 下载:78 浏览:480
摘要:
智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很多革命性后果,形成了双层空间—虚实同构、人机共处—智慧互动、算法主导—数字生态的时代特征。这使得既有法律规范对其难以进行有效涵盖和调整,既有规则逻辑的解释力日显困难,既有司法解纷机制也遭遇了明显障碍,因此,必然会引发深度的法律变革。一是在法律价值上,会出现新型的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和算法正义观;二是在法律关系上,权利与义务关系面临着根本性的重塑,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转向;三是在法律行为上,形成了立足双重空间、人机混合、行为协同的复杂行为模式、因果关系和社会后果。这样,就需要确立适应智能互联网时代发展要求的时代法律理念,构建一体融合的法律体系,探索新型的代码规制方式,塑造高度自主的精细化治理秩序,促进执法司法的智能化发展,并嵌入风险控制的制度机制,进而推进法律制度和规则秩序的转型升级。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下载:86 浏览:498
摘要:
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边界 下载:86 浏览:505
摘要:
不真正不作为犯在我国的适用虽有不当,但不宜被整体评价为"滥用"。要划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边界,应合理分析其适用的发展方向,从罪名和保证人地位两个维度来探究具体标准。德日两国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适用规模迥异,其原因是两国的立法导向和实践倾向不同。以此对比考察我国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适用,在罪名上应有所限制,在保证人地位的认定上则应持相对宽松的态度。基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真正不作为犯在适用领域上的"互补",应将其限制在真正不作为犯所适用罪名的反面,即与个人法益相关的犯罪上。在保证人理论的选择上,结果原因支配说更为合理。先行行为与其他作为义务类型不同,应以刑事政策作为其理论根据,将先行行为排在作为义务体系的最末端,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做区别对待。
建筑工人对安全标识认知的评价研究 下载:62 浏览:377
摘要:
为了研究建筑工人对安全标识的认知情况,基于认知心理学和C-HIP模型识别出安全标识认知的4阶段:注意阶段、识记阶段、判断阶段和选择阶段,并进一步细分研究指标对某项目386名建筑工人进行调查研究,通过SPSS19.0对调查结果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Mann-Whitney U二样本检验、Kruskal-Wallis多样本检验。结果表明:识记阶段和选择阶段均值最低,注意阶段的标识位置指标标准差最大,不同工种、工龄、事故经历及安全培训在安全标识的认知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同年龄、文化程度和地域的建筑工人在对安全标识的认知程度并无明显差异。为企业提高工人对安全标识的认知水平和最大化发挥安全标识有效性提供了思路与方法。
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下载:86 浏览:489
摘要:
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但个人信息保护权并不是一项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传统的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理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下,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而且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新环境和新方式。这预示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我国应当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张佳林教授的《艺术歌曲的特质与合作》——“歌唱与钢琴伴奏”合作艺术研讨会学术讲座 下载:69 浏览:423
摘要:
由东北师范大学主办,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人民音乐出版社《歌唱艺术》《钢琴艺术》杂志编辑部承办的,为期4天的"歌唱与钢琴伴奏"合作研讨会,于2018年9月在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如期举行。会议内容分别由专家讲座、专场音乐会、大师班、讲座音乐会和自由论坛五部分组成。其中此次研讨会还有幸请来了中央音乐学院声乐歌剧系艺术指导教研系主任张佳林教授,张佳林教授就艺术指导在国内、国外不同情况做了不同解释和区分,并就三组学生演绎的歌剧、艺术作品进行了交流和研讨。
张佳林教授的《艺术歌曲的特质与合作》——“歌唱与钢琴伴奏”合作艺术研讨会学术讲座 下载:69 浏览:426
摘要:
由东北师范大学主办,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人民音乐出版社《歌唱艺术》《钢琴艺术》杂志编辑部承办的,为期4天的"歌唱与钢琴伴奏"合作研讨会,于2018年9月在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如期举行。会议内容分别由专家讲座、专场音乐会、大师班、讲座音乐会和自由论坛五部分组成。其中此次研讨会还有幸请来了中央音乐学院声乐歌剧系艺术指导教研系主任张佳林教授,张佳林教授就艺术指导在国内、国外不同情况做了不同解释和区分,并就三组学生演绎的歌剧、艺术作品进行了交流和研讨。
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 下载:86 浏览:490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控制者对于个人信息有很强的利用激励而缺乏同等程度的保护激励。如果法律规则只是简单施加各种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势必因为激励不相容影响有效实施。尽管立法模式不同,不论欧盟还是美国,近年来都在探索建立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体系。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存在法律要求与信息控制者内部治理机制脱节、刑法制裁与其他法律手段脱节、责任规范与行为规范脱节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培育信息控制者内部治理机制为目标,以构筑有效的外部执法威慑为保障,促使信息控制者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确认信息主体在公法上的个人信息控制权,不能也不应该回避基本权利话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先从信息安全风险管理角度切入,由易到难,循序渐进,推动激励相容机制实现。
音乐作品出版著作权问题的窥察与反思 下载:66 浏览:435
摘要:
音乐作品或音乐理论文稿以出版物的形态出现在人们的日常音乐文化之中,对我们的音乐表演、教学、研究、文化遗产传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要发挥好出版物的这种作用,就必须处理好这其中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那就是关于音乐作品出版"著作权"的问题。本文从音乐编辑的角度,对音乐作品的出版,音乐作品出版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等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对著作权维护的现状进行反思性的分析。
共生理念在小型犬陪伴类产品中的应用研究 下载:63 浏览:439
摘要:
文章目的是研究共生理念在人与小型犬陪伴产品中的应用方法;运用类比法、对比法和案例分析法,以及产品族设计的DNA方法,分别得出共生理念加入人与宠物犬陪伴因素的产品设计方法、人与宠物陪伴产品的设计方法;将两种方法进行融合,最终总结出共生理念在人与小型犬陪伴产品中的五个设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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