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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客观法与主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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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奡为
《争议解决研究》
2024年10期
摘要:
在我国的行政法上,客观法与主观法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客观法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是相对于主观法而言的,即以客观行政行为为核心概念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等一般行政法与以行政诉讼为核心概念的行政救济法、行政诉讼等特殊行政法之间是统一关系。但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法涵义及其内部构造存在着不同认识,使得这些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客观法涵义及其内部构造,与主观法涵义及其内部构造并不是完全重合的,从比较法上把握行政法上客观法涵义及其内部构造,才能更好地认识我国的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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