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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拒绝行为法律属性之辨析——以司法审查为视角 下载:68 浏览:423

张松波1,2 周佑勇1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2期

摘要:
学界对行政机关拒绝行为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程序说和内容说两种观点。程序说主张拒绝行为是行政作为行为,内容说则认为拒绝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然而,从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拒绝行为符合行政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将拒绝行为视为行政不作为,法院则会在审理思路、起诉期限、裁判方式选择等方面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一旦将其视为作为行为,上述障碍即可避免。故行政机关拒绝行为的法律属性系行政作为,而非行政不作为。

尊严死行为的刑法边界 下载:53 浏览:335

刘建利 《法学学报》 2019年11期

摘要:
尊严死行为可评价为作为,也可评价为不作为。尊严死的合法化理论,美国和日本判例采用的是"自己决定模式",英国侧重的是"最佳利益判断模式",法国则是"治疗义务的界限模式",而日本行政机构采取的则是"程序保障模式"。"自己决定模式"过于硬直,"最佳利益判断模式"的判断标准比较模糊,"治疗义务的界限模式"能够适用的场合比较有限,"程序保障模式"回避了本质问题的判断。尊严死行为的容许根据及范围应当通过"正当治疗行为论"予以判断。尊严死行为只要符合医学的适用性、医术的正当性以及患者的知情同意这三个合法化,就是"正当治疗行为",能阻却违法性实现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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