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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制度逻辑解析——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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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海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1期
摘要:
自公司法第16条规定以来,我国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私法效果问题又继续讨论了十多年,但解释上至今尚存不确定性。事实上,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私法效果,有其自身的制度逻辑,包括公司有为他人担保的能力、法人与法人机关之间固有的法秩序以及拒绝给付抗辩权的法理。现有的争论相当程度上脱离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制度逻辑,以致各种解释在路径、方法和结论上均有失妥当。理解和适用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私法效果,应以其制度逻辑为基础,不论有无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情形,依照民法总则第61条的规定,公司代表以公司名义为相对人担保的,均产生归属于公司的私法效果;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时,公司得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代表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有上述认识,我国司法实务有关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既有裁判路径应作出实质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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