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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的精准化:通过犯罪学抵达刑法适用——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 下载:57 浏览:357

车浩 《法学学报》 2020年4期

摘要:
刑事政策研究应当放弃大而无当的概念演绎,回归到如何结合本土国情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这一根本需求上来。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运用犯罪学分析犯罪成因,实现刑事政策与其他社会系统的沟通,对症下药地划定宽严范围,精准化地指导刑法适用。疫情期间的司法活动,皆是在应时而动的刑事政策指引下展开,提供了观察当前中国刑事政策运行逻辑的极佳样本,也是重新理解刑事政策与犯罪学和刑法适用之关系的理论契机。本文以疫期犯罪的刑法应对为中心,围绕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成因和法教义学,探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化的实现途径。

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下载:62 浏览:392

吴允锋 《法学学报》 2018年10期

摘要:
人工智能应当同时具备经过人脑编程、拥有人脑部分功能和可以辅助、代替人脑处理相关事物三个基本特征。以人工智能在侵财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为标准,可将侵财犯罪划分为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侵财犯罪和以人工智能为犯罪主体的侵财犯罪两类。对于前者的定性,并非"非盗即骗"。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侵财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类犯罪,亦有一定欠妥之处。而对于后者,即以人工智能为犯罪主体的侵财犯罪的认定,我国法律目前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单纯的刑法解释已经无法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的定性与处理,对相关问题的定性分歧,已对刑法理论造成了冲击,刑事立法活动的启动迫在眉睫。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一是应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人工智能作为犯罪主体时的情形,并设置相应的法定刑;二是应在刑法分则中增补相关罪名,为刑法理论的定纷止争和相关司法适用的统一提供更为精准且及时的指导。

“隔空猥亵”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 下载:167 浏览:2592

郝文婧 《争议解决研究》 2021年8期

摘要:
网络的发展使隔空猥亵行为成为可能,该行为具有隐蔽性、持续性等特征,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从规范的角度明确了隔空猥亵行为的定性,但该规定仍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解释。应当明确的是,《解释》将“隔空猥亵”的对象限制为未成年人以及客观行为限定于“胁迫、诱骗”具有合理性。对索要裸照的行为,只有索要在行为人“诱骗、胁迫”之下拍摄的图片和视频才应入罪,应排除单纯索要被害人自行拍摄的淫秽图片或视频入罪的可能。被害人隐私暴露不是“隔空猥亵”的必要条件。“追求性刺激”不应是认定“隔空猥亵”的目的条件。

探讨电子商务平台刷单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 下载:98 浏览:1705

丁剑 《电子商务进展》 2023年1期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汇集大量的经营者及消费者,推助市场发展向网络化进程。在此背景下,刷单行为生成,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刷单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需要我国刑法进行规制与制约,从而推助市场健康发展。对此,依据电子商务平台刷单行为的刑法适用必要性,提出电子商务平台刷单行为的刑法适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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