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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法律行为解释;意思自治;诚实信用; 18 下载:75 浏览:431

刘勇 《法学学报》 2018年4期

摘要:
契税规定的解释应考虑私法规范之变动,存在超越文义之必要,以避免法秩序内部的矛盾。对契税法性质的认识应避免"财产税"的笼统表达,将其明定为流转税中的"不动产取得税"。由此,契税义务之构成以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为要件。在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之场合,宜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解释为登记时;在非依法律行为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时,虑及登记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以及计征契税、滞纳金之便利,也应将契税的缴纳时点规定为登记时。而在导致所有权变动的原因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无效之场合,纳税义务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返还契税。若当事人合意解除原因行为,则之前缴纳的契税并不构成溢缴税款。对于预售合同"更名",若尚未办理登记,则原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缴契税。

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中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下载:35 浏览:359

彭岳 《法学学报》 2018年1期

摘要:
随着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成为新的国际通例,纳税人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正凸显其重要性。当前的税收情报自动交换存在两类国际体制,一类以美国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为代表,具有单边主义特征,另一类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代表,具有多边主义特征,无论是哪一类税收情报自动交换体制,均存在欧盟国家依据欧洲个人数据保护法而拒绝提供纳税人信息的可能性。为了促进跨境个人数据的流动,美欧签署了"隐私盾"总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欧洲法的强制性要求,而中国除了被动遵守欧盟国家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外,尚无良策。面对此境况,中国可考虑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在提高个人数据保护水准的同时,为发展跨境大数据经济确立稳定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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