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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智能化与信息化的反思 下载:70 浏览:379

王亚明1,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下热点,而人工智能介入民事司法领域则是对旧有的司法体制的冲击和改革,在这日益高涨的司法智能化的过程中,我们应秉持中立原则,审慎对待,在肯定人工智能便捷价值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人工智能对民事司法裁判体系造成的冲击及其带来的司法伦理困境,需要明确法官在智能化司法中的主体地位,廓清人工职能及信息技术的工具地位。

司法裁判中法官价值选择的证成 下载:32 浏览:421

陈绍松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9年4期

摘要:
司法裁判中法官不同的价值选择导致不同裁判结果的产生。法官恣意的价值选择危害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因而法官对自己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选择有证成的义务。法官价值选择的证成是否为一种法律论证,怎样成其为一种法律论证,是司法裁判不能回避的问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以权衡的方法路径实现裁判的法律证成,作为"等级式"适用的价值选择,作为裁判法律推理的逻辑起点时,其适用方法具有"二值性"。价值选择应实现优先性的证成。优先性难以通过价值标准的位序实现,结果优先成为现实的选择。保证法官价值选择证成的担保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的方法论应用 下载:48 浏览:366

戴津伟 《法学学报》 2020年10期

摘要:
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体现为法官基于预期的合理社会效果推导法律解释结论,这一方法有利于发挥社会后果的合理导向功能,但也容易滑向功能主义解释。法学界对司法裁判后果论方法研究侧重后果主义论证,强调依据社会效果证成裁判结论的正当性,没能系统揭示后果取向如何融入法律解释,规则取向与后果取向二元对立一直存在。目的解释作为目标导向性解释方法,具有明显的效果诉求,构成后果取向进入法律解释的常用通道。很多后果取向解释秉持功能主义立场,以目的解释名义,推行后果主义论证,用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代替法律解释,把司法裁判的功能目的等同于法条的规范目的,挤压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规范后果取向解释应用,必须区分法律解释与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理清目的层次,遵循法条与规范目的之对应关系,将后果取向作为内置于目的解释之引导与合理评价机制,防范后果取向对法律解释的歪曲与解构。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困境与出路 下载:472 浏览:2922

张小雨 《法学学报》 2022年12期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AI+模式已成为社会各界所追捧的对象,而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有非常广阔的前景。目前,它不仅可以做到信息处理数据化、证据分析、检索类似案例、一键生成文书,还能够辅助法官审判,从最初的金融案件的适用,到现在已普遍适用各类案件。然而,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实践不可忽视一些问题。如操作人工智能系统需要技术+司法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人工智能的介入会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仍未解决地域限制。因此应重申法官的自由裁量,从多维度着手去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云宇宙联动平台,为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司法裁判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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