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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刑调节方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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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文姬
《法学学报》
2020年1期
摘要:
我国《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基准刑调节方法中的调节程式和调节幅度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调节程式中,复合模式的连乘法,使得基准刑处于不停变动中,隔断了一般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直接作用,弱化了"修正构成情节"的减轻幅度。调节幅度模式中,"比例固定"模式的调节比例固定,但其调节数值却随着量刑起点和刑罚增量的变动而变动。复合模式和"比例固定"模式是否与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规律一致,需要通过实证研究予以论证。通过盗窃罪的司法数据可以证明,调节程式中复合模式并不比单一模式优越,所以应当排除复合模式的适用,而选择单一模式。同样,通过盗窃罪的司法数据证实,调节幅度模式中,纯粹的"比例固定"模式不可能实现;"部分比例固定、部分数值固定"的"准比例固定"模式已经取代了纯粹的"比例固定"模式;"准比例固定"模式和"数值固定"模式应当处于并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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