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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分布理论及其运用 下载:68 浏览:503

冯俊伟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7期

摘要:
刑事证据法的研究除了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还应当回到证据问题的原点,即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证据分布问题,这是证据收集、保管、移送、运用等问题的起点。刑事证据分布理论意在阐释不同罪名之下证据分布不一,同一罪名下证据分布具有一定规律性的现象。刑事证据分布受到法律规定、社会环境、技术发展等内在、外在因素的影响,应当调整内在和外在条件,改善案件中的证据分布状况,使更多的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从而促进理性裁判。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种类的记载只是证据分布状况的一种"映射",而非证据分布的真正体现,对之不应作僵化理解。刑事证据分布理论有助于促进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的科学化、精细化,为证据收集指引的相关实践提供理论参照,促进类罪证据规则的构建,也有助于促进统一证明标准在不同类罪中的多元化实现。

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利益分配——基于信义义务的制度方法 下载:86 浏览:485

潘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优先股跨越了股权与债权的边界。股债融合中股权与债权经济利益状态的趋同、组织法与合同法权利行使机制的交叉,带来了股东间复杂的利益竞争。优先股合同权利空间或是被组织挤压,或是在组织中膨胀,合同与组织陷入双重失序。优先股是股不是债,优先股合同权利的边界应在组织法的框架下划定。作为标准的信义义务制度匹配了金融工具创新以及公司法的授权性,其关键在于法官通过何种方法适用模糊的法律标准以及切入复杂的商事交易。通过董事决策程序引导、控制公司决策的公平性,是信义义务司法审查中首要与核心的方法论。结合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也可能通过计算分析和判断。由是,回应股债融合中的利益竞争,提升对信义义务制度的微观适应,一种可能的路径在于:程序层面,对公司治理中决策过程的认知从法律行为语境下的格式规范进化到商事交易语境下的程序公平;计算层面,在定量裁判思维下重新认识公司价值计算的意义。

合规官的保证人义务来源及其履行 下载:58 浏览:367

李本灿 《法学学报》 2020年9期

摘要:
合规官具有独立的信息进入权,承担着公司合规重任,因而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合规官的义务是派生性义务:公司领导可能因有缺陷的组织结构的创设(限于不真正不作为的情形),产生对公司员工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监督者保证人义务是公司领导的集体性义务,水平授权并不改变义务归属;基于劳动分工的需要,合规官可以通过垂直授权继受取得该义务;授权可以减轻但并不完全排除公司领导的义务,义务仍归属于领导集体,通过授权,该义务转变为剩余义务,即合理选任与监督管理义务;合规官的监督者保证人义务可以通过信息传递方式履行,传递之后,义务重新回到领导集体;合规官保证人义务的确立,客观上构建了自下而上的责任链体系,不至于出现责任流失,或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不真正不作为犯情形下的合规责任研究,可以与单位犯罪范围内的讨论形成互补,搭建起领导人与合规官责任的完整图谱。

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下载:43 浏览:335

赵恒 《法学学报》 2020年5期

摘要:
随着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为了顺应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趋向,在企业犯罪治理领域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非直接引入域外的刑事合规计划,具有特定的制度优势,同样能够产生多维法治价值。目前,我国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务探索主要涉及四种案件类型,分别是轻微罪犯案件、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涉疫情犯罪案件和涉及整改的少数犯罪案件。相关试点工作也暴露出若干亟待解决的一般性问题。未来,完善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方案包括:明确认罪认罚成立标准;健全从宽处罚体系尤其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职能;构建和丰富风险防范机制。

投资协定“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的解释分歧及中国应对 下载:44 浏览:347

黄世席 《法学学报》 2019年3期

摘要:
"北京城建诉也门案"和"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诉蒙古案"虽皆对中国投资协定中的"征收补偿款额仲裁条款"作出了解释,但得出的仲裁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由此反映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于类似条款的不同解释会影响到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投资争端解决以及中国投资协定中类似条款的解释问题,并可能对中国国际投资政策的修改和完善产生影响。鉴于此,中国政府应在坚持狭义解释的基础上加快对国际投资协定的改革,对中国投资者而言,其为得到对己有利的广义解释,可在投资前进行投资重组以便挑选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条约。

追诉期限终点的法教义学解释 下载:51 浏览:375

柳忠卫 《法学学报》 2020年2期

摘要:
关于追诉期限的终点问题,目前刑法学界有"立案时说""起诉时说""审判时说"和"结果时说","结果时说"具有合理性。从文理解释的角度,"追诉"应当被解释为"追究刑事责任",而追诉期限应当终止于追诉过程的终点而不是起点或者是中间。"结果时说"反映了追诉权本身正常运行的要求,"结果时说"的正当性可以从追诉时效的本质和根据的角度得到阐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是"结果时说"的重要支撑。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对《刑法》第88条第1款的反向解释是"结果时说"的立论前提,对《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解释是"结果时说"的规范确认。对《刑法》第88条第1款的反向解释确定了追诉期限终点的时间区间——"审判时",而对《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项的系统解释则确定了追诉时效终点的时间点——"审判终结时"。《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尚未终结的一审或二审,而"宣告无罪"则应当是指已经审理终结但尚未判决的一审或者二审。既然二审终结前法院仍然可以因超过追诉期限而判决被告人无罪,这就意味着二审终结前追诉时效继续进行,没有终止,因此二审终结时才是追诉期限在逻辑上的最终截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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