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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法修正案罚金刑适用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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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琳娜1
张明新2,3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5期
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分则的罪名新增了大量的罚金刑,确认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规定了罚金刑的延期缴纳制度,但其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机关,也没有规定执行时效,可操作性不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另外,其主要规定于故意犯罪中,而在过失犯罪中鲜有涉及,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且多数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没有规定限额,对判处罚金刑的单位犯罪中没有任何数额的规定,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罚金刑的适用上相对成熟,将"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刑法格言落到实处。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罚金刑的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继续完善罚金刑,保持刑罚体系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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