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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的异化及其匡正 下载:43 浏览:278

杨会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11期

摘要:
因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知情同意权应当由患者本人行使,患者近亲属只是在特殊情况下行使。然而,现实生活中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却出现了异化,大量的患者近亲属行使了知情同意权。这种异化现象的出现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患者近亲属可以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情形,二是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成本较低。因此,法律上应当明确患者近亲属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形为患者无同意能力、保护性治疗、患者已授权,删去《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从而增加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违法成本。

《民法总则》之“有效”“生效”规范分析 下载:20 浏览:416

王明成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8年3期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混淆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及其各自要件。事实上,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在内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均有不同:前者本质是可以发生表意人期待的法律后果,系国家意志对私人意志的"过滤",源于私权的国家强制,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其价值诉求,基础是公序良俗之维系;后者本质是表意人受其意思表示约束,并不一定意味着发生其期待的法律效果,系私人意志的自我约束,源于意思自治,法律规范基于事实评判,基础是大众对表示意思的普遍认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表示及其效力决定,并非抽象的"行为"的效力。此外,代理有效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在"发生行为人预期效果"的抽象层面上一致,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要件截然不同,且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并不约束代理行为有效的成就与否。《民法总则》第145条使用的"有效"与第143条的"有效"有着迥异的法律意义,容易导致规范冲突,或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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