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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积极股东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投服中心为例的分析 下载:22 浏览:321

郭雳 《法学学报》 2019年7期

摘要:
由证券监管者主导建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积极股东出现,并获得一系列法定授权,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版图中不可忽视的新现象。这种特殊的股东积极主义有其理论与现实合理性,并有望伴随着《证券法》的修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因各种约束条件而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局限。适当匹配行权议题与手段,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深化其股东积极主义探索的关键。监管者在助推这类新型股东积极主义的同时,应当对其所难以触及领域的替代性市场机制保持开放态度。

金融产品欺诈发行的对策研究——以投资者保护为视角 下载:68 浏览:785

​蔺雁红 《金融研究杂志》 2025年3期

摘要:
金融产品欺诈发行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扰乱资本市场稳定运行,以往保护投资者并规制金融欺诈行为的重心在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极易导致政府干预与市场自治的失衡。上海金融法庭司法实践和新《证券法》实施后,具有政府背景和投资者双重性质的投服中心为我国金融领域规范发展提供了新视角—突显市场主体自治作用尤为重要。具体来看,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发挥非营利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股东、媒体监督以及政府监管的共同作用,有利于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合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维持金融行业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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