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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前预警期”的地方政府应对权配置 下载:51 浏览:387

方世荣1,2 孙思雨1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8期

摘要: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决定并宣布预警、公布疫情信息等,属于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在疫情风险已经显现、而上级有权机关预警决定、疫情信息公布尚待作出的"前预警期",疫情风险发生地的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不可消极等待,必须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提前应对,这就需要立法赋予地方政府在预警前端的风险应对权。这些权力可包括疑似病例披露权、防护知识指导权、临时强制处置权等。现行相关立法对这类职权存在配置上的欠缺,需通过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以便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依法定职权积极开展防控工作,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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