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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学配置民事强制执行权 下载:65 浏览:404

葛行军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民事强制执行权属于司法权,具有司法审查权能、执行命令权能、执行保全权能、执行措施实施权能、执行裁判权能和执行统一管理权能。"执行难"之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对抗干扰、滥用权力的肆意干涉、被执行个体的公然对抗、强制执行立法严重滞后、资产管理不透明和政策限制及执行依据错误。"外国的民事强制执行权90%以上由行政机关行使,都从法院分离出去,已经与法院无关"的观点,缺乏依据。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民商事裁判任务艰巨,因执行个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多,远比审判庭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配置民事强制执行权应坚持制衡原则、效率原则、精干原则和效益原则。在强化审执分离方面,建议严格划定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施权范围、重新划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责、完善执行实体裁判权的实施模式、加速制定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和更新涉民事强制执行权之陈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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