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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错误的本质:故意行为危险的偏离 下载:86 浏览:473

柏浪涛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关于构成要件错误,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分析视角是效果论,通过比对预想结果与实际结果来决定结果归属,然而这一分析路径并不能为结果归属提供实质根据。相反,考察危险发生机理的机理论能够揭示错误的本质,为结果归属提供实质根据。例如就打击错误而言,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制造了故意行为危险和过失行为危险;前者具有目的性与支配性,后者具有盲目性与任意性,对二者不能等同视之,认为故意行为危险与过失行为危险具有同一性的观点难以成立。若结果不是故意行为危险的实现,而是过失行为危险的实现,亦即危险发生了实质偏离,则结果不能归属于故意。关于结果归属的判断,罗克辛的计划实现理论、弗里施的风险理论、普珀的故意危险理论均存在不足,而故意行为危险的实现标准具有合理性。依此判断,故意行为危险在对象错误中并未发生偏离,在打击错误中发生了偏离;而在各种因果关系错误中,是否发生偏离需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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