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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技术的法律主体地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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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欣
《法学学报》
2024年2期
摘要:
自动驾驶技术的蓬勃发展使之具有自主性,不再是单纯被支配的法律客体。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判定标准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是否具有自我意识、是否具有自由意志。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故可以此三要素为标准,并结合自动化分级综合考虑其法律主体地位——L3级别及以下的自动驾驶技术为弱人工智能体,无法脱离人类算法设计,属于法律客体;L4、L5级别的自动驾驶技术属于强人工智能体,能够自主决策和深度学习,但又因为其不具有完全的自我意识和自由意志,仅为有限法律主体。
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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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舒涵
《法学学报》
2023年8期
摘要:
进入21世纪,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随之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的争论。人工智能虽然是智能的,但是其受到意识能力和责任义务能力的限制,其法律性质仍然是事物,其发展也要符合以人为中心的目的。人工智能强大的创造力对社会生活创造益处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只有明晰了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才能进一步的对诸如人工智能的人格权问题、人工智能物的知识产权归属、侵权责任的归咎等法律问题予以妥当的解决,才能为人工智能的法律监管以及正向发展打下坚实的法理基础。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初步认识及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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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茂铭
《法学学报》
2022年7期
摘要: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AI)开始出现了,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到来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人工智能“自主决策能力”以及对于个人隐私干扰与保护也成了现实问题。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法学界对此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法律“从来没有缺席参与”对其存在与发展非常关注。法学界对其关注的初始重点在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对于该问题目前学界学说众多,尚未形成共识。本文将从法哲学视角探讨人工智能的法哲学路径依赖之基础,接着论述人工智能的法律资格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使用场景及其应用已经出现。而后针对人工智能的政府监管,尝试提出自己的观点共同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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