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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租赁中装饰装修附合的法律后果 下载:24 浏览:344

陈晓敏 《法学学报》 2019年9期

摘要:
装饰装修与租赁房屋附合时产生物权法与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合同责任替代添附规则及不当得利返还规则的适用,导致因附合产生的得利与损失在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分配不合理。妥当的做法应当是实现添附规则与合同责任的衔接,在无约定时,适用添附规则由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仅可对未经其同意的装饰装修请求恢复原状。对于经同意的装饰装修,承租人得请求出租人在装饰装修带来房屋增值的范围内作出补偿,为避免强迫得利应依主观标准计算补偿范围;对于未经同意的装饰装修,但出租人同意取得其所有权的,承租人可以依不当得利返还规则请求补偿。承租人在获得补偿前有权留置附合装饰装修物。在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情形,承租人仅能针对依添附与不当得利返还规则未获补偿的费用损失在出租人有过错时请求赔偿。

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切入 下载:46 浏览:395

徐澜波 《法学学报》 2020年11期

摘要:
在我国,对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尚未达共识,理论研究亦欠丰富,依此似难找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宏观调控法中确认的符合宏观调控法目的、任务和效果,能够发生与确定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行为模式,其由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涵摄于宏观调控手段中)与法律后果构成。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既不是立法活动,也不是法律规范模式,其作用于宏观调控立法及其规范所针对的对象与客体,具有主观和客观统一性,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要素是"处理"和"制裁",分别对应着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法律后果。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不符合宏观调控手段的规范要素,故而不属于调整方法所涵摄的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符合规范要素的宏观调控手段可以是货币手段、财税手段、规划手段、汇率手段等。宏观调控法是规制宏观调控权和宏观调控行为之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机关(组织)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经济社会关系之法,只应存在肯定性与否定性的宏观调控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并非只指法律责任,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也并非只由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与法律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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