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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 下载:85 浏览:475

巩固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民事公益诉讼是为弥补行政执法在社会公益保障方面的不足而创制的一种特殊司法机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不能照搬传统民事诉讼规则。从国外一般经验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严格依法实施、类型化发展、有限适用、行政分权担责、法院有限能动、普通公众参与等特性。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定位为侵权诉讼之一种,主要依据司法解释运行,具有法律依据不足、混同"代位执法"诉讼与损害填补诉讼、适用泛化、行政消极卸责、司法过度能动、公众参与不足等弊端。未来应扭转其作为民事诉讼的错误定位,以公法诉讼为指向完善相关制度。就目前法治实践而言,当务之急是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妥善拟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条款,协调民法一般规则与环境特别立法的关系,科学推进民法典之绿色化。长远来看,应制定专门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分别作专章规定,前者应囊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后者应综合利用诉讼、磋商、行政执法等多种机制,并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立法转化为核心。

损害概念的变迁及类型建构——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为视角 下载:78 浏览:350

李昊 《法学学报》 2019年4期

摘要:
我国现行法上的损害概念是在具体损害项目的累积中构建起来的,目前的民法典编纂应当在财产损害领域构建统一的损害概念,精神损害则由于非财产损害赔偿法定、数额酌定的特点无需进一步抽象化。统一的损害概念仍应坚持传统的"差额说"并加以改进,以损害事件发生后的现实状态与假如没有损害事件发生时的应有状态之间的"状态差额"作为其概念基础。这种统一财产损害概念的形成具有统合力和创造力,既可以整合现有的损害赔偿规则并促进其完善,还能解决交易性贬值、物的使用可能性丧失等特殊损害类型的难题。同时,在我国以法定损害项目作为损害额的裁判标准,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逐渐固化的背景下,创设统一的损害概念也可以更好地应对未来产生的损害新类型。生态损害的概念也可以通过增加拟制条款的方式纳入民法典统一的损害概念中。此外,从民法典的外部体系看,在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背景下,统一的损害概念可以为侵权责任编与合同编损害赔偿规则的统一配置提供基础。

山东省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探索 下载:66 浏览:456

时唯伟 徐毅 吕铃钥 张亚峰 《可持续发展与创新》 2019年9期

摘要:
山东作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文以山东的实践探索为基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制度衔接、赔偿金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等。

海洋生态损害的资金补偿核算方法探究 下载:35 浏览:358

贺义雄 《中国海洋学报》 2020年1期

摘要:
基于对国内外海洋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工作的简要梳理,论述了海洋开发利用者履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责任的两种方式,并主要从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和基于生态修复两个方面介绍了海洋生态损害资金补偿核算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剖析了不同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领域。总体来看,前者结果偏高可将其作为补偿的参考和理论的上限值,或者通过补偿系数对结果进行合理调整;而后者易于被人们接受且国际上也比较认可。最后,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类与价值构成、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兼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损害程度变化分析、等价分析法优化等四个方面对未来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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