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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下载:26 浏览:336

朱圆 《法学学报》 2019年11期

摘要:
信托免责条款在当代信托实践中越来越常见。目前,大多数国家均认定基于欺诈而违反信托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但对受托人何种程度的疏忽可以受免责条款保护持不同意见。许多国家的相关规则还区分职业受托人与非职业受托人,并对其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信托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在信托委托人订立信托条款的自主权、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我国可以考虑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相关经验来构建本国信托法中的受托人免责制度。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从(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切入 下载:47 浏览:281

潘运华 《法学学报》 2018年10期

摘要:
关于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比较法上存在两种规范模式。在让与合意生效主义模式下,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具有完全的效力,债务人原则上只能对受让人为相关法律行为;而在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模式下,债务人相对于让与人的法律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其既可向让与人为清偿等行为,也可有效地对受让人为相关法律行为。相较而言,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模式更为合理,能够兼顾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中的"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采让与通知生效主义,对有关债务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够明确。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在设置债权让与相关条款时,宜将其修正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受让人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债务人事实上知悉债权让与并自行向受让人为清偿等行为的有效。

海上货运时效对《民法总则》时效的分离与回归 下载:69 浏览:498

梁开斌1 何丹2 《中国海洋学报》 2018年4期

摘要:
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救济中,货运赔偿时效与民法时效价值体系存在不协调。海上货运赔偿时效不能完全脱离《民法总则》时效自成一体,又必须兼顾海上货运作业和诉讼准备客观上较长的时间要求,由此形成了海上货运时效对《民法总则》时效规定的分离与回归关系。该分离与回归关系的平衡,应当回应海商审判实践的需求,延长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期间至两年,扩展适用至承运人以外的海上货物运输利益相关人,并坚持时效法定主义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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