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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视角下的成片开发征收及其标准认定 下载:86 浏览:470

程雪阳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公益项目征收和成片开发征收两种土地征收制度。成片开发征收制度虽然饱受争议,其基本制度框架却可以通过现行宪法为征收制度设定的"内容规定性规范"和"边界控制性规范"的检验。要确保成片开发征收的制度内容具备合宪性,相关解释性立法必须将其实体标准严格限定为属于"特别重大的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结合交易成本理论,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建设、特定的城中村改造、以公益性建设为主的综合开发等特定建设项目类型,符合"特别重大的公共利益"标准,可以适用成片开发征收制度。但上述类型中的具体建设项目能否适用成片开发征收,还需通过定量分析、举证、说明理由等途径加以论证。

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建构 下载:98 浏览:488

李中原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关于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化,争议主要在于是否需要规定不可分之债或协同之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的区分只是确定多数人之债实现方式的一种中间性的辅助手段,而且由于二者的区分在标准上存在歧义且操作复杂,该辅助手段的实用价值有限。围绕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所形成的传统规则大多与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以及协同之债密切相关。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关于多数人之债的规定,应当不采传统大陆法系将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与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并列或者混合规定的模式,而采取以债的实现方式为导向的类型化模式,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以外设置协同之债的规定。协同之债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实施性。在立法上设置协同之债的必要规则,既是基于多数人之债法律体系上的完备性要求,也是基于审判实践之需。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的存废 下载:84 浏览:473

方新军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2期

摘要:
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的原初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外贸代理的特殊问题,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上述条文的体系位置和具体内容数易其稿。由于对所移植的制度的了解不彻底和本国特殊因素的刺激,上述条文的内容出现了严重异化。尤其是第402条,其既不属于大陆法系,也不属于英美法系。第402条将第403条代表的不公开本人代理制度对合同相对性的冲击放大了若干倍,对第三人的影响非常大。在原初的立法背景消失以后,第402条、第403条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乱象。上述条文的存在不但没有起到简化法律关系的作用,反而被当事人频频用来逃避责任、规避法律。各级各地法院的判决经常出现理解不一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民法典编纂中,应该将第402条彻底删除,第403条则可以通过改变体系位置和明确限制条件予以保留。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动摇,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传统大陆法系在受托人破产时可能出现的不公平问题。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行使机制的完善 下载:78 浏览:467

程雪阳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2期

摘要:
对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落实来说,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行使机制异常重要且时间紧迫。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行使机制,应当首先将自然资源资产从普通的自然之物与自然资源之中剥离出来,然后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对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以及相关权利进行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按照"所有者与监管者分开"和"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两大原则,分级授权给不同层级的政府特设机构统一代表行使。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管理权则应在区分经营性国有财产和公益性国有财产的基础上,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原则组建或委托具体的企业来行使,从而同时实现"政企分开"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两大目标。

新时代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要义 下载:82 浏览:473

胡玉鸿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9期

摘要:
"社会公平正义"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高频词汇,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决定着人民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民生问题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尺,在初始条件上,要保障每一个公民都有提高生活质量、追求美好生活的机会与条件;在补足条件上,国家应积极投入,为公民获取机会和增长能力提供条件;在分配正义层面,要通过国家法律、政策的推行,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十九大报告就竞争公平、教育公平、司法公正等重点问题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当代中国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主要制度着力点。当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非一蹴可就的事业,要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作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步骤。

国际法的存在与遵守义务的根据——作为探究刑法制定根据的一点成果 下载:26 浏览:378

西原春夫1 王昭武2 《法学学报》 2018年10期

摘要:
与刑法相同,国际法也面临着"为什么需要国际法"这一根本性问题。刑法与刑罚的最深层次的存在根据是人"对所有的欲求",由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本质区别在于适用对象的不同,因而这一理念可以同样适用于以"主权国家"为适用对象的国际法。亦即,国际法的存在根据是"各个主权国家对利益保护的欲求"。在即将到来的人工智能时代,我们可以以该理论为基础在东亚确立新的国际法秩序,并尝试以中国的思想为中心,创建能够替代"西洋近代"价值观的新的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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