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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视角下的成片开发征收及其标准认定 下载:86 浏览:477

程雪阳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建立了公益项目征收和成片开发征收两种土地征收制度。成片开发征收制度虽然饱受争议,其基本制度框架却可以通过现行宪法为征收制度设定的"内容规定性规范"和"边界控制性规范"的检验。要确保成片开发征收的制度内容具备合宪性,相关解释性立法必须将其实体标准严格限定为属于"特别重大的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结合交易成本理论,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建设、特定的城中村改造、以公益性建设为主的综合开发等特定建设项目类型,符合"特别重大的公共利益"标准,可以适用成片开发征收制度。但上述类型中的具体建设项目能否适用成片开发征收,还需通过定量分析、举证、说明理由等途径加以论证。

文书真伪认定的中国路径 下载:86 浏览:492

曹志勋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2期

摘要:
文书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中占据核心地位。大陆法系常见的文书真伪之诉,体现了确认之诉原理的例外规则,但我国没有专门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必要。文书真伪应当在普通诉讼中成为争点,参考其他大陆法系的经验和我国实务做法,我国应在形式要件上明确要求相对方就文书真伪表态,但需注意我国语境下的必要例外。在实质要件上,文书真伪问题应当以规范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标准,而不应以待证事实在审理过程中的证明状态为标准。应当正确认识文书真伪鉴定及以勘验为代表的其他制度和技术促进真相发现的作用。应区分公、私文书的证明力规则和文书的形式及实质证明力。文书形式证明力应当包含文书真伪问题,从我国现行法中可以解释出公文书形式证明力的推定规则。

工伤认定一般条款的建构路径 下载:86 浏览:490

郑晓珊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8期

摘要:
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与标准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先以伤害与工作之紧密关联为指引,形成类型化列举,后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形成"列举+兜底"的典型结构。但该兜底条款因缺少能够援引的对象而无法适用。最终使该条变为严格列举,时常因遗留漏洞而陷入过宽或过狭之困,亟需借一般条款之开放性、包容性来加以弥补、矫正。此一般条款,仍需以工作关联性为核心,既可采高度抽象的"大一般条款"模式,以"其他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事故伤害或疾病"来替代现有兜底条款,同时解决拾遗补缺与整合资源两大难题;也可暂借《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之动态化解释,形成要素确定型"小一般条款"。后者在基础性评价的清晰度以及要素涵盖的全面性、抽象性上略有不足,可做短期过渡使用。前述两种一般条款在具体适用时,均需对所有工作关联要素为整体考量,以其互动及总量平衡为基础做出判断。

私法中善意认定的规则体系 下载:25 浏览:220

石一峰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7期

摘要:
私法中适用信赖保护之善意普遍存在且多样。究其本质,善意是对私法主体认知状态的评价结果,这一认知状态是私法主体对可信赖事实之表象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不知悉。对于此种不知悉的评价,依善意的发展历史及其认定的特性,应属于法律价值判断,并可通过过失要件进行利益衡量。鉴于善意及其认定的共性,为化解善意认定规则上的争议,可以可信赖事实之可信赖性为主线脉络,对善意的认定进行体系化的规则建构。其中,一般可信赖程度是善意认定类型的层级区分依据,依此形成的规范标准以过失作为层级协调因素。一般可信赖程度加上影响特定可信赖性的因素,决定了具体认定善意中的实体考量因素和程序方式选择。依此,可形成"非为明知"和"非因过失而不知"的实体标准判断要素,以及一般性推定与有条件推定的程序展开方式,最终构建起以体系思维为引导的善意认定规则体系。

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 下载:78 浏览:491

王贵松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2期

摘要:
无效的行政行为在实体法上自始至终不产生效力,在救济法上当事人可随时在任何相关的程序中主张其无效。无效是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权衡后的结果,难以从法规范的逻辑演绎中得出判断。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立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符合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功能需要,其实质是要求法院在个案中对系争个人权益大小、有无第三人、法的安定性、行政效益等具体价值进行衡量。鉴于现实的复杂性,应当允许法院在这一判断标准的实质精神的指引下,对并非明显违法的特定行政行为作出无效认定。根据诉权保障、正当程序原则等要求,只有在确认无效诉讼中,才有必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无效。

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 下载:51 浏览:276

栗峥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期

摘要:
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既体现在案件的法律适用环节也体现在事实认定环节,而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前提。人工智能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介入,需要将证据数据化、对数据进行运算整合、输出人可以理解的结论。在证据数据化环节,需要对证据进行结构化的数据改造,并克服语言障碍。在数据整合环节,人工智能主要以概率推理而不是因果推理作为逻辑推理方式,其算法也需要面对可计算性与复杂性两大难题。在结论输出环节,需要解决机器学习如何深化、信念如何建立与机器如何表达等难题。人工智能融入案件事实认定所面临的这些主要难题,可以尝试通过"小数据"训练,逐步构建人工智能"心智微结构"去慢慢攻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法理重述 下载:86 浏览:471

石聚航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情节严重"的认定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键问题之一。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采取了混合认定模式,这容易导致犯罪评价次序错位、"情节严重"内涵不清、刑法有演变为风险防控法之虞、司法实践认定"避难就易"等后果。理论上应当明确"情节严重"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其内涵是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事实;在界定"情节严重"的内涵时,应摒弃人身危险性、恶劣社会影响等要素;违法所得数额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侵害及其程度没有必然联系,不应被规定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

走私罪未遂形态研究 下载:67 浏览:389

杨鸿 张天晟 《国际科技论坛》 2019年7期

摘要:
201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走私罪一律认定为既遂,存在着过度缩小走私罪未遂范围的缺陷。本文主张,走私罪在性质上属于行为犯,同时基于行为的客观性和过程性,存在未遂形态的空间。对于走私罪的未遂形态,应从"着手"、"意志以外原因"以及"未得逞"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仲裁司法审查中邮寄送达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探析 下载:60 浏览:370

张建1,2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将仲裁文件有效送达至当事人,对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当事人适当地陈述及申辩意见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应依法对仲裁送达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如果仲裁送达违背仲裁规则或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将导致裁决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作为对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的补充,我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引入了推定送达等替代方式。对于仲裁送达有效性的认定,存在发出主义、到达主义等不同观点,应在综合考虑仲裁程序效率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提升邮寄送达的实际效果。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化论析——法律文本内外的多维解读 下载:401 浏览:405

周一颜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近百年以来,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实现了从弗洛伊标准到达伯特标准的革命性巨变,其发展进化历程令人瞩目。但作为规则的创制者,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未公开揭秘改革的真正动因或内在的政策考量。从根源上看,由此引发的诸多猜疑和批判均是围绕裁判权在陪审团和法官之间进行部分让渡或转移的合理性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旧法,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进化客观上导致事实认定权向法官的适度回归,无论在法治价值视域还是在认知心理视域均具理性。但与此同时,新规则与司法实践的磨合难度也随之提升。跳出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狭隘视角,探寻规则演进的本质、理性及实践契合度,更有利于我们客观冷静地看待他山之石与自身改革。

论间接反证在父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问题 下载:63 浏览:409

张弘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间接反证源起德国,在日本引起了较大的理论争议,在中国台湾地区亦受到了较多关注,却向来为大陆理论界所忽视。作为一个兼具实践效用和理论价值的问题,关于间接反证的理论探索从未间断。间接反证是指对于某一主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者,一应对其推认证明有充分的间接事实时,对方当事人通过证明与间接事实对立的个别的间接事实(间接反证的事实)主要事实的推定的举证活动。间接反证,是维持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为对于案件进行柔软地对应的理论,在实务中被频繁地适用。不贞的抗辩是其中的一例,日本多数说认可间接反证的概念及效用。本文试图从父子关系认定这一极具实践性的视角出发,探讨关于间接反证的概念、性质及其具体应用等相关问题。

浅谈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 下载:62 浏览:335

那骥宇 毛天宇 郭锦佳 赫连建峰 李爱贵 《中国石油工业》 2019年3期

摘要:
质量监督是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一项关键的质量活动,对于实施保持机构的管理体系和提升管理层对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效率至关重要。机构应重视质量监督工作,合理设置能力符合要求的监督员并赋予其明晰权责,保证在监督规范内实施,并对其有效性及时开展评价。指出,要将监督与质控、纠正、预防等管理活动深度衔接融合,切实做到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确保机构质量技术各方面工作规范高效,实现质量管理高水平。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法理反思与制度重构 下载:58 浏览:380

高飞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4期

摘要:
由于中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欠缺规范性,存在征收决定的程序不透明、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利无保障及救济渠道欠畅通的制度缺陷,可能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滥用征收权。其根源在于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历史延续、重效率而轻公平的价值主导和重权力而轻权利的观念指引。当前,应该对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历史予以严肃反思,扭转重效率而轻公平的制度价值,以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取代重权力而轻权利的法律观念,健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确立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前置程序,细化公告征收决定程序,改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程序,从而以程序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确保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顺畅运行。

论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司法认定路径——以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切入 下载:56 浏览:346

商浩文 《法学学报》 2020年8期

摘要:
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进行了规定,但是相关司法适用问题仍需明确。在刑法教义学上,"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属于交易性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属于信息型操纵行为,二者对应的是《刑法》第182条规定的"连续交易操纵"之叙明条款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司法适用时要考虑行为人究竟是利用信息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量,还是以信息为手段影响行为人决策,来判定相关行为的刑法规范适用;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中"信息优势"判断重点应在于对"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判断。实践中,行为人主要是通过虚假的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进行误导、对真实信息的发布节奏进行控制、对信息的发布内容进行控制这三种方式对信息优势进行不当利用;行为人操纵之主观故意可通过操纵行为、市场环境等客观证据进行刑事推定。

“过劳死”之职业关联性疾病救济进路 下载:51 浏览:381

郑晓珊 《法学学报》 2020年7期

摘要:
近年来,"过劳死"作为一种新型职业伤害已愈演愈烈,但其法律救济却迟迟难以到位,仅有"48小时条款"可在狭窄的空间里为其提供有限的补偿依据。因要件设定上的偏差,该条款对大量具有紧密工作关联却超出"48小时"限定的"过劳—发病"案型仍束手无策。此时,诚可以比较法经验结合我国职业病救济之本土实际来探寻合理出路。首先,可通过"视同"法绕过保守、封闭的目录体系,将其作为扩展型职业病(职业关联性疾病)纳入工伤保险;其次,在程序上,则可考虑绕过纯医学模式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将其置于侧重法律判断的工伤认定环节加以考察和评价。最终,其补偿仍取决于工作因果,需在导致发病的工作性因素与非工作性因素间做出谨慎权衡,以前者至少不弱于后者为前提,适用工伤补偿。

民法典编纂中自然人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立法选择——基于个案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比较分析 下载:67 浏览:372

彭诚信 李贝 《法学学报》 2019年3期

摘要:
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上,我国现行法律、审判实践以及学者观点都在意思能力的形式审查和个案审查之间摇摆不定。事实上,无论是形式审查还是个案审查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弊端,一种理想的行为能力认定模式应当是兼顾两者的"双轨制":以意思能力的法律拟制为原则,并辅之以意思能力的个案审查作矫正。为了在未来民法典中落实行为能力认定模式的"双轨制",需要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拟制规则作出区别对待,将其改造为受保护人单方面的特权规则。同时,在个案行为能力的判断时,应结合法律行为与当事人生活之关联性、行为人的精神状况以及法律行为内容的公平性等要素综合考量。

论轮奸的限制性认定 下载:57 浏览:374

付立庆 《法学学报》 2020年5期

摘要:
二人以上轮奸有人奸入有人未奸入的,对未奸入者如何认定其情节及犯罪形态,司法处理上并不一致,理论认识上也存在分歧。刑法对轮奸的加重处罚规定是"严打"的产物,其根据存在疑问。为了与过重的法定刑相适应,有必要严格限制轮奸的认定,这除了需要将轮奸规定理解为结果加重犯之外,还需要考察强奸的实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强奸罪虽一般被理解为复行为犯,但手段行为仅是预备行为,只有奸淫行为才是其实行行为。同时,奸淫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强奸罪属于亲手犯。轮奸这一加重法定刑的选择应该以发生遭受轮奸的法益侵害事实为前提,而各犯罪人的既未遂形态应个别判断。在轮奸认定上,要寻求刑法的基本立场、教义学逻辑和刑法的价值判断之间的融通。

浅析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 下载:10 浏览:419

夏海山 《当代畜牧兽医》 2018年9期

摘要: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正确认定十分重要,是处罚案件正确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文对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时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类当事人,如何认定进行了探讨分析。

生态修复中第三方机构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下载:43 浏览:373

郭英华 康莹 《环境科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恢复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修复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促进了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的发展,但是现有立法对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规定的缺失使得实践中对其责任的认定与管理上都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平台公开信息等手段加以规制,以发挥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的最大价值。

生态修复中第三方机构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下载:60 浏览:391

郭英华 康莹 《环境科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恢复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修复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促进了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的发展,但是现有立法对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规定的缺失使得实践中对其责任的认定与管理上都出现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平台公开信息等手段加以规制,以发挥第三方生态修复机构的最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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