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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下载:62 浏览:415

吴允锋 《法学学报》 2018年10期

摘要:
人工智能应当同时具备经过人脑编程、拥有人脑部分功能和可以辅助、代替人脑处理相关事物三个基本特征。以人工智能在侵财犯罪中的不同作用为标准,可将侵财犯罪划分为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侵财犯罪和以人工智能为犯罪主体的侵财犯罪两类。对于前者的定性,并非"非盗即骗"。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人工智能为犯罪对象的侵财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类犯罪,亦有一定欠妥之处。而对于后者,即以人工智能为犯罪主体的侵财犯罪的认定,我国法律目前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单纯的刑法解释已经无法适应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的定性与处理,对相关问题的定性分歧,已对刑法理论造成了冲击,刑事立法活动的启动迫在眉睫。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一是应在刑法总则中规定人工智能作为犯罪主体时的情形,并设置相应的法定刑;二是应在刑法分则中增补相关罪名,为刑法理论的定纷止争和相关司法适用的统一提供更为精准且及时的指导。

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识别辨析 下载:275 浏览:2713

孙昭欣 《中国经济》 2022年12期

摘要:
合同诈骗与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识别与界定,一直都是法律实践事比较棘手的问题。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虽然在本质上有所不同,但在表现上却十分相似,因此,在处理的过程中经常会产生争议。在遇到合同诈骗、合同经济纠纷的案件时,需要仔细甄别,全面分析,才能抽丝剥茧,辨识出二者的区别,以实现司法公正。文章从合同诈骗罪与因合同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定义与构成入手,深入分析两者本质上的不同,并通过真实案例实现了对两者的识别与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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