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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 下载:86 浏览:490

程梦婧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1期

摘要:
在中国近现代的法学史上,产生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开创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法学家接受和信奉马克思主义,肩负着批判旧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探究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和建立"新法学"的理论使命。他们基于中国的法律史与近现代民主法治(法制)建设实践,在法学学科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上提出和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观点与学科建构的理论雏形,形成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导向、以探研"问题"为中心的实践性品格。他们的理论开创,对于当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

面向共治格局的法治形态及其展开 下载:86 浏览:498

杜辉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9期

摘要:
构建政府、市场和社群共治的治理秩序,是法治中国战略下有关治理结构的重要命题。共治格局将给法治系统带来新的挑战,引发法权关系及其法理的结构性调整,挑战程式主义法治观的动态适应性,加剧治理的实用主义取向与法治的形式理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此,有必要塑造与共治格局相匹配的法治形态。面向共治格局的法治形态,在本体论上,需立足于治理结构之更新、机制之整合,强调依法治理与有效治理双重规范性的统一;在基本架构上,需着眼于开放的规范结构、互嵌的治理组织、交涉平衡的共治程序、面向任务和过程的工具四个维度的建设。面向共治格局的法治形态的展开,应从发展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功能、建立法治秩序与治理秩序的新型协调关系、塑造"政府—社会—市场"三强结构、根据治理改革的实践逻辑确立法律建制重心四个维度加以推动。

论督促程序的审查方式 下载:62 浏览:393

​廖浩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我国督促程序中的申请及异议均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督促程序采用何种审查方式取决于程序主体、案件数量、标的额及程序效果等因素。我国督促程序审查方式以较高强度为宜。督促程序审查方式的模式可分为请求个别化审查、有理性审查与实质审查。督促程序实质审查导致程序更加繁复,但另一方面督促程序中的实质审查仍有过犹不及的缺失。督促程序前置审查需向形式化方向发展,为预防滥用程序、制造虚假债权损害他人利益,需要将再审、执行异议诉讼等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置实质审查程序。

论督促程序的审查方式 下载:62 浏览:418

廖浩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我国督促程序中的申请及异议均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督促程序采用何种审查方式取决于程序主体、案件数量、标的额及程序效果等因素。我国督促程序审查方式以较高强度为宜。督促程序审查方式的模式可分为请求个别化审查、有理性审查与实质审查。督促程序实质审查导致程序更加繁复,但另一方面督促程序中的实质审查仍有过犹不及的缺失。督促程序前置审查需向形式化方向发展,为预防滥用程序、制造虚假债权损害他人利益,需要将再审、执行异议诉讼等程序作为督促程序的后置实质审查程序。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改中的引致风险与对策研究 下载:52 浏览:307

康慧强 《中国科学与管理》 2020年4期

摘要:
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重要创新举措,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开始在多地试点。对于变职务成果产权纯国有为发明人人格化,变事后被动奖励为前置性股权激励,理论研究的重心不应当是"合法性"、"必要性",而是探索推进中的"引致风险"。从混改将会带来的科研人员行为变化、科研团队稳定性、产业方感知与技术市场环境波动、社会交易与制度成本变化入手识别引致风险,并提出相应对策。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改中的引致风险与对策研究 下载:55 浏览:313

康慧强 《中国科学与管理》 2020年4期

摘要:
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的重要创新举措,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开始在多地试点。对于变职务成果产权纯国有为发明人人格化,变事后被动奖励为前置性股权激励,理论研究的重心不应当是"合法性"、"必要性",而是探索推进中的"引致风险"。从混改将会带来的科研人员行为变化、科研团队稳定性、产业方感知与技术市场环境波动、社会交易与制度成本变化入手识别引致风险,并提出相应对策。

论公海保护区全球管理机制构建中面临的机制重叠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下载:55 浏览:372

胡斌 《中国海洋学报》 2020年2期

摘要:
公海保护区被认为是解决公海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的有效工具之一,也是当前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资源养护全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在公海国际法律机制高度密集背景下,拟议中的公海保护区制度难免与现有全球和区域海洋法律机制之间产生机制重叠,进而造成机制的重复建设,甚至机制间的竞争和冲突。为避免与现有国际法律机制之间的消极互动,新的全球立法应明确自身补充立法的角色定位,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避免实现与现有全球、区域和部门组织和机构的合理分工。在具体制度安排设计上,宜建立一个以利益相关主体广泛参与为基础的缔约方大会"轻机制",以实现与现有全球、区域和部门组织和机构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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