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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中法官价值选择的证成 下载:32 浏览:419

陈绍松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9年4期

摘要:
司法裁判中法官不同的价值选择导致不同裁判结果的产生。法官恣意的价值选择危害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因而法官对自己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选择有证成的义务。法官价值选择的证成是否为一种法律论证,怎样成其为一种法律论证,是司法裁判不能回避的问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以权衡的方法路径实现裁判的法律证成,作为"等级式"适用的价值选择,作为裁判法律推理的逻辑起点时,其适用方法具有"二值性"。价值选择应实现优先性的证成。优先性难以通过价值标准的位序实现,结果优先成为现实的选择。保证法官价值选择证成的担保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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