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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渔政制度构成、运行及嬗变考释——以湖广地区为中心 下载:62 浏览:361

项露林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11期

摘要:
明代渔政制度由河泊所制、业甲制和贡课制共同构成。经考证,河泊所沿袭元制,是受有司督管同时具备较强独立性的朝廷派驻机构,由河泊官与户、工、礼部对接,承担渔户管理与贡课征缴之责。明初湖广地区河泊所数量众多,因设置过滥、藩王侵占及垸田开发等因素,在宣德以后经历了三次裁革高峰;业甲制是以"赤历册"为基础的渔户组织和管理制度,"业甲"为社区单位,每"业甲"辖十二至十五"业户"不等。"业总"指"业户"之总,其职能更趋近于"吏";贡课制包括名贵鲜鱼、鱼产品上贡和鱼课的征缴。明代鱼课经历了先课米后课钞(包括实物、折色)再课银的演变。鱼课总额亦在嘉靖、万历年间急剧减少,出现征收范围扩大及转嫁田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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