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防卫限度判断的学说中,利益衡量是基本相适应说的核心内涵。既有研究从正当防卫的法理根据出发,对基本相适应说进行了全方位批判,并试图排除利益衡量在防卫限度判断中的应用。排斥利益衡量的做法,不仅难以体现正当防卫制度的法理基础,还会造成论者的主张自相矛盾,因而不具备合理性。正当防卫的法理根据与防卫限度判断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根据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可以推知在防卫限度的判断中利益衡量具有必要性。因此,应当从"防卫行为是否属于能够制止不法侵害的最低手段"以及"法益关系是否失衡"两个方面,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对于利益均衡性的判断,应当以法益位阶为核心进行综合分析。构成防卫过当的行为人,要么成立过失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么不成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