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法律效果论”之展开
摘要:
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最终落脚点是,刑民规范的适用是否相互影响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相互影响。或者因为民事违法概念的体系定位与适用缺陷,或者因为会导致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形骸化,处理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违法论"路径欠缺合理性。刑民交叉的连接点不是违法性,真正的连接点是法律效果;以评价对象为主线,刑民交叉实体问题的解决路径应从"违法论"转向"法律效果论"。只有当刑法和民法评价的法律事实具有同一性时,二者的法律效果才可能无法兼容。此时,若刑民规范目的整体一致,对法律主体的惩戒或保护方向相同,则只需对刑民法律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若刑民规范目的明显对立,对法律主体的惩戒或保护方向相反,则需要在案件事实层面进行拆分,为刑民规范适用划定不同的案件类型,从刑民交叉回归刑民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