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1.1.体现法律中的人文关怀
在发生未成年人犯罪时,不仅需要关注案件的性质,还需要了解案件背后的诱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部分原因,是未成年人的成长缺乏应有的关注,例如未成年人的家庭不幸、未成年人的长辈未尽到抚养义务等;甚至部分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本身已经遭受了一定的伤害,未成年人之所以会“铤而走险”,是因为自身在受到伤害后心理产生巨大变化,并非天生就希望违法犯罪。不仅如此,由于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还未成熟、容易受到诱导、行为控制能力不足等一系列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对自身的行为及其后果做出判断。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而且从一定层面反映出国家以及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怀。
1.2.有效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刑事法律援助时,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援助,能够确保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保障未成年人主体地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利用程序以及法律制度,从各个角度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实现与刑事追诉制度之间的平衡,改变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动地位,并确保未成年人有效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法律的公平性。
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2.1.法律援助效率偏低
检察机关对其指派工作的延误、法律援助工作的滞后。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到各个部门,从提交到审判都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虽然有关法律援助条款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但对于援助律师需要在何环节与何部门建立联系缺乏明确的规定,可能造成援助工作不能满足全部援助需求,法律援助效率偏低。
2.2.没有充分发挥辩护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救助体系没有充分发挥其辩护作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也不够充分。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在不同的不同时期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但辩护律师的个人行为具有不可控制性,而且由于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托,有的辩护律师缺乏责任心,辩护工作流于形式,造成辩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辩护律师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关注不够,或者是主观上认为在审理少年犯罪时,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作出合理的判决,从而将责任推到法庭上,对自己的责任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我国青少年犯罪法律援助人员的整体素质较差,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致使其辩护作用无法完全发挥。
2.3.预审阶段的协助工作不到位
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工作在审前侦查阶段即需要开展,但是在指定辩护中,据2020年未成年刑事案件辩护调查数据统计显示,指定辩护的占比高达77%,而委托占比仅为17%左右。其中指定辩护律师多来自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辩护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并且还存在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委托辩护,公检法也未主动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造成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由于对未能指派辩护律师的行为,以及未能遵守规定的行为后果做出明确规定,造成规定缺乏制度约束,援助工作落实不到位。
3.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建议
3.1.辩护有效进行
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进行采集时,需要确保辩护律师在场,否则未成年人的供述不具备法律效力。此种情况下,可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并且能够从法律层面,确保公检法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律师。在审前侦查阶段即需要辩护律师介入,在侦查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确保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在场,进而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健全而造成表述存在错误,并且减轻未成年人的恐惧心理。
3.2.创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平台立法
在未成年犯罪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对于援助律师不能与刑事案件处理程序中的各项工作实现精准对接的情况,可通过创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平台的方式,建立法律援助与刑事处理各个环节之间的紧密联系,援助律师可通过平台查找案件开展进度,并通过找到需要介入的程序,及时参与到案件中。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各机关需要将自身的工作情况列入平台,通过信息变更确保援助律师了解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而快速做出反应。创建平台立法,能够有效约束援助平台以及各个机关的行为,为未成年人的权利提供保障。另外可在平台创建援助律师信息库,具备一定资质的律师可自愿申请将自身的信息录入信息库,通过设置资质要求,保障律师的专业性,并且在平台可定期开展对律师的培训活动,保障律师的专业技能能够持续得到提升。
3.3.无辩护可做一审上诉理由
在一审过程中,若未成年人未获得应有的辩护,则可以缺少辩护律师作为上诉理由,此种情况下,在二审中将撤销原判。通过设置制裁措施,可有效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律师辩护权。另外还可建立追责条款,对于未能及时为未成年提供辩护律师的机关、部门及个人,需要进行法律制裁,通过制定追责条款,能够有效确保机关、部门及个人及时按照法律规定,为未成年人配备辩护律师。
3.4.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在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未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联系,为未成年人提供辩护律师时,检察机关有权判定公安和法院存在违法行为,并通过发放通知书勒令改正。对于公检法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联系,但是援助机构未及时做出回应的情况,检察机关可要求相关机关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从监管层面,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进而保障未成年人能够享有应有的权利。
3.5.建立评估制度,保证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规范性
通过建立评估制度,对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整体情况进行评估,能够了解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整体质量,通过评估合理对刑事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整顿,能够有效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相关部门需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资,引入专业性刑事法律援助律师,通过专业律师的指导,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实现援助质量的提升。并且在法律援助机构内部,需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以及奖励机制,从考核角度全面了解法律援助机构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通过奖励机制,激发援助律师工作的活力,确保援助律师能够积极投入到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援助工作中。
4.结语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逐渐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平台、明确法律援助需求、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建立评估体系、确保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规范性、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等立法建议,对我国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周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举措[J].法制博览,2021,(23):163-164.
[2]赵卓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大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