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在我国2016年3月1日颁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第二条明确的规定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法明确的界定了暴力的形式,可以作为我们社会工作者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依据。[1]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大致可以将家庭暴力分为两类: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身体暴力理解就是通过暴力手段来使被家暴者的身体损害,身体具体可以分为推搡,拉扯,殴打和残害这四种形式。[2]而精神暴力是指施暴者通过谩骂、侮辱等方式打击受害者的自尊心,并对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3]现在人们普遍叫精神暴力为pua,通过语言话术来让被暴力者感觉到自卑等负面情绪,从而来掌握被暴力者。
(三)家庭暴力的特点
1.发生地为隐私场所
家庭暴力发生的地点大多为家里,施暴者大多不会选择在公众场合进行施暴。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被家暴者也不会将此事宣传出去。
2.行为的反复性
在社会上流传着一句话,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施暴者只要开始动手,那将会是无数次的家暴,虽然事后可能会反思,但是绝不会影响他们下一次的家暴。
3.形式的多样性
之前人们所以为的家暴仅仅是身体家暴,但是随着情况不断的改变,精神家暴,性家暴,冷暴力等不断的出现,让我们发现,家暴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折磨,现在也多体现在了精神等其他方面。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国内的学者在谈及家庭暴力的事件中,有的认为是因为家庭内部的原因导致的,如张文霞,朱冬亮在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中认为是多种多种的,例如地位不平等,家务分配不平衡,家庭经济压力过大造成的,[4]杨巧仪却认为是因为被家暴者自身的原因,她们自我效能感低,对认知,情感等形成了不良的影响,从而导致自己陷入家暴中难以解脱。
(一)社会层面
关于家庭暴力在社会上频发的原因最重要的便是女性社会地位的低下,我们不妨将视角放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古代社会的科技不发达,中国大多数家庭多以农耕为主,而女人在农忙时又无法出力,这便导致了女性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加之古代封建社会女子要大门不出二门不迈,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封建礼教思想,从根本上让男人觉得女人不过是附属品,女人的价值根本无法体现。即使女性平权运动在新时代的兴起导致了女性地位的上升,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事实。
我曾看过一部关于男性和女性身份发生互换的电影,里面女性的地位优于男性,男性变成了女性的附属品,但是家暴的事件仍发生。近些年,女性家暴男性的事件也频频发生,女性拿着女权作为武器来抨击男性,这就不得让我们产生反思,为什么当女性地位上升后,反而会出现女性家暴男性的事件?
(二)法律层面
我国在2016年之前并未颁布明确的法律来解决家暴问题所引发的侵权现象。立法的缺失带来的是一系列的现象,其一受害者没有正规的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施暴,恶性循环不断发生。其二执法部门无法可依,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也不能采取措施,只能采取居中调和,执法人员没有对家暴事件处理的权力,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对家暴事件都没有明确的处理程序,执法人员缺乏干预的权力,也无法通过正规的途径来惩罚施暴者,也造就了施暴者的肆无忌惮,法律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施暴者的行为。但是自2016年我们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空白,使得家庭暴力切实的受到了法律的明文保护,法律也是在不断的完善,终有一天可以减轻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认识层面
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也是导致家暴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家暴者的认识不足,由于自古以来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导致男性认为女性不过是男人的附属品,男性的地位得到了膨胀,在家庭地位里,男性的角色往往就是权威,不容的任何人反抗。男性对家暴没有认知,他认为自己不过是教训了一下自己的妻子,男性可能在心理想,是我养的我妻子,我动手还不可以吗?这是男性自身对于家暴的认知不足导致的家暴频发,甚至于男性根本不会认为是家暴。
三、社会工作介入家暴的路径分析
在社会工作中,我们介入案件大多分为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直接介入是指我们直接与案主进行沟通,为家庭中的两方提供服务,促进家庭的和谐。间接介入就是我们通过外部的力量,如居委会和社会组织等力量,营造良好的环境,从而间接来为案主提供服务。
(一)直接介入
当案主面临家暴时,案主羞于表达自己被家暴,由于家庭的重担以及亲人之间的劝说,导致案主选择忍气吞声,这就导致了家暴事件的频繁发生,被家暴者自身对于家暴行为的认识不足,羞于表达,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施暴者的行为,加之被家暴者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反抗的能力,甚至从未想过要反抗家暴者的行为。还有些家中老人不断的劝阻为施暴者的开脱,给被家暴者可能会变好的希望,得到原谅,被家暴者为了家庭的完整,孩子未来的发展不得已被迫的接受着家暴的行为。这时我们便选择直接介入,运用危机介入的理论知识,来直接帮助案主解决问题。
(二)间接介入
由于社会大众没有形成抵制家暴的社会氛围,人们对在公众场合发生夫妻家暴行为,大多数人都不会加以制止这就像是一个社会上都默认的事实,我们走在马路上看见两个人在争吵打闹,只要人家表明自己是夫妻身份,我们大多不会过问,我们都认为这是两夫妻在相互打闹,殊不知这就家暴的体现。社会公众没有认识到家暴的危害,导致即使看见了家暴的现象也不会出手制止,因为大多数人都分不清是不是家暴。这时我们便需要运用社会的力量,来给案主形成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通过周遭环境的变化,来改变案主自身的力量。我们需要掌握案主的自身与心理,及时对案主所面对的危机进行处理,通过助人自助的观念,提升案主社会能力与社会认同感,增权,赋能的工作手法,让案主更好的回归社会。
四、结语
当社会工作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这些敏感的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面对这些困境,我们需要运用专业的知识和专业的态度去解决,将实务与理论相结合应对这种伦理问题。
从古至今,家暴问题一直是社会上受人关注的问题。随着女性意识的不断觉醒,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女性家暴问题再也不是难以启齿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正确的方式来介入当中。当下社会,社工的介入显得特别重要,由于大多数女性受害者对于家暴行为的忽视,导致了频发家暴的发生。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很大程度上敢于上受害者发言,来面对家暴,减轻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在面对家暴事件时,我们要对于受害者有足够的关心,让大家感受到自己是被关怀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胡艳华.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05.
[2]赵孟营.新家庭社会学[M]. 广州: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48.
[3]桂培峰.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的路径探索——基于社会生态系统视角[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06):191-192.
[4]张文霞,朱冬亮.家庭社会工作[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