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徐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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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海,. 药品集中采购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 法学学报,2022.8. DOI:10.12721/ccn.2022.157080.
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药品集中采购中相关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适当的对策与建议,弥补法律中存在的漏洞,确保药品集中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不仅如此,规范药品采购能够保证药物质量和安全性,在实际运用中减少问题发生概率,为病患提供安全保障。希望通过下述内容,可以使药品集中采购与相关法律之间更加契合,进一步提升药品采购效率。
关键词: 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法律问题
DOI:10.12721/ccn.2022.157080
基金资助:

药品集中采购是医药改革之后的结果,同时也是国家推出的政策,旨在通过地区政府统一采购药物的方式,杜绝售价虚高、以权谋私等情况。随时代发展,我国药品采购工作始终在不断变化,并且推出一系列制度。但通过实践调查却发现,制度与采购程序以及整体结构之间存在多种矛盾,这不仅会影响采购效率,同时各方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甚至出现违规违法行为。本文基于当前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中的问题深入探究,并提出相应建议加以完善。

1与《招投标法》的冲突

1.1招标采购的组织机构设置

《招投标法》要求:招投标人在参与某些竞标活动之前,应准备好所需资金,并在招标文件中对资金来源、金额等加以说明。这表明招投标活动负责单位有权落实资金真实情况,以便招投标活动能够顺利开展,避免出现竞标之后资金短缺情况。但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施过程中,采购单位只是公立卫生机构的代理者,只负责组织活动,招标所需资金均由公立卫生机构负责,招标者并不负责与资金落实有关的工作。尽管医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大范围推广,但医保部门并不负责药品采购。公立卫生机构将竞标权力委托给第三方采购单位,即便某些公立卫生机构不愿委托他人参与竞标,但仍旧要根据最终招标结果进行药品采购。“招采分离”制度实施后,许多被拖欠采购资金的药品生产单位无法通过法律维权。

1.2招标采购的量价挂钩

《招投标法》要求:招标公告当中应记录招标单位名称、地址、项目性质、数量以及时间等基本信息。这表明针对药品集中采购编制的招标公告中,要记录待采购药品数量及种类。一般情况下,采购单位只承担药品价格招标,至于数量、种类等内容与采购单位无关。实际上,药品数量与价格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只注重价格招标忽略数量招标,难以满足市场提出的需求。《招投标法》中要求:中标单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同时经评审之后在诸多参与者中竞价最低,但如果竞标价格未达到成本价格则不予考虑。严格来说竞标价低于成本价是绝对不被允许,也缺乏合理性。但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这种情况却屡见不鲜,即是药价虚低。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基本药物采购活动中。究其原因,主要是“招采分离”“量价不契合”等引起,以致于采购单位难以判断竞标价格是否低于药品成本价。

1.3招标主体的法律约束

《招投标法》要求:招标单位与竞标单位如果没有按照既定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招标单位与竞标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必须立即改正,可按照一定项目资金比例对违规者做出适当惩处。然而药品集中采购难以完全遵循合同记载的条款,究其原因,药品集中采购主要是由第三方采购单位负责,但与竞标单位签订合同者却是公立卫生机构,招标与采购的主体保持相互独立的关系,以致于难以确定具体违法违规者,正因如此中标者难以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也无法得到相应赔偿。

2对策与建议

2.1理顺招标主体

借鉴国外实施的药品采购制度以及相关法律发现,但凡绩效较好的采购体系,招标者均是主要责任人或权限授予者。基于我国药品采购现状,公立卫生机构不仅仅是药品具体应用单位,同时药品费用如果出现超支的情况,具体责任同样由公立卫生机构承担。正因如此,应结合实际情况推出相应措施,激发公立卫生机构的积极性,鼓励主动参与招标活动。公立卫生机构也可将竞标权交由第三方采购单位负责,通过这种方式让市场具有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政府在这一阶段扮演的大多是监管者、指导者一类的角色。

2.2实施带量采购、量价挂钩

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应该是药品采购过程中的重要原则。政府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逐渐把管制的力量让渡给市场,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其自行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实行量价挂钩采购,将使得药品招标采购过程不再割裂,既遵循了市场规律,又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做好采购平台建设、规则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采购的透明、公开和公正。

2.3建立合理激励机制,推进配套医药卫生制度改革

在现行体制下,仅仅依靠推行药品“零差率”政策还无法建立起公立医院降低药品成本的正向激励机制;公立医院仍然存在暗箱操作下的“以药补医’现象,并没有压低药价的内在动力。另外,药品费用是医保基金支付,但是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医保支付方基本上没有任何“话语权”。为了让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取得应有的效果,需要充分调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保基金支付方的积极性,通过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格更低的、有质量保障的药品的机制,以此达到通过经济制度和市场手段调节药品采购供应的目的

2.4健全监管机制,建立信用评估体系

由于药品招标采购的环节多、链条长,容易出现寻租、腐败等不规范行为。因此,政府的监督监管应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健全监督监管机制是维持高压态势的长效解决方案。如,可以借助巡视、审计.专项检查等手段,重点监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低于成本价中标、不履行采购合同和商业贿賂等违规行为。

2.5建立健全药品监管领域现代施政原则

药品领域的利益相关方众多,关系错综复杂。药品市场要想发挥调节作用,还需要政府制定各种管理措施、实施积极的管制与干预。但行政机关的权利护张和过度规制又会影响经济自由,束缚市场发展,而且政府管得过多可能出现“政府什么都在管,但什么都没管理好”的尴尬局面。这正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经历过的和正在经历的“痛苦”。现代社会的政府行政管理倾向于分权于社会,还权于百姓,实施有限且有效的行政权,并体现行政方权力制约、相对方权利保障、富有效率和繁简适当的施政原则。药品集中采购领域应切实落实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释放市场活力,激发社会创造力,推动政府管理创新。

3结语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药品集中采购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行业发展而言,都有极大的好处。但通过实际调查却发现,针对药品集中采购推出的法律制度存在问题,难以为药品采购提供有利帮助,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甚至已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究其原因是制度与实际情况不契合导致。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需基于实际深入分析,提出科学有效的策略加以应对,如此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招投标秩序,加快我国医药行业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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