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发展
如何打击新型犯罪,公安机关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过程中,也取得了非常丰富的经验。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和体系。本文对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和研究。
1.1发展初期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我国发展已经有五十年的发展历史。在发展初期,呈现出一些自己的特点,如鉴定对象多是集中化的计算设备展开,很少对个人的计算机存储设备进行查阅和鉴定。最初计算机的磁盘容量是比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对犯罪信息进行打印输出,所以最初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的工作量是非常少的。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初期,鉴定过程中往往只需要分析简单的文档,通常不需要涉及数据的恢复等相关的技术,很少使用专门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技术。
1.2发展的黄金时期
进入21世纪之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已经进入到黄金发展时期,这个阶段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技术发展非常迅速。甚至能够通过恢复数据、删除数据的方式去追溯过去,还能够恢复邮件,通过追溯过去,寻找丢失文件的方法,来洞悉犯罪分析的想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进入到发展的黄金时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是司法鉴定往往只需要对当事人计算机进行鉴定,二是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有用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格式固定,如视频格式主要是AVI,WMV等格式,图片有JPN、JPG格式等等。三是这个阶段电子数据加密技术,数据恢复技术等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这些工具普遍适用于广泛的司法鉴定范围中。四是随着电子数据被充分运用到司法鉴定中,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鉴定技术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使得电子数据鉴定更加的规范了。
2.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现状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现状,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较多,种类也非常多的。我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后,鉴定机构开始增加,数量较多,种类繁多,如有检察院校、公安机关以及高等院校等司法鉴定中心,也有社会层面的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数量也非常丰富。
其次,鉴定事项和类型也非常的多样。在实践中,鉴定事项涉及到的范围有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也有侵犯国家安全,顶端科技以及安全建设入侵计算机系统的犯罪行为,还有专门非法侵入的一些控制软件和程序等等。
第三,鉴定文书缺乏统一的规范。不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从格式到内容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司法鉴定文书的名称、结论都各不相同。有的结论缺乏对程序性质做明确的判断,差异比较大。
3.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存在的挑战
3.1认知度不足 影响新型犯罪调查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存在一定的挑战,其中认知度不足,影响新型犯罪调查是存在的典型问题之一。目前电子数据技术已经无处不在了,遍布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具体的执法实践过程中,执法部门还缺乏将电子数据作为执法证据的意识。再加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要求专业人员具备较高的鉴别技术,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制约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法律诉讼和侦查中的具体应用。很多侦查人员不相信电子数据的鉴定效力。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率都是比较低的。这都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和效能。
3.2技术标准发展相对滞后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技术和标准发展相对滞后,也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技术标准落后与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速度,是一个现实情况。信息科学技术发展近年来非常迅速,但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相关标准却更新不及时,目前仅仅能够满足对移动终端、计算机、视频监控等设备的电子数据鉴定,难以满足针对云储存、汽车智能设备、智能家居以及新研发的新型电子设备的电子数据鉴定的实际需求,所以技术标准发展滞后于实际需求,是现存的主要问题。
3.3电子数据鉴定适用范围有限
电子数据鉴定适用范围比较有限,也是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存在的一个典型问题。目前电子数据鉴定尚且不能够全面满足犯罪案件的实际侦查需要,不能够形成科学完整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完整的体系。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难以介入到远程勘验和现场勘验的实际过程中。再加上线上云储存的逐渐普及,很多电子数据难以通过扣押原始储存介质的方式提取数据。也难以获得电子数据的原始资料。此外,还有一些境外主机的信息数据难以提取,电子数据还会随着主机的关机毁灭等等,这些都影响了电子数据鉴定的适用范围。
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发展构想
4.1提高重视程度 科学设置鉴定单位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更好的适用和发展,需要逐步提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重视程度,科学设置鉴定单位。将公安机关设置为电子数据鉴定的常设机构,并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还可以以国家为单位,明确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官方机构。同时不同的省份也根据自己地区的实际情况,网络刑事案件的数量分布等,明确司法鉴定单位。从国家层面高度重视电子数据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明确规定司法鉴定单位。
4.2规范制作鉴定文书
经验表明,司法鉴定文书不规范,司法鉴定就会非常混乱,司法审判也会出现混乱。鉴于此,应该统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文书形式。
首先,明确科学选择鉴定意见,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鉴定内容应该包括鉴定过程,鉴定的事由以及检验的结论等等内容。其次,制作内容要具备完善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重要种类,在案件确定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功能。第三,还要明确鉴定意见的出具主体。鉴定意见的出具应该是具备鉴定人资格的资质单位和工作自然人。
4.3合理设置鉴定范围
合理设置鉴定范围,同样是促进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完善的重要对策。明确鉴定案件范围,明确规定那些案件可以使用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那些案件不适合使用。此外,鉴定内容也应该限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功能。如果司法鉴定的解释限定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范围比较狭窄,就很难发挥司法鉴定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要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范围留有一定的余地。电子数据并非只出现在网络刑事案件中,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可能也涉及到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数据和资料应用。
5.结语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帮助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所以要更好的利用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更好的彰显司法权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发展构想,希望本文的研究,对促进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帮助和启示。
参考文献
[1]何邦武,胡凌宇.论网络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采信——以游戏外挂类案件司法裁判为样本的分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37(04):101-111.
[2]谢陈跃,唐凌志,冯春雷.电子数据软件鉴定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研究[J].法制博览,2021(19):108-110.
[3]周思来. 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审查研究[D].辽宁大学,2021.DOI:10.27209/d.cnki.glniu.2012.001180.
[4]何姗.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的应用探究[J].法制博览,2021(11):49-51.
[5]郭弘,杨恺,耿浦洋,李岩,卢启萌,凌嵘,贾汝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的设计与分析——以2021年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为例[J].中国司法鉴定,2021(01):38-44.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李智,性别:男,出生年月:1989.07.08,籍贯:新疆精河,学历:本科,研究方向:计算机司法鉴定,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