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在解决多元化争议体系中民商事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其自愿性、合意性、灵活性、自治性及高效性等特点更明显,在调解中当事人能够对事实与法律关系最大程度简约化完成确认,而诉讼过程需在认定事实、质采证据中支付时间成本及更高标准的法律裁判过程。而民商事调解对于量衡道德的倾向性更高,适用社会认可的习惯及价值观念,在争议冲突下对当事人的良知实现最大程度的唤醒。
2. 民商事调解的司法确认
民商事调解的司法确认系主要是指非诉调解组织确认经法院程序审查后, 调解达成有效或无效的民事调解协议司法活动。根据审查确认采取的不同程序启动方式,实践中分为起诉型、主动型及申请型三种形式的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在我国最早可追溯到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经行政机关、行业、商事及人民调解组织或有调解职能的其它组织进行调解后形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员及调解组织签署盖章后,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法院进行申请对其效力进行确认。不同于诉讼程序,司法确认只能提供相对较为偏弱的保障作用。对法院职权主义的贯彻,由法院应用职权对申请事实查明其真实性,也就是以保障限定最低限度的程序为重点。202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调解组织经依法设立后进行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双方当事人向管辖权法院共同提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中对在线调解明确规定,通过法院调解平台由当事人、人民法院、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开展的委派委托、在线申请、调解协议制作、音视频调解、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申请、调解书制作等调解活动。由此可知,我国采用主动型和申请型两种相结合方式的民商事调解进行司法确认,原则上受理司法确认的法院应是邀请的法院、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及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并与相关级别管辖规定进行考虑。经司法确认后的民商事调解程序,在法律处理方面有裁定调解有效、驳回裁定后对原调解协议变更或形成新的调解协议、驳回后裁定提起诉讼的三种情形。
新民诉法规定,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的法院经审查后,对调解协议裁定有效,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可将申请裁定驳回,当事人能通过调解方式对原调解协议进行变更或形成新的调解协议,也能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就是在时间、空间限制下,当事者、利害关系者在某个妥协点缔结的合意与平衡,合意能够根据司法确认得到法律执行力。《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中对立案前调解协议的达成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调解协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法院对其进行审查与法律规定相符的,可制作结案调解书或裁定书,也在该种合意下反映了司法确认性。司法确认程序主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合意提起,具有相对简捷的审查程序,主要通过书面审查,并非根据当事人到场和质证、严格采信证据为基本原则,其特点是对抗弱化、便捷及对合作进行强调。可发现民商事调解协议被纳入私法行为范畴,属于公法行为的司法确认原则,司法确认民商事调解应是得到公权确认后的私权协议内容具有的公法效力。也就是民商事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尽管存在私权内容,但由于经特定程序后,其内容构成裁判法律文书内容,也就是产生了保障公权执行的效力。
3. 商事调解底层逻辑
在民商事调解与诉讼之间具有长期互相竞争及制度互补关系,相对于诉讼而言,民商事调解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高效、便捷、低成本,为当事人提供的选择自由与可能性更多,使争议当事人增加了比较、选择及控制调解过程的可能,使解决争议最大程度降低了时间及费用成本,大部分经司法确认的民商事调解协议都属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体谅的结果。民商事调解主要标定依据当事人自治,而不是纯粹感性化,也就是理性化过程,其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对自我利益的处分已经过深思熟虑。民商事调解坚持和天下原则,不是在处理中简单恢复事中利益和化解争议,更关系到安排未来交易或重塑利益,以合作共赢而非利益划分方式对争议双方找到利益的全新增长点,对于全新交易或分配利益方案进行促成,在互利共赢和成就中使争议逐渐消弭。其重要作用体现在,经第三方协助对争议进行和平解决,使商业关系避免或减轻破裂或终止,双方关系避免恶化程度严重或冻结,使交易成本明显降低,对共同和长远利益进行最大程度的维护。在解决争议中,民商事争议调解作为和诉讼、仲裁同样重要的一种方式,日益受到程序法及现代实体法的重视。民商事调解特点不仅表现出灵活性、自愿性及保密性,不只对解决争议时限的缩减有利,避免扩大当事人损失,使法律专业限定减轻产生的影响。还积极平衡利益,基于对调解过程完整性的保护,探索当事人达到保密调解过程的要求。民商事调解对于常规适用的民商事交易习惯和模式更重视,继承并对在基本原则上更强调公平,在调解中作为严格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因司法确认不只是将严格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在具有地域性特色的部分公序良俗、村规民约等方面,调解协议被司法确认对产生普遍既判力的纠纷并非完全适合。而民商事调解对于科技应用的便利及效率更重视,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中的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完成电子签章时将产生法律效力,通过法院调解平台送达给当事人。由此可知,电子签章、在线调解、呈现在线证据及在线送达将不断实现科技赋能的发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解决非对抗性争议的民商事调解方式,在民商事争议化解、和谐民商事交易关系重塑方面的作用非常重要。可以预见,在我国解决多元化纠纷的构建下,司法确认民商事调解协议是对解决传统纠纷方式的司法吸收和落实。建立司法确认机制能够在司法上有力保障非诉调解协议效力,对于发展民商事调解组织、使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等方面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使当事人明显提高对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信任度,第三方调解提高社会公信力,对于非诉调解组织的发展提供广阔空间。随着修订民事程序法及积淀的司法实践,在独立性、民间性、效率性及在线性等方面,民商事调解将不断提高重视并得到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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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雨楠(1986-),男,黑龙江人,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民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