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文书表达规范化研究
宋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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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立,. 司法鉴定文书表达规范化研究[J]. 法学学报,2022.9. DOI:10.12721/ccn.2022.157090.
摘要:
文书鉴定不仅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是一种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侦察活动,而且也是诉讼过程中查明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司法鉴定活动。作为文书鉴定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围绕政府的重点工作、面向民生领域的实际需求,积极主动的履行司法鉴定职能,发挥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积极功能,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的研究方向是怎样促进司法鉴定文书表达规范化。
关键词: 司法鉴定文书表达规范化
DOI:10.12721/ccn.2022.157090
基金资助:

引言

司法鉴定文书表达规范化研究,对于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刑事案件等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鉴定文书表达规范化十分重要,相关人员应该以促进司法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一、对司法鉴定文书表达规范化的要求

司法鉴定文书在原则上应该提供原件,如果存在着确实无法提供原件或样本材料的情况下,应当依照如下要求处理。首先,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签名字迹或书写字迹在时间上应当具有一致性,要求为同一时期书写。具体表现为样本材料中的书写字迹与检验材料中的书写字迹,必须是同样的字迹,在同等条件下,相同字迹越多也就越是能够证明样本的正式性。其次,对于以印章印文形式存在的样本材料,印章印文的痕迹要做到清晰可辨,同时应该对样本材料中的印章印文做出数量规定,最好提供三枚以上的印章印文。最后在样本中存在的涂改、添加等可疑内容的情况下,应该对以上的字迹或书写等存疑内容是否真的存在涂改、添加等情况进行鉴定。具体要求如下:

要求1:被检验的材料必须是原件。当对采取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形式的材料进行检验时,应当对可疑的印刷、打印、复印及传真等文件进行鉴定。

要求2:对被检验的文书材料的时序进行鉴定。对可疑文件上的打印字迹、书写字迹与印章印文的时序进行鉴定,以判断文件的真伪。

要求3:送检材料必须是原件。对于材料中存在印章印文等形式的材料,应当对印章印文等痕迹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此类鉴定在文检中属疑难鉴定案件。

要求4:送检材料的样本量应当足够充分。对于存在人像识别等形式的鉴定,样本充足才能确保对可疑人像进行识别鉴定。

要求5:检材中的人像最好是五官齐全的正面照,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人像不能配戴墨镜等用以遮掩面部特征的饰品。样本中的人像应是五官齐全的正面清晰照片。与此同时对电子数据文档样本不可转换存储格式、压缩等处理。

要求6:检验时不可沾污样本,不可用手直接拿取样本,应将样本放在物证袋中送检。

综上所述,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积极成立基层党组织,以确保机构中的党员有明确组织隶属关系的,参加本机构党组织生活。。

二、司法鉴定文书表达规范化意见

(一)规范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对于司法鉴定文书的格式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要求规定出具鉴定文书。首先,不可用协议书、聘任书等形式代替司法鉴定委托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书内容,对于协议收费的,应在委托书中加以约定,同时委托书上需要机构签名和盖章,且具体检验的鉴定人要签字确认。其次,对于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的日期应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或发出后的日期。司法部文件作为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鉴定人员务必”遵照执行”,但是对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其中的一些细小的内容,的确需要修改。

如鉴定书第一部分”基本情况”,包括的子项内容: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后面三子项内容: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是否有必要?其中被鉴定人,对于法医类可能存在,对以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司法鉴定,应该没有被鉴定人。鉴定机构应该将鉴定检材的流转过程等程序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台账保存,送检人和接收人应该在台账上亲笔签名。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对鉴定依据、方法、实验条件、质控样、定量数据等信息的原始记录加以记载,使得鉴定结果能追溯到源头。同时要做到外部检查的结果可查询,建立外部信息核查表,必须由鉴定人进行签字。定期对计量器具设备等进行检定,保证计量器具有唯一性标识和校准状态标识,同时仪器使用情况也应当规范记录。但是,不能因为《司法鉴定书规范》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存在有一些瑕疵,而自己任意修改。人们可以发现,一些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格式,已经将鉴定书的主要内容修改得太离谱,需要再次认真学习,并遵守。

基本格式例如: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文件形成方式鉴定。判断检材笔迹、印文、指印等是直接书写、盖印、捺印形成还是复制形成。近些年鉴定的案件中,形成方式鉴定项目显得尤为重要。

(二)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红章而不是在首页加盖钢印,同时加盖骑缝章与落款章。鉴定意见书应该同意编号,按照法医毒物、法医物证、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痕迹)、文书、痕迹、电子数据、声像资料、微量物证等不同的鉴定专业分门别类进行归档处理,谨防虚位编号的出现。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在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鉴定,并对鉴定过程详细记录,充分讨论后形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应当对鉴定检材有唯一性描述以进行区分。其中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原始文件进行修改时,应采用划两横线的方式,使得能区分原文字内容与注释修改内容,同时鉴定人应当签字确认。如果存在咨询专家的情况,专家提出的意见不得以专家名称或者机构的形式提出。各能力验证为"通过"的鉴定机构,应及时寻找自身不足,获得"满意"评价的机构学习,在下一年度的评比中争取达到"满意"。

司法鉴定机构应该积极参加由相关机构设置的能力检验评估,在证明本机构具备司法鉴定检验能力的同时,积极主动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做到信息公开,在办公区域展示司法鉴定事项、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更好的服务人民的同时,也能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监督体系,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结合以提高服务质量。要完善法律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人、鉴证质量、法律档案、财务管理、法律固定资产等方面的整体监控,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能力。司法鉴定机构为了主动发挥工作人员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还应该建立完备的激励机制与惩戒制度,增强司法鉴定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提高司法鉴定文书表达质量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的统一指导,对于已经完结的司法鉴定活动,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认真备案,且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交叉互评互查。对出现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对于连续两次出现相同问题亦或者投诉量较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此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查力度,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各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委托人财物,也不得假借"减免司法鉴定费"的名义争揽业务。

结语:司法文书鉴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人们应该加强对于相关司法文书鉴定规范化保障制度的了解,让其充分发挥功能。通过实践来检验我国司法文书鉴定规范化是否真正的完备,是否真正的是良法。此外,重视法律制度,维护法律权威,保障法律的公平性,是我国司法文书鉴定发展的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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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美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法制博览,2017(2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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