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监管质量和效率。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新领域、新形式制度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刑罚必须加重,使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要调动知识产权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他们的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依法保护其权利。
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于维持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科技进步。众所周知,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在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格局下,知识产权领域已成为企业之间乃至国家之间竞争的战场之一。在经济、科技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这一制度在知识产权方面比较完善和稳固。中国要与时俱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创造条件,走出去,为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奠定坚实基础。
一、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平民的关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从他们的创作活动中获得的。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个特征,即:一是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两个特征,二是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两个特征。法律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特别保护,知识产权债权人有权垄断或垄断知识产权,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违反或任意使用。根据法律,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两种看法:“五个特征”和“四个特征”。“五个特征”主要指“非物质性、排他性、区域性、及时性和可复制性”。“四个特征”主要指知识产权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无形性、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学术界认可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如下:
(1)无形财产权:指通过智力创造工作取得的成果,是智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也称为知识产权和经济权利。
(2)合法性:确认或发布必须直接受国家特定规则管辖。
(3)二元性:它不仅具有特定人格权的性质,还包括财产权的内容。然而,商标法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而不是人格权。
(4)排他性:知识产权完全是法律的主体。未经债务人同意或特别法律规定,除债务人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
(5)区域性: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6)时效性: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各种权利的效力。知识产权主体是一种无形的特殊财产,其范围不能自行确定,但需要在相关法律中作出特别规定。中国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版权及相关法、商标法、原产地商标法、工业产品设计法、专利法、集成电路设计法,通过许可协议对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限制性竞争的控制。
4.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损害知识产权所有人合法公共利益的行为,如任意行使权利人的专有权或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侵犯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非法行使债务人的专有权或非法使用债务人的知识成果,例如未经授权复制他人作品或未经授权复制他人作品或未经授权实施他人专利,但有时也可以通过非法阻碍债务人正常行使权利来表现。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侵害范围的广泛性;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课题,也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显著特征。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到来,各国都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之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臻完善,也受到国际同行的普遍认可,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还比较欠缺,面对迅猛发展的知识经济,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观念薄弱
如何有效的运用、占有及创造知识资源,是各国综合国力和竞争优势的提升的关键因素。小到一家企业,大到一个国家,要想让自己的技术或产品打开国际市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应当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拥有属于自己的专利与商标。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宣传不够,公民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现实中,技术研发人员重视技术研究,却不懂成果的产权化;一些企业研究开发的高精尖技术,由于未及时申请专利而被其他企业申请专利保护,错失市场机遇。我国有很多好的技术、企业、产品,往往是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缺乏法律观念,跟不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错失良机。如青岛啤酒、同仁堂等中国驰名商标就被别的国家抢先一步注册,丧失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知识产权立法有待完善
在各国普遍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我国把将其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多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加入WTO以后,为了和TRIPS接轨,先后修订了多项相关法律法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程时说道:“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由此可见,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还是卓有成效的。社会在快速发展,技术在迅猛进步,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一是知识产权涉及面广,一些新兴产业领域存在法律空白;二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有机体,专门法较多,不够统一,没有形成法律规范的合力,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力度不强。
(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实行“双轨制”的处理手段,即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当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遭受侵权时,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方便了权利人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目前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对于性质相同的知识产权纠纷,设立两套的平行执法手段,容易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产生执法的不一致性,有损法律的权威;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考量,采取保护主义,对一些侵害之产权的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给违法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三是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中,中央主管机构就有10余家之多,直接影响执法的效率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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