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影视播放平台数据造假行为的法律规制
付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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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红燕,. 论网络影视播放平台数据造假行为的法律规制[J]. 法学学报,2022.10. DOI:10.12721/ccn.2022.157095.
摘要: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大力推进,网络影视播平台(下称:网播平台)成为了人们享受文化娱乐产品的重要媒介之一。在利益驱使下,某些网播平台会通过数据造假的行为去打造“热剧”,进而吸引流量。长此以往,将会使得粗制滥造的影视作品因“虚假数据”而有更多的机会被搬上荧幕,导致以资本充斥的“唯数据论”作为评价影视作品好坏的标准。作为新起的网播平台,因缺少对于网播平台数据造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专项立法,也就导致了数据造假行为愈发猖獗。
关键词: 数据造假影视行业法律分析法律规制
DOI:10.12721/ccn.2022.157095
基金资助:

1、网播平台数据造假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1.1 网播平台数据造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播平台自身有独立的计算机系统来实时统计数据,通过这些数据的分析,网播平台可以判断出影视作品的受欢迎程度、不同区域访问者的观看爱好、时间段,据此制定影视作品的采购及推荐、广告合作等重要决策。[1]因此,网播平台的数据无论是对于其自身的平台发展,还是上游的影视作品制作方以及下游的广告商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网播平台通过人为的去对这些数据进行造假,便能轻易形成自己的优势,占据更大市场份额,而这样的行为对其他的播放平台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1.2网播平台数据造假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虽然未将网播平台中的播放量、评论量等相关数据明确列入,但是网播平台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这个平台的热度以及其提供的相关影视作品的播放量,好评程度等相关信息都会影响到消费者是否选择这个平台进行消费,接受其服务。因此,消费者知情权的存在也就意味着网播平台的经营者在提供相应的服务的时候,应当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网播平台人为的去刷高播放量,去刷好评度,容易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的判断,这样的行为,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1.3网播平台数据造假行为构成虚假广告

网播平台通常是通过相应的热度值、好剧推荐等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在其播放平台上播放的作品《广告法》明确列举了何为虚假广告的情形,并对此予以了一定的规制。网播平台数据造假,使得播放量“注水”,在大多数人的概念里,播放量越高,则说明该影视剧的质量会有保证,进而会吸引更多的观众选择观看。所以,网播平台数据造假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对影视作品的间接虚假宣传,形成一种“高质量”影视剧的假象,进而误导消费者。

2、网播平台数据造假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

2.1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网播平台数据造假的行为之所以会屡禁不止,是因为立法上的空白使得执法部门面对这种情况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在上述阐述中数据造假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是,上述法律的出台时间较早,其次,其所针对的都是概括性的东西,在实际操作方面,对于数据造假等取证问题,具体维权问题都没有直接的规定,这对于遏制网播平台数据造假的行为实在有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播平台发展迅猛,数据造假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如果没有直接针对此类情形的法律法规,想要彻底的摘除是十分困难的。

2.2违法成本过低

网播平台数据造假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违法成本比起造假后带来的丰厚收益实在是不值一提。在法律责任上,因为立法体系的不够完善,面对数据造假的行为,难以有什么实质性的处罚;在经济成本上,几万几万的播放量、评论量只需几十块钱,在这样极其不对等的天平之上,在利益的驱使下,网播平台自然会更容易倾向于数据造假。而这些造假的“热剧”会使得网播平台用户增加迅速,开通增值服务的人数也在激增,也吸引了更多的广告商投入。借着这波热度,网播平台赚的盆满钵满。

2.3数据造假行为的监管难与认定标准不统一

首先,我国对于网播平台数据的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影视播放平台之所以会纵容甚至主动进行数据造假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平台的相关数据的收集、发布都是由其自身掌控的,使得观众甚至监管部门面对数据造假的行为也都束手无策;其次,在数据统计的标准上,因为网播平台不同于电视的一点在于,在网络播放平台上观看影视作品,可以随时的调节影视作品的播放进度以及可以选择倍速播放,在这样可操作性强的前提下,那一部影视剧的播放数量的统计上,何为一次有效的播放?再者,有些网播平台在计算影视剧播放量的时候把预告、片花、等的播放量都一并计入其中,这样的统计方式是否属于“有效的播放量”呢。这一标准的缺失,导致对数据造假的行为也就难以进行认定。

3、网播平台数据造假行为的法律规制困境的解决之道

3.1完善相应的立法体系

网播平台热衷数据造假的原因,最直接的问题还是在于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法规可以予以规制。因此,我们可以借助立法的手段来遏制网播平台的数据造假之风。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马上立一部专门的法,网络平台细分之下其实可以有多种种类,比如网络直播平台、还有综合性较强,上传小视频的交友平台等。这些平台主体功能或许会有着些许不同,但是存在着相应的交叉点,都是以吸引观众、引导流量为出发点。这也导致了这些网络平台大都存在着数据造假的现象。因此,我们可以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一部概括性的针对网络平台数据造假的法律法规将这些直播行业、影视播放行业一并纳入,这样对于打击数据造假的黑色产业链也更为有效。

3.2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与责任划分

除了让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外,还要意识到必须对网播平台数据造假的现象予以惩罚。这就要求我们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及明确责任的划分。行业内应当有自己的一套纠察体系,建立异常数据备案机制。对于网播平台出现有数据异常的现象,及时进行调查,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网播平台进行全行业通报,并对其平台的发展推广进行限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清晰的责任清单,对于数据造假的黑色产业链,要做到一个不漏,根据获得利益的多少、造成危害后果的程度、在此行为中的重要程度来划分责任。只有行业与主管部门双管齐下,才会让数据造假背后的黑手忌惮,网播平台的发展之路才会愈发明朗。

3.3建立完善的影视播放平台数据调查体系

2018年9月3日,网播平台爱奇艺向“唯数据论”的畸形评价体系打响了第一枪,宣布关闭显示前台播放量。这在反对数据造假的进程中其实是一大进步,但光是关闭显示前台播放量是不能就此遏制数据造假的。平台上的互动量、评论量等依旧可见,后台依旧独自掌握着影视作品的点击率以及播放量,网播平台依旧是依靠着后台的数据反馈来呈现影视作品的排序。因此,想要清除网播平台数据造假的黑色产业链,首先,要把“唯数据论”的评判标准给彻底摒弃,网播平台行业内应当建立一套结合影视作品内容的美誉度、社会影响力、价值导向等多因素的综合评价体系。其次,建立一套由政府主导、行业督促、观众参与的三方数据监督体系,与各家网播平台的数据后台打通,便于监控真实的数据。使得各大网播放平台的数据始终在“阳光之下”。[3]

4、结语

网播平台数据造假的危害看似只是资本的博弈,实则遗患无穷。当唯数据论成为了评判影视作品的唯一标准,那么文艺工作者在这个浮躁的行业里便不会潜心创作,这将会使得更多粗制滥造的影视剧被搬上荧屏,往大的说,更是对文化艺术的一种亵渎。因此,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制定统一的数据检测标准等手段,进而对数据造假行为进行规制,去营造良好的影视行业的竞争氛围,使得更多优秀作品得以为更多人所关注。

参考文献:

[1]车震震.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4.

[2]万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告知义务之法律适用[J].政治与法律,2017第5期.

[3]承剑芬.戴元初.从传媒经济学视角看收视率调查第三方监督的必要性[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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