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各国有着不同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生活。虽然法律是普遍的,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经济、政治思想以及伦理道德观念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中国法律思想史内容多、影响远、范围广。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漫长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形成的传统治国思想,必然会对法制产生深刻的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方面都在不断完善和创新,现代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然而,近年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却陷入了低谷。实践与预设的不一致,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使法治改革难以进行。但是,法治不同于其他领域。它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它需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改革,要求改革和创新要迅速有效。正因为如此,法治改革非常重要,在向前展望停滞的时候,可以回顾一下前人的经验和总结,对法治的发展改革和法律发展方向的引领都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一、现代中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治建设中,许多法律是在外国成文法的基础上直接集成和修改。事实上,它们本质上是外国法律的“移植”,这导致中国法律的发展越来越缺乏基础,许多法律条款的实现越来越困难。由于法律规定难以实现,间接法对实际法治建设没有实质性影响,导致了现代法治建设的瓶颈期。因此,现代法制建设的重点之一就是对现有法律进行筛选,从移植的法律中选择适合中国的法律,摒弃不适当的法律。
需要对外国法律进行筛选,主要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和实际国情不同,对法律问题的视角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不会完全一致。例如,按照外国的法律思想,在事件的审理中,法官应该是绝对中立地审判而不主动参与案件,以保证对案件审理的绝对公正。然而,在中国的法院,特别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治安法官,他们不是戴假发,拿着法律锤,紧紧扣上长袍,眼睛微微闭着站着。相反,他们深入到案件的各个方面,在进行审判之前对案件有全面和全面的了解。有时在"炕上开庭"的现象也会出现。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作为可能被外国的立法方面认为是另类,是不可取的,可是在我国有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下却觉得合情合理。但是,立法的实施,法律的构建都必须要遵循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规律,与其实现充分结合,才能切实的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以正常开展。
二、儒、法、道三家的治国思想概述
古代治国思想中,对中国历史发展影响较大的思想主要是儒、法、道三家,其中道家的影响较轻。西汉以后,统治者实行“外儒内法”和“德治法治”相结合。同时,儒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广泛吸收了包括道家思想在内的各种思想,逐渐完善了儒学的体系,确立了其在古代政治生活中的主流地位。
(一)儒家的治国思想
主张以德治国,德治为先。儒家主张人治,认为法制禁令是由人制定的,法令是死的,但人是活的,法令最终靠人来执行,愚笨的人遵守法令,聪明的人制定法令。儒家顺应了封建社会的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汉武帝之前,秦朝是以法家思想为政权的统治思想。秦始皇焚书坑儒后,加之汉字尚处于雏形,不具备准确表达的功能,正统的儒家思想已基本消失。在汉初,当时的主流思想是道家思想,所谓黄老道行无为之治。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强调以儒家思想为治国的根本,杜绝了其他思想体系。由于秦朝苛政的覆灭,统治阶层意识到仁爱治国对于维持王朝稳定统治的必要性,于是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主张。从此儒学成为了国家正统思想。
(二)法家的治国思想
法家强调君主应该运用“法”、“术”、“势”三者的运作来控制臣下,并实行配套实施的国家政策管治方针,用富国强兵成为达成战国君主霸业为重要准则。“法”是政府制定发布的法律条文;“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1]法家认为,国家社会发展与组织制度变化应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随着时代的进步,政治制度与组织结构也必要跟着发生变化调整,在当时法家这一过程称为“变法“。唯有如此才能达富国强兵之道,过度遵守旧规不正视因时制的变法重要性,只会让组织逐步走向苍老,最终消失。例如秦孝公时期商鞅行耕战策略,这流派盛行于春秋战国时代,为秦国与秦朝最为采用。“法家”学说是一种纯粹功利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加以证论思辩,强调刑名之术,以效忠君王之权为归依。法家学派在基础上否定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 [2]另外,法家在政治实践中,例如秦国奖励耕战强化农业和战力,毁弃诗书以愚化反对君权政治推行愚民政策,秦始皇为了统一百姓的思想实行焚书坑儒制度。彻底希望与传统文化分道扬镳,主张以法治国。战国时期人物韩非乃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总结了法家各种学说,又在儒家荀子的理论上吸收,认为人是天性本恶,不但对普通人,就连亲子间关系也是这种特质。即使法家提倡法治思想制度,但是它的法治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差异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因此,人治是法家治国思想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适应君主专制主义中央政治集权的需要。
(三)道家的治国思想
道家主张无为而治,重视人性的自由与解放。认为国家、百姓有其自身发展的轨道,并且认为君主过多的干预社会、干扰百姓是不对的。老子讲“:无为而无不为。取天下常以无事,及其有事,不足以取天下。”意思是无所作为却什么都可以做成,治理天下总是无所事事,等到有事可做,就不配治理天下了。“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恒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为无为,则无不治矣。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言也,以为文未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治大国若烹小鲜”。[3]道家哲学并不否定儒家的社会理想,但对于政治欲望和社会责任的态度并不先存立场,而能有更尊重人类自主性的态度与存在定位。治理国家,就要考虑人民的维护和维护人民。道家的“人本”观点,主张通过维护每个人的个人利益来达到社会的和谐繁荣,道家尖锐批判了以天下为根本的政治观点,认为这是“悉天下奉一身”的罪恶表现,在社会制度上主张以维护私有制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大同”。[4]
三、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
(一)儒家思想
儒家是学说传播最为广泛的一家,以孔子、孟子、荀子等人为代表,儒家学说倡导的是以“仁”为本,讲求“仁和”。[5]虽然儒家学说重点在于仁和,但是并不否认法治的重要和发展,孔子主张“宽猛相济”、“以德去刑”,他虽然不主张用刑和责罚,但是他倡导依靠德礼教化去感化那些犯下过错和心性恶劣的人,归结起来还是主张以“礼”服人。孔子之后,孟子对孔子“仁政”的思想进行了延伸和发展,孟子强调在法治建设中人民起到最关键的作用,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的理论思想,为后续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思路。儒家学说在后期还有一个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它主张国家管理者要依照德行而不是依赖刑罚。治国和法治只有以品德出发进行发展,才会得到上天的庇护。如果不遵循品德的发展,上天先会以怪异之状警醒君主,如若再不及时改正,则会酿成天灾人祸。现代法治可以吸收儒家宽严相济、仁、民为贵等主张。
(二)法家思想
法家是历朝历代众多政治家、军事家的思想总结,主要理念是“依法治国”,将法律法规作为国家发展的最高框架,法治建设认定是国家发展最重要的阶段。代表人物是春秋时期的商鞅和战国末期的韩非。法家的思想学说主张将全国的管理归于君主,君主要一人凭借着威信和刑罚来号令全国,对于那些可能起义或者威胁其治国的人要全部斩杀,以绝后患。
商鞅的理论是不同的时代应该遵循不同的治国理念,使用不同的治国手法。他曾指出,春秋时期的社会不同于先前的王朝,春秋各国的社会已经不再安定祥和,而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官不谋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内清腐败、外展国疆,才能打破动荡的时局,使国家真正的焕然一新。
综合来看,法家学派的学说是最现实主义的,在春秋战国那个动荡的时代背景下,法家对于社会的观察最为灵敏准确,认知也最为细致深刻,所以他们提出的理论对当时社会最为有效。所以,依现实而行,以“法治”救国救世也成了法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法治可以继承法家“依法治国”的主张,摒弃柯严刑罚等落后主张。
(三)道家思想
道家学说的思想以老子和庄周为主要代表,主张的是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思想,在政治法律上向往的是“小国寡民”的环境。老子在法治建设上的学说是“道法自然”,他认为规束万物的有自然发展的规律和准则,不应该用人为的定法来扰乱自然的调节。庄周则更是认为不应该采取任何的法律手段,其主张的是绝对的自由和绝对的“无为”。
在道家的观点里,世间万物都有自己存在的理由,生存下来也都具有一定的准则和约束,万物同为一个标准和起点,不应该对其划分高低主次,也不应该强行加以尊卑。人在自然之中也只是渺小的个体,应该尊重大自然的智慧,而不是妄图去改变自然。
由此看来,道家在法律上的相关理论其实是不具备可行性的,如果摒弃一切法律法规,那社会将会倒退,完全自由和地位绝对平等的社会是不可能真实存在的,人类作为依群而居的群居生物,在生活和生存方面必然要有首领作为引导,有首领就必然会有规章法律,无为而治和万物自然是根本不可能的。现代法治可以继承道家无为而治的主张,并非真正的无为,而是政府充当服务者的角色,为人民服务,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要过分干预市场。
四、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历史传统,如果离开了传统、离开本民族的历史讲现代化,那么现代化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个民族在发展的道路上必须科学地看待本民族的历史,如果一个民族隔断自己的历史,它也隔断了自己文明的生命之源。中国法传统有着自己固有的规范的模式与价值取向,是一种不可超越的法文化源泉,它对社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调节作用。因而,注意继承传统文化中伦理化的善良风俗,将是中国法获得社会认同、实现社会化的基本保证和生命力之所在。但是,更重要的是,在走向法治社会的今天,由于传统文化所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已发生了巨大变化,摆脱传统观念的精神束缚,消除某些阻碍社会进步发展的法律意识的影响,形成一种新的价值观念,而市场经济的推行与民主政治的建设,为这种要求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所以,在对待中国传统文化及传统观念的问题上,既不能一味地指责、批判我们的法律传统,又不能拘泥于传统观念而缺乏建设的精神。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们应当有勇气和信心,在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历史中,挣脱传统法律观念的精神束缚,获取新的法律价值观念。
中华民族的文化绵延五千年而不绝,伴随中华民族文化不断发展的,还有法律理论的逐渐架构和庞大,仅仅从儒、道、法三家的理论就可以看出来,中国的法律理论和思想是丰富且都具有内涵和实际意义的。近年来,强制拆迁和中国式过马路以及“老人倒地扶不扶”等现象,从道德问题逐渐升华为法律的认知,国家在发展中开始注意法治建设,开始关注国家绵延发展的法律历史,开始逐渐的总结和研究前人的发展经验,并将其利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然而在法律思维的融合上,还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死刑”。古代的刑罚最重归结于死刑,“杀人偿命”的观点也根深蒂固于国人的脑海,然而,目前的国际法要求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在高度发达的社会,需要对死刑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规模划分,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
五、结束语
中国古代各学派的法律思想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然而,由于政治制度和社会模式的不同,现代法治建设不能照搬古代的法律法规,需要借鉴经验。有时需要对古代法律思想的升华和类比。只有真正理解古代法律思想的精髓,才能将其运用到当代法治建设中,不断推动当代法治建设,为整个社会的进步和新时代的不断进步提供保障。同时,只有从古代法律思想中提取最纯粹的精华,运用到现代法治中,不断推进当代法治建设,为整个社会的进步和新时代的不断进步提供保障,法律才能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的发展采取保护措施,实现法律存在的根本作用。吸取古代法的精华,促进现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不断地演变,但是不容置疑的是,其大体趋势是越来越走向文明和进步的。中国法文明在演进的过程中,总能沉淀下一些体现核心价值的东西或思想观念。这些都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法文明的“文化符号”。中国古代治理的主要思想在儒法合流的基调下,对于规则保持重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进步的法律理念、法律文化,在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今天,仍然有必要加以继承和弘扬。
参考文献
[1]秦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转换[D].西南大学,2013.
[2]左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D].上海师范大学,2013.
[3]梁治平.中国传统文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5]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M].商务印书馆,1999.
作者简介:
郑梦宇(1998-),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四川省南充市,学历:硕士,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