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法律职业伦理简述
(一)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
法律职业伦理是现代法治的产物,是一种社会伦理现象,它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性规定,它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社会活动中所自发形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一种行为准则具有高度专业化和专门化的结晶,它具有导向性符合社会价值趋向的职业准则。
《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多部法律对法官的权利、义务职责、准入规则、职业保障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条也有相关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1。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法官队伍的建设,对我们的法官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此来保障司法的公正、维持社会的稳定。法律规范对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做出了相对完善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迫于解决,比如司法腐败问题,司法人员的渎职问题,法官职业群体认同感差,法官个人道德品行问题等等。
(二)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
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在一起具体的案件中,究竟哪些事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适用哪一个法律,怎样适用?归根到底靠法官来定。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法律不能够自己产生效果,需要严格的执法者、司法者采用一定的法律手段、技巧来保障法律的实施、适用。
2013 年 6 月,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赵某接受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郭某邀请,前往南汇地区的通济路某农家饭店晚餐,赵某又邀请市高院民一庭庭长陈某,市高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倪某,市高院民五庭副庭长王某一同前往。晚餐后,以上5人又和3名社会人员一起,前往位于惠南镇的衡山度假村内的夜总会包房娱乐,接受异性陪侍服务。当晚,参与活动的一社会人员从附近某养身馆叫来色情服务人员,赵某、陈某、倪某、郭某参与嫖娼活动。经群众举报,依照相关法纪规定,上海市纪委、市高院党组决定分别给予涉事法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2事实证明,在请吃、嫖娼等现象的背后,往往是法律圈里一种不正当人脉关系的苦心经营,最终的指向都是司法权力的不法交易。正如法谚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作为广阔的外延的法律职业伦理而言,法官的职业伦理则是重要内涵的一部分。从因此培育法官职业道德,法官坚守职业道德在维护司法公正,坚守公平正义上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法官法律职业伦理所面临的挑战
(一)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
司法腐败问题是制约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之一。有些法官为了个人利益索贿受贿,作出不公正裁判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司法腐败问题近年来一直层出不穷。
在广东湛江市,丧失职业伦理的9名法官与一个“讼托”合谋结成一条利益链,将神圣的司法审判权变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攫取了巨额灰色利益。法官被“讼托”拉下水,在司法系统并非孤例,但像该案这样,“讼托”投资诉讼、经营案件俨然公司化运作,同时将9名精通法律的“执法者”变成了“枉法者”,并不多见,让人震惊。3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把“讼托”比成腐化司法公权的“苍蝇”,那么被拉下水的法官就是“有缝的蛋”。因为在职业伦理上存在自我认同的危机,有的法官对于公正司法的法纪要求不屑一顾,自我保护屏出现裂痕,让“讼托”有机可乘。要提高法官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认同意识,目前亟待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腐败问题。现代社会,法官生活在纷杂的关系网中。面对各式各色的诱惑,法官很难坚守初心。随着法治社会的全面建立,必然要求法官形成一种职业认同意识,即法律职业伦理,法官必须做到爱惜自己的荣誉与法律尊严为首位,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而至死不渝。
(二)法官职业伦理教育缺失
无论从司法本身的本质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国现实司法制度的具体规定来看,培养具有法律职业伦理自觉的的法官队伍及后备人才,都是一个重大而急迫的现实任务。因此可见,中国的大学法律教育担负着举足轻重的使命。但是,在目前法律教育注重培养法科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却多少忽视了法律健全人格中非常重要的一面,即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4
在实践中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都无法忽视法官的伦理道德,有同样权力的法官有些腐败、有些不腐败,他们的伦理水平是有区别的。除此之外,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将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作为考察重点,较少关注法官职业伦理。实务部门的许多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残酷现实让许多有识之士呼唤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在两大法系中,都特别重视对法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都在时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教会学生法律至上、公平正义至上的观念。如英国的法学院“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除此之外,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是美国法学院二年级、三年级学生极少的几门必修课之一,目的就是培养学生承继法律人的敬业精神和自律意识。5这不仅有助于学生树立牢固的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有助于学生在成为法官之前就对职业伦理有着良好的理解与信仰。
(三)法官总体业务素质亟待提高
法官作为人类正义的操守着和守护神,不是一般的人可以胜任的,法官本身需要有极高的个人修养和业务素质。正如英国学者杰拉德·温斯坦莱所说:“法官是法律的‘喉舌’,而只有心灵美好、情操高尚的法官,才能拥有傲视身外利禄的高洁,怀着公正之心和正义之感走上祛除邪恶保护正义的圣坛,用活着的圣谕的喉舌,揭露和痛斥丑恶,宣告和传扬公正。”6在当今我国司法界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已经成为国家、社会、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共同关注的话题。在《法官法》颁布之前,我国法院法官的入职门槛比较低,他们主要来自于转业军人、社会人员、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呼格吉勒图案相信都不陌生,一个无辜的人由于屈打成招、严刑逼供被处以极刑,即使最后得以沉冤昭雪,但由此可见,迟来的正义显然并不是正义了。人死不能复生,法官的一纸误判就葬送了一个鲜活的生命,法官手里掌握着予以生杀的大权,更应该拥有比检察官或律师更高的专业知识与经验。法官是一种极具技术性的工作, 法官的司法活动常常处于自由与民主、规则与裁量、权力制约与司法独立等多种微妙的关系之中,这就对法官的决疑技术与平衡技巧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三、完善法官法律职业伦理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会被“银弹”击倒,被财色所“奴役”,监管不力固然有因,但也不得不说他们对形形色色的诱惑缺乏免疫力。在这些法官眼中,身上的“法袍”变成了可以用来“变现”的砝码。于是,在司法审判和执行中出现了“利益性审判”“选择性执法”,有钱积极立案,无钱刁难立案,甚至人为制造诉讼难,逼迫当事人转而寻求“诉讼掮客”代打官司,自己则从中牟取私利。
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对于个人的长期良好的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法官来讲,拥有一个良好的个人品行、职业素养对职业伦理的形成尤为关键。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上,我国现况并不乐观。第一,我国法学教育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均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便很容易导致法官在参加工作时产生腐败现象;第二,我们在遴选法官时,或者是在考察法律职业者时,太过注重专业知识考察,缺失对职业伦理的考察,考试再如何考只考得出能力,并考不出一个人的品行与道德;最后,法官任职过程中虽然日常教育活动经常开展,但均存在内容大而空、靶向不明确、缺乏针对性的现象而收效甚微。
为此,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便显得至关重要。我国已经制定法律职业伦理相关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由此可见这不再是一种道德呼召。有些大学里面也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课程。只是这种课程往往沦为可有可无的课程。积极的职业道德建设是践行司法良知的有效途径,任何法官自由裁决的案件,实质上都是在法官道德标准影响下处理的。
(二)提升法官职业知识与技能
《法官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官入职门槛较低,没有经过专业法律教育的人也能进入法院系统成为法官。6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随之变化,法律会不断变化更迭,法官需要不断的学习新知识来适应现行司法实践的需要,如此才能做到判决符合公平正义,真正做到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法官的职业技能在于日积月累的学习法学知识而提升,学习是基础,实践是学习的试验石。已经进入这个行业的并不意味着停止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要对法官进行再教育,提高每个入职法官的专业知识技能,丰富自身的内涵。在实践能力方面,锻炼自己审慎的法学逻辑思维,培养与案件当事人与律师与检察官沟通交流能力。因此,加强法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完善法官的职业伦理意识,是当前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三)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伦理评价监督体系
我国现行法官遴选与考察主要依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注重一般职业能力和专业水平测试,对法律职业伦理考察侧重甚少。在选拔法官的过程中,往往重能力轻品行。在法官的日常考核机制也往往侧重于结案率,侧重于办案效率。因此建立起以最高院牵头的,各级法院成体系的法官职业伦理评价监督制度尤为重要。各级法院要加大对法官遵守职业伦理的考查。在法官日常考核项目中增加“法官职业伦理考核”这一项,使之作为法院的一项常态化和制度化的评价机制,定时对法官职业伦理予以考核评价,并以此进行内部监督。其次,可以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案件质量评查与职业伦理结合在一起考核,还可以依据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对个人品行进行评价。最后,公开结果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对良好的职业伦理行为予以表扬宣传表扬,违背职业伦理的案例予以惩戒处罚,以此来提升法官队伍的职业伦理意识。
(四)改善法官薪酬待遇
在国家的立场上,法官行使裁判权是代表着国家,因此在考虑法官工资薪酬时理应予以照顾使其具有国家司法人员应有之体面。在英国,最低等级法院法官年薪为9万至11万英镑不等,大法官的年薪甚至和首相相当。同英国一样,日本要求法官具备相应的职业伦理的同时,都有明确规定给予法官优厚的职业保障。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但法官并不是神,也需要食人间烟火,如果只要求法官做到公正、廉洁、独立等高尚的品质要求,却不给予法官足够的物质保障和政治保障,以免除其后顾之忧,那就是“既要马儿跑得好,又不给马儿吃草”。案件的审理不失为一项复杂的劳动,自然应当有较为丰厚的物质待遇。当法官在裁判时还在不停的为房子、看病、子女教育等而奔波,那么又如何期待他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呢?当前我国法官薪资水平与同地区同级公务员大致相当,有些地方甚至还要低一些。而且因东西部、沿海与内陆等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经济发达区域的法官普遍比经济落后地区的法官待遇优渥。西方发达国家法官职业伦理素质普遍较高离不开其优渥的待遇,精英化的遴选与管理。以薪养廉不仅能让法官认识该职业崇高的地位,还可以让法官保持适度的优越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与公平公正的法律裁判,使其不想贪、不会贪、不去贪。笔者认为为实现“司法去地方化”的目标,地方各级法院预算由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法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法治化建设的道路更是道阻且长。法官职业伦理建设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法官应在法律职业伦理丰富内涵中找到自己的初心与目标,找到自己清晰的职业定位,增强职业认同意识与荣辱观,只有当法官牢固确立了献身法律职业的无尚尊荣感,他们才能在面对强权或干扰时,保持独立超然的职业良知,按照法律的价值导向追求司法正义。不可否认的是,国家应注重建设人民法官的职业伦理培育,这是一项艰苦卓绝的任务。
1.李雅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体系化建设的完善建议[J].法制博览,2020(31):141-142.
2.杨永海,王鉴非.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职业伦理:现实与因应[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3(02):41-46.
3.傅达林.岂容“法袍”成为“变现砝码”[J].楚天主人,2011(07):39.
4.徐芳宁.司法良知与法学教育[J].法学教育研究,2011,5(02):315-332+346.
5.周世中:“英国法律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6.朱雅萌.论我国法官在正义规范遵守中的问题和反思[J].法制与社会,2020(23):80-81.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