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广告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大,规模和增长速度都超过了传统媒体广告。传统媒体不再是企业广告的主阵地,互联网平台成为企业广告的新宠。广告商对网络广告的持续投入也推动了广告行业的变革。但随着互联网广告的蓬勃发展,广告中的虚假信息也与日俱增,严重影响了市场规范和社会发展。此外,由于互联网广告的复杂性,用户很难区分广告中的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也不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广告形式的快速发展给广告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对中国广告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互联网广告的监管现状和问题
1.1互联网广告监管现状
由于新业态的推广,互联网广告传播的形式不再只是网页中的静态文字和图片,而是通过网络广播、微信、微博和各种短视频进行动态传播。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监管的覆盖面更广、数量更多、难度更大。近年来,尽管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每年查处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件占广告案件总数的50%以上,但互联网违法广告仍屡禁不止,这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2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
1.2.1互联网广告领域法律法规的缺失
随着各种形式的互联网广告的不断出现,《广告法》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广告监管的需要。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近两年来,面对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重点监管领域应运而生。但与此同时,它也凸显了不完整、不系统和滞后的缺点。面对庞大的互联网广告监管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不完备,大多以通知、措施和条例的形式发布,法律规范处于较低水平。因此,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较小,难以遏制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
1.2.2互联网广告监管技术薄弱
目前,全国互联网监控平台已经上线,一些省市市场监管部门也研究开发了互联网广告监控系统。尽管如此,互联网广告规模大、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背景下的分散性、非法广告的识别标准难以确定、广告图片难以识别等技术问题已成为制约监管力量发挥的瓶颈。技术监管尚未实现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全覆盖。而目前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仍以人工搜索和检查为主,监管效率较低。技术监管的智慧很难与互联网广告的“狡猾”相匹配,也很难在互联网广告的海洋中准确识别出真正的违法广告。
2互联网广告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2.1互联网广告界定困难,执法盲区大量存在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媒体,直接或间接宣传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从目前广告法律法规的定义来看,广告本身的定义存在一些差异。网络广告的形式在不断变化,网络上有很多无限链接,这远远超出了人们对传统广告的认知。网络广告的识别难度很大,给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在当前的网络信息中,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交叉融合,无法用传统的法律法规进行区分,存在着大量的管理空白。在越来越多的专业网站、各类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广告活动、广告信息等企业营销、宣传内容完全叠加,不受广告法律法规的监管。此外,植入各类社交软件的广告、插入用户私人空间的商业广告、各类网络平台分发的广告也是广告监管的盲区。
2.2虚假互联网广告的屡禁不止
互联网为虚假广告和其他非法广告提供了一个天然的虚拟空间。这些广告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点。同时,它们具有监管难度大、违法成本低的特点。面对海量的广告信息,消费者无法有效辨别真伪,受骗案件时有发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管控力度,但收效甚微。
2.3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现象普遍存在
网络技术日益发达,可以追踪、记忆、收集和发现消费者在网络上留下的所有痕迹,进而对消费者进行准确定位。这些数据往往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和使用的,极大地提高了广告的准确性。但与此同时,消费者的知情权、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也遭到肆意践踏,消费者没有有效的方式防止侵权。目前,消费者群体在网络平台上没有保护数据隐私的意识,这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互联网广告的优势之一是以正确的广告形式,在正确的时间和场景,向目标人群精准投放,从而提高网络广告平台的效率,节省广告支出。为了实现精准投放,有效匹配目标用户和广告信息,主要使用用户画像技术和行为定向技术,而这两种技术都是建立在获取大量用户信息的基础上的。
3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建议
3.1完善互联网广告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法律法规具有内在的滞后性,但面对当前互联网广告新形式出现的新问题,法律法规是维护互联网广告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我们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明确法律上的问题。一方面,与互联网广告监管最直接、最密切相关的现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项部门性法规,法律地位较低,与其实际作用和功能不匹配。建议在适当条件下,提升该办法的法律地位,加快修订《广告法》实施细则,细化《广告法的规定》,使相关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结合新业态下互联网广告的新发展趋势和监管问题,深入研判欧美国家的互联网广告设计法律,在系统分析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法律的实践经验,加强重点领域互联网广告监管立法,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形成以《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为主体,以相关法律特别是重点领域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法律监管体系。
3.2完善互联网广告政府行政规章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监督执法部门来说尤为重要。针对互联网广告中违法主体定位难、证据固定难的问题,制定执法措施或执法指南予以支持实施,使监督执法有法可依,为打击互联网非法广告提供法律保障。同时,结合互联网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知识产权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定《互联网广告行政执法协作办法》,从而使部门之间的合作更加规范,提高行政执法合作的有效性。
3.3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生态建设
监管生态的构建是形成良好互联网广告监管氛围的前提。对于监管生态的建设,政府部门、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应积极参与互联网广告监管,履行各自职责。政府应坚持执法立场,加大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自律组织应当履行对会员单位互联网广告发布的指导义务,引导行业自律;其他社会组织、媒体、公民等社会力量应在政府“看不见”或“摸不着”的地方向监管部门提供违法线索,并做好监管工作。在打破小生态监管壁垒方面,构建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体,宣传、网信、公安、工信、卫生等相关部门为补充的互联网广告政府监管体系。
3.4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技术建设
要加强互联网广告监控中心建设,深入分析监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互联网广告新业态监管的需要,研究区块链、云计算、爬虫、智能语义分析等技术手段的应用,构建互联网广告智能监控新模式,解决互联网广告违法主体锁定、证据固定等问题,为互联网广告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各类社交平台和互联网广告运营平台也应承担审查广告是否合法的义务,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对关键词和字节进行严格监控,并协助人工筛选和判断广告合规性,防止违法广告随意发布。
参考文献
1.谢旭阳:《移动端互联网广告监管的建议》,《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9月8日。
2.杨辉:《论互联网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新闻研究导刊》2019年第18卷10期。
3.丰苏、郑刚、唐琦等:《关于构建互联网广告智慧监管平台的思考》,《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年第5期。
4.宋泽蓉、张艳:《美国互联网广告业自我规制的特色与启示》,《传播力研究》2019年第27 卷第3期。
5.席琳:《加强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的路径探讨》,《行政与法》2020年第11期。
作者简介:房海东(1991-),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