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李茂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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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淑,. 优化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J]. 法学学报,2023.4. DOI:10.12721/ccn.2023.157038.
摘要: 近年来,在中国债券市场中已经发生了不少的负面信用案件,且政府有关部门也正在努力通过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处理负面信用案件。这表明中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但也意味着国债的风险愈来愈大。
关键词: 债券市场;监管体系;法律
DOI:10.12721/ccn.2023.15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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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国交易价格的负面诚信事件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已然形成我国交易价格的“新常态”。在这一新常态中,财政放弃在以往债务违约情况中对债务持有人风险实行兜底的方式,转而通过法制化、市场化的处置模式。为预防经营风险,提高交易价格的活力,推动交易价格向有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降低债券违规对投资人造成的危害,需要优化交易价格管理体制,健全有关法律规定。

一、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现状

一九八一年时我国正在进行经济建设,所以财政部开始发行国债,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出现。在这一过程中,财政部门全权负责全部的国债发放项目,采取的债权发放方法为政府摊派,亦不建立国债市场。同时,在这一过程当中并没有实体的监管部门对债权项目实施监督。《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是我国首部关于交易机构监管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在交易价格监督制度的变化中,我们能够发现多机构分散监督是债券市场监督制度的重要特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都是一级金融市场的监督主体,而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会则是二级金融市场的监督主体。而我国银监会则担任着最重要的商业银行监督,并着重监管包括商业银行可转债、商业银行国债等商品。

二、债券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效率低下

发债成本大幅度提高当前中国债券市场的多部门监督问题,不仅容易造成监管部门间的监督重叠,同时也容易导致监管部门效能不足、市场上发债成本大幅度提高的现象。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多种监管制约债市产品发展,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各部门管理框架内的一大难题是政出多门,各种管理政策不能一致。在监管要求不一致的情形下,也比较容易产生监管套利的情况。举例来说,目前在中国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三个监管部门对这些实质相同名称不同的债券所出台的发行管理办法各不相同,所以部分公司在挑选发行证券前必然要对比三种证券发行管理的准则,最后选定发行门槛最低的证券进行投资。这些监管做法不仅破坏了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也是极为不利的。

(二)多部门的监管体系阻碍

因为债务产品的创新往往要牵涉多个监管部门,所以如果其中任意一家监管部门的不积极,都将对债务产品的创新产生极大的限制。场内、场外市场的发展极不均衡在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进行方式大致分成了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市场。其中,场内交易主要包括上海交易所的债券市场价格,而场外交易则大致包括商业银行的交易价格以及商业银行柜台交易。但目前,银行间的报价仍然主宰着在中国的市场交易价格的主导地位,其根源就是银行间价格的参与者全部是机构交易者。另外,由于机构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辨别能力远高于一般投资人,所以机构投资人的所可以买卖的证券种类也非常多样,包括了地方政府国债、企业国债、企业信用债券、金融债券、央行票据、政府资产支持债券等产品。投资方法分为国债远期、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利率互换、远期利率交易以及债务贷款等。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价格比较,由于交易所债券市场中主要以个人投资者居多,对风险的辨别能力明显弱于金融机构市场,因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券种与交易方法较低,市场创新能力也较弱。

三、中国债券市场法律监管的完善路径

(一)确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监管体系

债券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的标志为该市场投资人的信心以及在此信心下资金的注入。要建立我国债券市场的新秩序,就一定要把市场保护视为监管制度的关键。所以,债券市场监管系统的机制设计它不仅仅是考虑了资金的有效性以及对资金需求者的效果,更关键的是保护了投资人的权益。证券投资人利益是市场交易价格的基础,为了维护广大证券投资人的权益,要尤其注意市场交易价格的风险传递作用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要更全面、细致的披露发行人、市场经营状况,充分披露市场融资情况,各执法部门、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都要发挥更大的电抗功能,以促进交易价格的市场功能、市场交易功能的有效转变,建立以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为基础的法律监督机制。所以,政府就应该确立对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认识。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层面上展开应对债务违约全过程的顶层设计,从事前的防范、事中的应急处理预案、事后处理追责责任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划设计。

(二)确立协同监管的法律监管体系

与世界其他各国不同,因为中国的交易价格体系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下逐步建立的,所以中央政府就变成了交易价格的控制中心、交易价格体系的主要执行者,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仅需要积极培育发展债券市场,还需要监管债券市场。随着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政府在完成这两项任务时就显得力不从心。由于交易价格的根本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化的,唯有进行交易价格的市场化管理才可以给交易价格的增长带来动力和创新力。以往,政府部门只对证券发售的物流情况加以审查与监督,不准许优良证券进行发售,这也使得政府部门成为证券的担保者,不过这并不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规律。股票发行方并未充分利用交易价格进行融资,也不能利用交易价格对公司业务的拓展提供帮助。但是,企业也无法得到相应的物流信息,这对市场的冒险精神和逐利主义产生影响。所以,政府部门必须转换自身职责,由主导者转化为引路人,让问题揭示成为监督重点。

(三)建立权威的法律监管体系

系统、权威、有效的司法监督制度建设是一个庞大系统工程,必须分阶段进行。从二级市场管理入手,通过立法逐步实现了监管力量的有效整合,并完善了证券的发行与监管力量的有效运用,以减少了监督重叠、缺位等现象的出现,最后形成了系统的中国债券自律监管制度,以实现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稳定、规范与发展。在我国证券交易领域中有着不同的监督机构,不同的机构监管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这种不明确的监管标准不利于市场货币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和流转。其可变现的功能是国债的最重要生命力,同时,也是一国债券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最主要指标。通过证券资产的交易流通,不但完成了对债券市场所固有的投资职能,也从一个普通证券投资人的视角完成了证券交易的融资、风险规避的职能。

结语

在中国债券市场监管体系重置的过程中,应该改变原来的仅仅定于市场资本功能定位,而应该建立尊重证券市场的价值根本基准,继续推进中国债券市场的监管制度市场化、法制化与改造,因为我国对交易价格真正的中心问题是法制化、市场化问题,只要解决好了这些核心问题,对交易价格上出现的具体问题和障碍就将一一解决;最后,政府将授权中国证监会对中国银行与互联网市场之间的柜台交易价格的监管执法权,以及更有效的运用监管办法,形成了集中统一领导的监管二个层面,从而形成了系统、权威、高效的中国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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