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科技金融网络平台是企业提供线上金融服务的主要载体与工具,它将成为科技金融信息的重要集散地,可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与社会各类投资者提供全流程的金融服务,对于有效缓解科技金融平台与社会市场主体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从而提高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与对接度,对于促进国家技术持续创新能力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1. 我国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存在的不足之处
1.1流程覆盖面较窄
部分科技金融服务网站仅提供供需资讯,流程范围很窄,很少提供包括消息发布、供求各方谈判、市场调研、签约执行的全方位服务,尤其是签约完成后的后续服务、各方协调等领域十分薄弱。如江苏省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只是公布了有关供求信息,并不能进行后续的金融服务,平台的功能也仅限于信息公布与查询,并没有一站式的服务管理。
1.2没有考虑处于生命周期的中小企业
部分科技性金融平台并不能顾及生活到处在公司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融资市场结构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如风险投资比较适合在公司的萌芽期和初创期,而在公司的高成长期则更适合在主板市场或二板市场融资。目前的银行产品标准没有对投资产品做出详细分类,使得各个生命周期阶段的中小企业都无法寻找合适的投资产品。
1.3相关政策和资源供给不完善
首先,当前我国科技金融服务政策体系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引入的时间比较短暂,所以无论是科技行业还是金融行业都处于一个发展探索的阶段,所以当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观察当前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所有的政策相对于企业来说都较为宏观,缺少一定的实践性以及可操作性,所以在各大企业落实过程中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尤其是不同级别平台制定的政策文件,缺少有效衔接的渠道,而且我国各省、各市,不同地区出制定的政策没有采取上下联动的策略,以至于大部分政策之间部分内容并没有有效兼容,甚至出现了抵触情况。这也使得我国相关部门单位在正式政策落实的工作环节中面临着十分艰难的困境。此外,我国当前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管理部门职责没有明确,比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其中的发展政策既包含了科技部门制定的政策,同时也有金融部门制定的制度,所以这也就造成了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管理层面职责划分不明确,不同政策之间内容互相冲突的情况发生。再加上部分科技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没有兼顾到金融部门的刚需。而金融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没有站在科技部门的角度思考问题,所以也就造成了部分规章制度不够贴合实际情况。尤其是金融服务体系方面,如果制定的政策不够全面化,那就会导致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特大漏洞。
2.创新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模式的举措
2.1充分发挥产业链的带动性作用
在市场环境下,一些行业的龙头公司为维护自身的中心优势,也非常重视技术创新,并给与了支持。例如中山市科技金融创新服务平台的研究投入也主要依托于大型公司,就得到技术资本扶持的能力而言,此类民营企业大大超过与之相关的小微民营企业。在日常运作上,科技金融综合服务系统高度重视产业链的投资服务,同时也积极引导大型投资公司对产业链中相互配套的中小企业项目开展参股投资,一方面能够合理分散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合作。
2.2创新融资模式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其特征就是分布范围相当广泛,在不同产业都有不同数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这些公司都经过了诞生、发展、完善等阶段,但因为这种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各个产业,所以他们的所处发展阶段也有所不同,在这些状况下,其投资需求、经营风险,以及利润等都会不同。发达国家中之所以科技与金融服务发展得比较完善,其中最关键的是要鼓励融资模式进行不断的创新与升级。对此,对于我国当前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展不成熟的情况,需要不断完善风险投资,并采取相对应的补救措施进行一系列程度的整改模式。帮助风险投资机构拓宽自身运营水平,并且提升风险投资渠道的多样化管理,充分挖掘股权融资内蕴含的实质性价值。对此,就需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努力探索,我国当前中小微型企业实际融资情况,并以此为依托拓宽融资模式,借助各种各样的方式帮助中小型企业降低原有的融资成本,并提升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效率与质量,最终保证我国中小型企业持续稳定发展[3]。
2.3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制度
为支持中小型企业得到发展资金,科技金融的服务平台也需要根据各个环节的具体状况发展科技金融。就科技金融综合服务系统而言,发展科技金融一方面需要重视中小企业的研究与制造过程,一方面也需要重视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过程,有助于中小企业较快的高新技术产品商业化,一个突出的现象便是有些专利等处在沉睡时期,所以科技金融综合服务系统就需要在科技产品中赋予其金融保障,一般情况下,在这一阶段专利权的质押较为合理。在科技成果转移领域,高新技术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发挥了巨大功能,而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的成长同样也需要政府的扶持。因此,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营的模式,支持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的成长[2]。
2.4建立健全风险共担体系
担保机构并不乐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最主要因素,不只是因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很大的融资保证风险,更是因为由于银行拿走已经提供了很多高质量的投资业务,而导致了担保机构不得不承担了巨大的投资经营风险,可见于此担保机构已经成了投资经营风险的最直接承担者。而另外,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性综合服务平台也可以通过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性担保等的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风险进行分散,进而实现了风险共担。在这方面,可以参考美国硅谷投资银行+风投的合作模式,借助风险投资,商业银行能够筛选项目,能够避免技术问题,并且能够找到适当的投资平台,最关键的是能够给风投带来融资。在中国,当前的财务监管尚不健全,商业银行和风投双方的合作面临一定制度性困难,随着双创的不断深入,金融创新服务平台也可以探索并从这方面寻找机遇,从而形成了良好的风险共担机制[1]。
结语:综上所述,将科技创新渗透到金融发展中,可以促进金融产品的优化配置,从而给经济增长带来源源不断的动能。而科技创新能力也是我国经济在全球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必须建立与科技创新能力相配套的现代金融机构。在这一背景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应运而生,企业通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可以为政府部门、银行、各种社会融资主体、高科技类的中小企业等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为科研企业品质与效益的提高助力。企业通过与科技金融系统无缝衔接,也可以达到企业对金融服务行业与高科技领域内各种资金资源的高效集成。
参考文献:
[1]陆微.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发展模式与优化研究[J].经济师,2022(10):42-43+48.
[2]马晨征,温欣言,毛茹霞.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几点思考——以山西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为例[J].科技中国,2022(10):84-87.
[3]陆微.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发展模式与优化研究[J].经济师,2022(10):42-43+48.
基金项目: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青年人才基金(“科e融”品牌业务培育建设与应用推广)项目;项目名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发展模式与优化研究;项目编号:D202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