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平台主要运用于商品交易以及贸易往来,数字化的商业平台提供了商业交易信息的重要共享途径。对于商业平台的数据法定权属必须要给予明确的界定,据此实现了准确认定侵权行为性质以及保障商业交往隐私安全的目标。商业数据的依法保护规范制度应当得到必要的整改,确保现行的法律保护制度能够吻合数字经济的技术发展总体趋势,突显了商业平台的数据依法保护以及权益保障立法实践导向。正确认定与判断数据权属能够达到明晰权利界限的效果,运用法律保护的立法规范体系来降低商业数据的侵权发生概率。
一、商业平台数据权属的法律保护路径
(一)采取商业秘密的数据权属保护路径
对于商业平台数据采取商业秘密的依法保护路径,主要体现在商业平台数据认定为企业本身的商业秘密,按照商业秘密的保护管理规范予以施行。企业享有的商业秘密权利应当得到切实的依法维护,企业只有实现了商业秘密的自主利用以及妥善保护目标,那么企业开展正常的商业交易环境才会得到长期性的维护。从法律属性的认定角度来讲,商业秘密未经企业有关负责人员的同意,不得对其进行随意的使用或者公开。现阶段的企业商业秘密具有数据规模庞大以及数据种类复杂的发展趋势,客观上增加了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实践难度[1]。
(二)采取汇编作品的数据权属保护路径
在《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体系架构下,对于商业平台数据可以认定为某种特殊的汇编作品。商业平台数据的具体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并且具有多样化的数据表现形式。因此如果将商业平台数据纳入著作权法框架下的汇编作品依法保护监督实施范围,那么商业平台数据的原创性要求将会显著增加。然而在企业参与商业交易往来的真实环境中,商业平台数据通常并不具有知识产权视角下的独创性与新颖性,那么就会导致采取汇编作品的依法保护路径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三)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数据权属保护路径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违背市场竞争参与规则的恶意侵权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保护价值取向,商业平台数据如果遭受到恶意的破坏或者窃取冒用,则应当将其视为违背正常竞争规则的恶意竞争行为,进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中的典型表现方式[2]。对于商业数据在进行依法保护的立法实践中,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数据权属认定与保护途径具有显著的合理性。对于商业平台数据应当合理界定依法实施保护的准入门槛,结合数字经济的当前发展形势来进行更大力度的商业数据保护。
二、商业平台数据权属的法律保护目前实施现状
商业平台数据的法律权属具体认定方式目前应当得到必要的明确,现行立法应当通过采用明确列举与规定的表述方法来增强针对商业平台数据的安全保障力度。从依法保护商业平台数据的整体实施状况角度来讲,保护商业平台的数据信息安全实践举措已经普遍获得了监管部门的重视。我国目前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各项立法规范都在致力于商业平台的数据安全隐私维护,通过界定商业平台的数据信息法律属性来达到规范化的依法保护目标。由此可见,正确进行商业平台数据的法律属性认定构成了保障商业秘密以及维护企业主体权益的关键前提[3]。
但是不应当忽视,商业平台数据的法律保护目前实施缺陷仍然未能得到根本上的消除。对于企业依法享有的商业秘密以及财产隐私关键信息数据应当视为企业珍贵的无形财产资源,然而数字经济下的企业由于缺少全方位的立法规范作为必要保障,那么就会明显增加企业的商业秘密遭到破坏威胁。存在错误司法认定的商业数据信息权属还会给企业带来商业信誉的损失,不利于商业交易的正常秩序得到长期性的巩固维持。目前现有的法律保护路径存在认定方式的模糊性,因此缺少了实践指导的价值。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商业平台数据权属的法律保护对策
(一)明确界定商业平台的数据侵权种类与特征
商业平台数据涉及到的法益侵害类型如果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则会显著增加依法进行商业数据保护的操作实践难度。因此,目前针对于商业平台下的数据侵权具体行为类型亟待实现更加合理的划分[4]。现行立法只有通过明确区分常见的侵权行为种类,才能构建更加合理与可行性较强的法律保护框架。具体在涉及到商业平台的信息数据隐私安全侵犯案件中,关键前提就是要依法准确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特征因素,以便于实现严格规制侵权行为的目标。
(二)合理划分商业平台的数据权属
在数字经济的现有技术发展趋势下,商业平台的数据权属认定难度将会呈现明显的提高。合理进行商业平台数据的权属类型划分,有助于商业数据实现更加全面的依法保障。现阶段的很多学者研究人员致力于倡导商业数据构成全新的信息数据权利类型,并且将其独立于传统的数据安全保护类型。对于商业平台数据应当将其界定为可复制性、非物质性与共享性的特殊网络信息种类,进而采取专项性的立法规范来实施侧重保护。
(三)构建商业平台数据权属的协同保护机制
保护商业平台下的数据信息安全,不能够局限在司法机关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行使权限范围,而是应当拓宽至更大范围领域的商业数据资源保护[5]。各个相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协同保护的创新实施模式,通过建立全方位的商业数据信息协同保护体系来杜绝商业数据的权益侵害风险。对于商业平台数据如果要实施相应的修改或者查看,那么必须经过原始的商业主体认可,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应当构建协同保护模式下的信息共享渠道。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商业平台的数据权属依法认定方式在数字经济的转型趋势下将会面临全新的风险挑战,商业平台在数字化的发展过程中应当重点体现在数据法律保护,维护商业交易主体的良好资质信誉。在目前的现状下,侵犯商业秘密以及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现象仍然表现为频繁发生的特征,从而导致了商业贸易往来的参与企业遭受到比较显著的财产权益减损后果。为了促进实现依法保护商业主体正当利益的目标,那么法律规范视角下的数据权属认定标准应当促进实现必要的更新,构建商业平台数据权属的协同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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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白硕,范玲瑜.数字经济背景下商业平台数据权属法律保护[J].商业文化,2021(34):10-11.
[5]彭海静,郦丽.大数据背景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研究[J].江苏商论,2021(05):31-33.
作者简介:
甘艳君(1984-)女,硕士,审判员,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事审判。